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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區城區排澇與污水處理管理所

發布時間:2023-09-02 03:24:02

Ⅰ 南昌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向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建設、維護與保護,城鎮內澇治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區范圍和各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城區范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利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進行凈化處理以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第四條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排水主管部門)分別負責。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組織市本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運行和維護,並承擔小區內部局部管網修補、錯接漏接整治等管理性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新建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城區合流制管網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及相關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現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

鼓勵和支持依法利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科學技術,開展降水動態監測,提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細化水平。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雨水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城鎮內澇防治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范圍和期限;

(二)排水與污水處理標准、現狀和目標;

(三)排水量與排水體制、模式;

(四)污水系統規劃;

(五)污泥處置規劃;

(六)內澇防治規劃;

(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投資估算、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八)其他需要納入的內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海綿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城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將污水管網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一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或者改造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前款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提出意見。

Ⅱ 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閘門、各類排水檢查井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雨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委託其下設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公用、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並備案。第七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地理、氣象、水文等情況,編制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並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或者未按規定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自用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確定,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Ⅲ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Ⅳ 五水共治責任書五篇

鞏固提升地表水環境質量,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全市地表水水質穩中有升,下面是我給大家帶來的五水共治責任書,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五水共治責任書一

麗水市五水共治工作責任書

一、治污水

一工業污染治理。完成1家領跑示範企業建立,完成1個小散企業集聚工程,計劃搬遷入園5家。

二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新建污水管網90公里;完成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一級A1座;開工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一級A6座。

三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完成年存欄生豬50頭以上養殖場生態治理掃尾工作;完成年存欄生豬50頭以下和水禽1500隻以上養殖場的擴面整治;完成9個縣畜牧業縣、鄉鎮、村三級畜禽養殖污染線下網格化巡查機制和禁限養區調整劃定工作。實現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85%,主要糧食作物肥料利用率達到37%。氮肥使用量比20XX年減少2%,農葯使用量比上年減少1.5%。

四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完成水產養殖塘生態化改造385畝;稻魚輪作共生減排34340畝;禁養限養區劃定和整治16900畝。建設1個市級漁業環境監測資訊平台,整合1個縣級終端和1個自動監測控制終端。

五河湖庫塘清污淤。完成河湖庫塘清污淤年度工作任務。

六河道綜合整治。完成河道綜合整治195公里。

七飲用水源保護。完成20XX年度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評估。完成日供水規模1000噸或服務人口10000以上水源保護區,以及日供水規模200噸以上農村飲用配則水水源保護范圍劃定工作。

八落後產能淘汰及節能降耗。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以上。萬元工業增加值工業廢水排放量下降5%以上。清潔生產稽核企業25家。

九湖泊生態保護。實施雲和縣緊水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實施遂昌縣錢塘江流域湖山湖烏溪江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專案。

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村數413個,新增受益農戶數55380戶。

二、防洪水

一麗水盆地易澇區治理工程。實施好溪堰水系河道建設2公里,完成投資0.7億元。實施麗陽坑水系河道建設3公里,完成投資1.3億元。

二六江固堤工程。實施甌江大溪治理工程6公里,完成投資7066萬元;實施龍泉溪流域綜合整治工程開工建設5.5公里,完成投資6000萬元。實施雲和縣龍泉溪治理工程,完成投資1300萬元。

三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實施蓮都區高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完成投資1500萬元。全市計劃實施水庫除險加固10座,完工8座;山塘整治開工28座,完工25座。

三、排澇水

一綜合整治城市河道5條。

二新開城市河道1條。

三改造易澇積水點2處。

四建設雨水管網60公里。

五提標改造管網40公里。

六雨污分流改造管網34公里。

七清淤排水管網1000公里。

八增加應急裝置0.1萬m3/小時。

九落實暴雨預警工程。

四、保供水

一完成慶元縣蘭溪橋擴建工程可研批覆,完成遂昌縣清水源水庫可研批覆;完成景寧縣金村水庫及供水工程可研審查、完成麗水市灘坑引水工程可研審查、完成龍泉市瑞垟引水工程可研審查。

二加快推進縉雲縣潛明水庫、青田縣好溪水利樞紐工程建設,新開工建設松陽縣黃南水庫。

三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積3.14萬畝,新增高效節水灌溉2.26萬畝。鞏固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成果,實施農村飲水安全提升工程,改善11.54萬農村居民飲水安全條件。

