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凱里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在哪裡
地點:凱里市第一污水處理廠原廠址內。建設內容和規模:擴建污水處理廠1座,日處理污水能力30000噸,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按一級A標准排放。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
㈡ 污水處理廠是什麼排放口類型
《入河排污量統計技術規程》(SL662-2014)5.1規定:入河排污口分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
(1)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企業生產廢水的入河排污口。工業園區設置的接納園區內多家企業生產廢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視為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3)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市政排水系統廢污水或污水處理廠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對於接納遠離城鎮、不能納入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風景旅遊區、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等,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滲水井、化糞池、改良化糞池、無動力地埋式污水處理裝置和土地處理系統處理工藝等集中處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結合實際情況視為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實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鎮,單純的雨水排放口不作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應作為入河排污口。
㈢ 環境部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標准
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技術導 則必須對排放口進行規范化整治或規范化建設,並安裝流量計測量流量,同時做好在線監測的基礎工作:1、國家環保總局確定的國控重點污染源;2、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單位(含20 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企業);3 、城市(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包括工業集中地)的污水處理廠;4、日平均排放廢水100噸或化學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業污染源。
一、企業排污口設置:
1、廢氣排放
項目新設置的廢氣處理裝置應根據相關規定排氣筒(設置直徑不小於75mm的采樣口和采樣平台,同時設置設置明顯標志。
2、廢水排放
項目無廢水外排,廠區內設置的雨水排放口,滿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體廢物存儲場
項目須對固體廢物倉庫進行規范化建設,並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防滲、防漏設施。
4、標志牌設置
企業污染物排污口(源),應設置提示式標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設置警告式標志牌。
標志牌設置在排污口(采樣點)附近且醒目處,高度為標志牌上緣離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圍內有建築物的,設平面式標志牌,無建築物的設立式標志牌。
二、企業排污口管理規范:
1、公司生產過程中,公司應如實向環境管理部門申報排污口數量、位置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產生公害)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等情況。
2、本項目的廢水排放實現清污和雨污分流,雨水設清下水排放口。
3、廢氣排氣筒設置便於采樣,附近設置環境保護標志。
4、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在醒目處設置標志牌。
根據環保管理要求,對污染源監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規范化監測的要求;
(2) 污染物監測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報的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標、排放口建檔。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條 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及要求,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指南等執行。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
㈣ 一個污水處理廠設置兩個水排污口合理嗎
一個污水處理廠設置兩個水排污口不合理。根據查詢相關顯示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單位,每個地點原則上只允許設一個排污口。
㈤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定義,基本資料,設置單位概況及廢污水產排分析,擬納廢污水域概況,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設置影響分析,入河排污口設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風險評價,影響補償方案建議,水資源保護措施,論證結論等。
1、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新、改、擴建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審查工作。
2、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規定: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工作程序應包括資料收集、現場查勘、補充監測、設置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設置影響分析、事故風險評價以及提出水資源保護措施和結論建議等。
3、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引用標准: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532-2011)
《入河排污量統計技術規程》(SL662-2014)
《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GB/T 12452-2008)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322-2013)
《地表水資源質量評價技術規程》(SL.395-2007)
《地表水資源質量標准》(SL63-1994)
《水域納污能力計算規程》(GB/T 25173-2010)
《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2013)
《水資源評價導則》(SL/T238-1999)
《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計算規范》(SL278-2002)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T 50335-2002>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GB5749-2006)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200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
《漁業水質標准》(GB11607-1989)
《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准》(GB12941-1991)
其它污水排放標准
4、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范圍應在對影響范圍和敏感點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其影響范圍和程度確定。
可能受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的主要水域、相關區域和其影響范圍內的第三方取、用
水戶原則上應納入論證范圍。
3、論證工作的基礎單元為水功能區,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區和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
水功能區,是論證的重點區域;涉及魚類產卵場等生態敏感點的,論證范圍可不限於上述水功能區。
未劃分水功能區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響范圍內的水域都應為論證范圍。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應繪制入河排污口設置位置和論證范圍示意圖(採用AUTO-CAD軟體繪制),並圖示建設項目、水域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斷面和重要水功能區與水生態保護區域。
5、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水平年的確定盡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或區域水資源規劃等有關規劃水平年相協調。
現狀水平年應選取最近具有代表性的年份,並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料條件確定。規劃水平年應主要考慮建設項目的建設計劃,以項目建成排污年作為近期規劃水平年。對於需要擴建的項目,以規劃確定的建成年作為遠期規劃水平年。
6、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工作等級由各分類指標等級的最高級別確定,分類等級由地區水資源與水生態狀況、水資源利用狀況、水域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類型、廢污水排放量等分類指標的最高級別確定。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分類分級指標見下表。
㈥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6)污水處理廠排污口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㈦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怎麼處罰!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專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屬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總量控制監測設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㈧ 污水處理站排污口必須連續24小時出水嗎
不是必須,結合運行工藝和適用排放標准,只要符合法規、不超標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