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處理費入什麼會計科目
計入製造費用科目核算,待攤費用是指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一次支出數額較大的財產保險費、排污費、技術轉讓費、廣告費、固定資產經常修理費、預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等。
企業單位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已經支付但不能作為當期費用的支出,流動資產項目之一。
根據我國會計制度,低值易耗品也可列入待攤費用。待攤費用的概念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中國新會計准則已廢除該科目。
污水處理費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② 淄博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根據《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以及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資源費征管許可權代征。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戶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第七條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其污水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規定的一級或者二級標準的,由用戶提出申請,經環境保護部門確認,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負責污水處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後,按照補償城市排水管網運行維護費的原則和先征後返的方式,適當核減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核減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八條持有《特困職工證》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城市居民,生活用自來水每戶每月用水量不超過8立方米的,按徵收標準的70%收費;每戶每月用水量超過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標准收費。第九條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計入生產成本或者管理費用。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及解繳程序和方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部門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標准按照實際繳入財政專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1.5%執行。第十二條代征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第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張店區、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納入市級財政專戶。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用於以下事項:
(一)向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企業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二)污水處理設施和城市排水設施、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相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三)支付代征手續費。第十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當年度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以及下一年度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預算,由負責污水處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七條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處理費。價格、財政、環境保護和負責污水處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處理成本和質量進行定期監審,監審結論應當作為撥付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主要依據。第十八條用戶應當按期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逾期不繳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城市污水處理費2‰的滯納金,並可處應繳數額2倍的罰款。
本條前款規定的罰款,屬非經營性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2000元;屬經營性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未按照規定標准、期限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九條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做到達標排放。污水處理企業未能達標排放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予以處罰;對擅自停止運行或者未達標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建議,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停止撥付或者扣減城市污水處理費。
③ 核電站每年花在污水處理上的錢有多少啊哪位高手能夠幫忙找一個權威的統計數字啊叩拜叩拜!!!
你說的污水是指什麼?
我比較清楚的是核電站生產運行時所產生的廢水,有三種:
1.工藝廢水 2.化學廢水 3.地面廢水
處理這三類廢水的費用——保密。
不少,快到百萬到千萬級別了/一個電站
④ 污水處理成本核算應怎樣設置會計科目
(1)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應設置「事業支出」科目,該科目是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各項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實際支出。「事業支出」應按以下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它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構建築物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事業支出」的報銷口徑規定如下: ①對於發給個人的工資、津貼、補貼和撫恤救濟費等,應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名的憑證後列報支出。 ②購入辦公用品可直接列報支出。購入其它材料可在領用時列報支出。 ③社會保障費、職工福利費和管理部門支付的工會經費,按規定標准和實有人數每月計算提取,直接列報支出。 ④固定資產修購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報支出(指有收入的單位)。 ⑤購入固定資產,經驗收後列報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 ⑥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數列報支出。 ⑦發生污水處理費用時,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年終將「事業支出」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 (2)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單位應設置「生產成本」、「製造成本」、「管理成本」等成本費用核算科目。「生產成本」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費用進行核算。「製造費用」,按規定開支的項目內容進行核算。 企業單位應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計算列支當期的污水處理費用,由於污水處理廠沒有產品及產成品項,在期末,「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的借方余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3)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成本項目和計算分配成本的方法,可以參照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具體方法。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必須符合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基本要求,保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其成本費用支出必須與事業支出科目相銜接。在進行成本項目設計時,其具體的明細的項目,應當與國家統一規定的事業支出科目銜接起來。如一級科目可以參照企業財務制度設置為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簡化合並,二級科目則可以按照事業支出科目設置為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等等。這樣既滿足了內部成本核算的要求,又能與國家統一規定的事業支出科目相銜接。
⑤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2、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⑥ 交水費時除了水費,為什麼還有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這兩項
除了單純的水費之外還有污水處理的費用,就是用過的水,隨下水道回收再處理後,達到指標才能排放,或是用作綠化用水,進而達到零排放的目的。響應國家號召,實現能源環保。
基本水費是個人使用的水資源費用,污水處理費是指使用過的水還需進行處理後才能統一排放。這兩項收費都是國家認可的收費標准由當地政府部門通過召開聽證會後確定。
水資源費主要指對城市中取水的單位徵收的費用。這項費用,按照取之於水和用之於水的原則,納入地方財政,作為開發利用水資源和水管理的專項資金。我國在本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對工礦企業的自備水資源徵收水資源費。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6)和污水處理費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⑦ 污水處理企業應繳什麼稅,國家有哪些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規定,污水處理,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後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財稅〔2013〕23號檔案同時規定,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已開展環保核查的行業,應以環境保護部門釋出的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名單公告作為證明材料。可見,污水處理只有在達標後,才能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污水處理企業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稅優惠:一是減免稅優惠,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二是減計收入優惠,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三是稅額抵免優惠,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節能節水等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公開的審批事項中,包括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以及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專用裝置的投資額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資人新建污水處理企業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才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針對污水處理廠,地方出台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但需要根據貴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相關優惠政策向主管
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優惠,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
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稽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浙地稅發[2008]1號:
污水處理廠能享受到的所有稅收優惠:
一、首先,在增值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規定,再生水免徵增值稅。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的有關規定。該通知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二、其次,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共污水處理專案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財稅〔2009〕166號)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專案應具備以下條件:1.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等全國性規劃設立。2.專門從事城鎮污水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以及污泥處置(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准入條件的水泥窯協同處置)。3.根據國家規定獲得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或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污水類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條件。4.專案設計、施工和執行管理人員具備國家相應職業資格。5.專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相關驗收。6.專案經設區的市或者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總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8.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如果該廠還有污水處理專案之外的其他收入,則按照減免稅管理的有關要求,減免稅收入與非減免部分要分別單獨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再次強調了相關收入要單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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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處理程度的不同, 污水處理 系統可分為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三級處理);
1.1一級處理只除去廢水中的懸浮物,以物理方法為主,處理後的廢水一般還不能達到排放標准。對於二級處理系統而言,一級處理是預處理
1.2二級處理最常用的是生物處理法,它能大幅度地除去廢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物,使廢水符合排放標准。但經過二級處理的水中還存留一定量的懸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機物、溶解性無機物和氮磷等藻類增值營養物,並含有病毒和細菌。因而不能滿足要求較高的排放標准,如處理後排入流量較小、稀釋能力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來水、工業用水和地下水的補給水源。
1.3三級處理是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難以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病原體等。廢水的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採用化學法(化學氧化、化學沉澱等)、物理化學法(吸附、離子交換、膜分離技術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種「深度處理」方法。顯然,廢水的三級處理耗資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資源。
污水處理業務為增值稅應稅專案,但根據財稅[2008]156號規定,符合標準的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相應的,用於免徵增值稅專案發生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執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專案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根據《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十條規定,用於免徵增值稅專案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免徵增值稅
企業要交的稅是業務涉及到稅法規定應納的稅。
目前,我國在徵收的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菸葉稅、關稅、船舶噸稅等。
稅收優惠政策很多,具體到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政策法規欄目檢視為最准確、最新規定。
⑧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1、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零點七元。
2、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三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的小型排污者,採用抽樣測算的辦法核算排污量,核算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按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規定徵收排污費。
法律依據:
《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對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雜訊的超標分貝數計征雜訊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辦法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