五、抓節水

一建設屋頂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統300處。

二改造節水器具2500套。

三改造一戶一表20XX戶。

四繼續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全面實施非居民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和差別化水價政策。

五水共治責任書二

湖州市五水共治責任書

一、治污水

一清淤泥治污泥

完成河湖清淤900公里1800萬立方米以上;完成重點航道疏浚30公里54萬立方米,京杭神畢運河湖州段三級航道整治工程培瞎棚開工建設。建成一批淤污泥資源化利用、規范化處置的試點專案。

二工業污染治理

建立1家以上領跑示範企業;完成危重企業消減工程3個,計劃完成整治企業132家;完成小散企業集聚工程1個,計劃搬遷入園80家。

三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

新增污水管網185公里以上,新增污水處理2萬噸/日;按照省建設廳要求,完成城市污水處理率、負荷率、達標率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減排、城鎮污水處理廠投運等年度任務;全面推行污水處理廠第三方執行,切實加強污水處理廠執行考核管理。

四農業污染治理

組織開展關停養殖場廢棄沼氣池安全清理。完成年存欄生豬50頭以下和水禽1500隻以上養殖場的擴面整治,其中生豬戶均存欄5頭以上的2個縣市、區需制定一縣一策整治方案和驗收辦法。完成5個畜牧業縣、鄉鎮、村三級畜禽養殖污染線下網格化巡查機制和2個生豬重點縣線上智慧化防控網路建設;

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有機肥替代以及統防統治、綠色防控、環保農葯替代等整合技術,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77%,主要農作物小麥、水稻、玉米肥料利用率達到37%。氮肥使用量比20XX年減少1.3%,農葯使用量比上年減1.5%;

水產養殖塘生態化改造2.6萬畝,稻魚輪作共生減排9000畝,禁養限養區劃定和整治5000畝,淡水增殖放流8500萬尾。

五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完成治理村數110個,受益農戶數24963戶。

六河道綜合整治完成

實施中小河流及縣鄉河道綜合治理工程建設,完成河道綜合整治270公里。

七湖泊生態保護

實施老虎潭水庫、對河口水庫、合溪水庫和賦石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完成年度生態環境保護任務。

八落後產能淘汰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以上;萬元工業增加值工業廢水排放量下降5%以上;清潔生產稽核企業50家。

九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和防滲

完成22個加油站90個地下油罐更新任務。

十監測監管能力建設

推進市環境監察支隊標准化建設;實施1個應急監控中心改建專案;新增2項水環境指標監測能力;完成11個水質自動監測站能力提升工作。

二、防洪水

一擴排工程

苕溪清水入湖工程:完成疏浚29.2公里,計劃投資13.2億元;擴大杭嘉湖南排工程:完成疏浚20公里,投資1.7億元;太嘉河工程:完成拓浚6.9公里,計劃投資2.85億元;環湖河道整治工程:基本完工,計劃投資0.5億元。

二千塘加固工程

實施4座中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安吉賦石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主體開工建設;完成城西水閘、七里亭排澇站的除險加固;萬方以上病危屋頂山塘標准化整治30座;圩區標准化整治13萬畝。

三、排澇水

一綜合整治城市河道1條;二改造易淹易澇片區6處;三建設雨水管網60公里,提標改造管網3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管網29公里,清淤排水管網1000公里;四新增應急排水裝置0.3萬立方米/小時。五開展海綿城市試點不少於1.5平方公里。

四、保供水

一太湖水廠投入使用,新增供水能力20萬噸;二新增供水管網50公里,改造管網45公里;三完成農村飲水條件提升7.32萬人;四新增改善灌溉面積4萬畝,德清縣湘溪灌區改造工程完工,老石坎水庫灌區完成改善灌溉面積1.2萬畝。

五、抓節水

一建設屋頂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統500處;二改造節水器具0.3萬套;三改造一戶一表0.2萬戶;四開展2個縣區的節水型社會建設;五新增高效節水面積1.45萬畝。

五水共治責任書三

杭州市五水共治責任書

一、治污水

鞏固提升地表水環境質量,全市地表水水質穩中有升,省控劣Ⅴ類斷面水質持續改善,確保完成省下達的劣Ⅴ類斷面消除年度任務。推進工業污染防治,鞏固提升重點行業和地方特色行業整治成果。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全面實施農村河道保潔長效管理,加強溪、溝、渠、池水環境治理及水面長效保潔管理,完成河道綜合整治210公里。完成小水電生態示範區建設8座。完成河湖清淤污1000萬立方以上。新增污水收集管網180公里;污水處理廠一級A提標改造完成7座,污水處理廠擴建投運4座,開工擴建污水處理廠4座,開工建設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1座;20XX年市本級污水處理率比20XX年提高3.65個百分點;完成省下達的污水處理率、執行負荷率、COD、氨氮等污染物減排計劃。完成全市餘下的160個行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新增受益戶數38450戶。年存欄生豬10萬頭以上縣落實規模養殖場線上監管。推廣測土配方施肥面積425萬畝、配方肥3萬噸、商品有機肥17萬噸、病蟲害統防統治面積5萬畝次、農葯減量技術應用面積135萬畝次,實現化肥減量2700噸、農葯減量105噸。完成水產養殖塘生態化改造和生態養殖模式技術推廣面積13600畝,推廣稻魚共生輪作面積7330畝,實施增殖放流10630萬尾。

二、防洪水

實施強庫工程,全市完成小型水庫除險加固15座,萬方以上山塘除險加固92座。實施固堤工程,全市完成海塘河堤加固20公里以上,繼續實施蕭圍東線二十至外十八工段標准塘建設工程、富陽區富春江治理工程、建德市新安江蘭江治理一期工程、蕭山區浦陽江治理工程。實施擴排工程,全市新增強排能力50立方米/秒,完成七堡排澇泵站擴建工程、西湖四五排灌站改建工程,繼續建設濱江浦沿排灌站、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富陽區皇天畈區域鹿山閘、青雲橋閘、受降閘除險加固工程。

三、排澇水

推進城市防汛排澇工作,完成管網清疏20XX公里;增加應急裝置0.4萬立方米/小時;綜合整治城市河道18條;改造易澇積水點20處;新建雨水管網90公里;提標改造管網7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26公里。

四、保供水

新建供水管網60公里,改造供水管網35公里,完成祥符水廠改造25萬噸/日。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提升工程,完成農村飲水安全提升7.22萬人;全市新增改善灌溉面積2.51萬畝,新增高效節水面積1.92萬畝。

五、抓節水

完成建設屋頂集雨收集系統450處,完成節水器具改造0.25萬套,一戶一表改造0.36萬戶。進一步貫徹落實省 *** 《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意見》,啟動淳安、桐廬等2個縣的節水型社會建設任務。

五水共治責任書四

舟山市「五水共治」責任書主要目標

一、治污水

鞏固提升地表水環境質量,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全市地表水水質穩中有升,縣級以上飲用水源地和市控以上劣Ⅴ類斷面水質持續改善,完成省下達地表水環境治理年度任務。推進工業污染防治,鞏固提升重點行業和地方特色行業整治成果,完成危重企業消減工程1個,整治工業企業5家。完成河道綜合治理37公里,完成河湖清污淤150萬立方以上。進一步深化本島污水處理一體化,加快推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完成污水處理廠一級A提標2座,開工一級A提標2座,新增污水處理能力2萬噸/日,完成污水管網建設40公里,完成省下達的污水處理率、執行負荷率、COD、氨氮等污染物減排計劃。在前兩年完成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重點區域的深化提升和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維管理。加強畜禽養殖監管及執法力度,防止養殖污染反彈。繼續做好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水產養殖塘生態化改造2700畝,實施3個農漁業區漁業水質和底質常規監測,實施增殖放流4.2億尾。

二、防洪水

實施「強庫」工程,完成病險水庫除險加固8座,病險山塘加固8座。實施「固堤」工程,完成海塘堤防加固6.5公里以上,完成配套水閘加固5座,進一步提升海島防洪抗台能力。

三、排澇水

結合城區排澇規劃,加快推進城市防汛排澇工作,完成城區河道綜合整治1條,完成易澇片區改造1處。推進排水管網建設,完成雨水管網建設20公里,提標改造10公里,雨污分流5公里,實施排水管網清疏300公里,全面提升新老城區的排澇能力。

四、保供水

重點推進舟山大陸引水三期工程,開工建設大沙調蓄水庫。進一步推進城鄉供水設施建設,新建供水管網15公里,改造供水管網30公里,新增供水能力6萬噸/日,改造供水能力2萬噸/日,完成3.19萬農村人口飲水提升工作。通過農田水利重點縣和農田水利標准化建設,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積7580畝。

五、抓節水

全面鞏固舟山國家級節水型社會和節水型城市建立成果,建設大型雨水利用示範工程1處,建設屋頂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統300處,改造節水器具10000套,「一戶一表」改造1000戶,同時進一步推廣農業節水措施,實施滴灌、噴微灌等農業高效節水2000畝。

五水共治責任書五

溫州市「五水共治」責任書主要目標

一、治污水

繼續圍繞「清三河、兩覆蓋、兩轉型」的目標要求,以提升水質為核心,突出抓好劣Ⅴ類斷面削減、工業污染防治、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城鎮污水收集與處理基礎設施建設、水產養殖污染治理、河湖庫塘清污疏浚。

完成河道綜合整治130公里。全面消除黑臭河,消除省控斷面劣Ⅴ類水質2個,清三河不反彈,達到或優於Ⅲ類水質斷面比例與上年相比保持穩定。

新增污水管網270公里;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一級A完成2座,開工16座;新增污水處理能力17.8萬噸/日。

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達到*,地下水和近岸水域水環境質量保持穩定。

二、防洪水

實施防洪減災能力建設三年2016~2018年行動計劃,以盡快補齊防洪排澇短板為主要任務,舉全市之力,集中推進「三大江重大防洪工程」「沿海平原排澇骨幹工程」等一批事關全域性、保障性強的重大防洪排澇專案,完成海塘干堤加固15公里,水庫除險加固4座,山塘整治/新建48座。

三、排澇水

扎實推進城市內澇防治工作。基本消除易淹易澇片區和影響城市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嚴重災害現象,綜合整治城市河道12條、新開6條,建設雨水管網90處,提標改造管網6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管網60公里。

四、保供水

加快推進重要主要城鎮供水水源工程建設,解決供水水源突出問題。永嘉縣南岸水庫完成可研審查,並按照國家要求完成相關工作。全年農村飲水安全提升11.06萬人,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積3.5萬畝,新增高效節水面積2.71萬畝,新建供水管網60公里,改造供水管網65公里。

五、抓節水

從用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轉變,深入實施*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開展2個縣市、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建設屋頂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統600處,改造節水器具0.5萬套,改造「一戶一表」0.3萬戶。全面提高農業、工業和城鎮生活節水水平,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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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大連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與建設、設施養護與安全,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及區(市)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以下稱排水主管部門)。相關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實施(以下稱排水管理機構)。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有關的工作。第四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政府投資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經費納入政府投資計劃。

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建設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稱市政排水管網),維護與運行費用依法納入年度城市維護費計劃。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第六條鼓勵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據有關總體規劃並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泥處理、污水再生利用、內澇防治等內容。

內澇防治應當綜合考慮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及強排設施。第九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以及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和技術規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為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隱蔽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施工單位通知的,應當通知排水管理機構。第十四條與建築物、構築物相配套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邀請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第十五條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雨水管網、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或者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廣場、公園、綠地等,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因地置宜設置雨水收集、凈化和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雨水積存、蓄滲、消納能力。

建設雨水蓄滲、利用設施,應當綜合考慮雨水徑流削減、徑流污染控制以及雨水資源化利用。

Ⅵ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指哪個部門

建設部門,即建設局。根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戚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因此,要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執法主體是建設部門。

住房與城鄉建設局,簡稱建設局,高改嫌縣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建設局與住建局是一個概念,只是稱呼不同殲扮而已,決定於當地 *** 編辦的機構命名,指導全市建設行業行政監察工作。

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Ⅶ 排水管理所是什麼性質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有「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3種,沒有「自負盈虧」的提法。
排水管理所一般屬於城建或污水處理部門管轄,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
排水管理所有收費的許可權。有的地方自來水每噸1.5元,污水處理費每噸0.7元。自來水公司就按每噸2.2元的標准收取水費,然後按每噸0.7元的標准將污水處理費撥給污水處理廠(排水管理所)。所以,排水管理所的工作很好乾,到時候應收的錢就乖乖的來了。污水處理廠將收到的錢再用於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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