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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3-08-17 20:37:54

1. 福州市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加速城市排水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環境,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用於接納、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管網、泵站、溝渠、出水口、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第四條城市排水設施必須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和污水集中處理的原則。第五條各級政府應將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以政府投資為主,社會集資、單位自籌為輔的方式籌集建設資金。第六條福州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福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受福州市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與養護。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編制年度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重視城市排水設施和建設,對舊的城市排水管網要分期分批進行更新、改造。第九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須配套建設排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必須實行污水和雨水分流。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涉及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交付施工。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工程規劃會審時,應有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地方技術標准和規范。第十二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應有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圖紙、資料交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存檔。第三章使用和管護第十三條直接或間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產業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應徵得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排水戶的排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申請或不予同意的書面答復。第十四條因房屋使用功能改變,需要排放污水的,應同時建設有排水出戶管。
自建的排水出戶管、專用管與城市公共排水管網連接的,應符合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自建的起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設施,應當允許相鄰排水戶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戶應承擔相應的建設費用。第十五條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產業污水,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不符合標準的應進行預處理。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進行預處理;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排放。第十六條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進行監測,並建立監測檔案;被監測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污水預處理後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單位,應將污水處理運轉狀況和排放水質化驗資料定期報送污水監測機構。第十七條因變革生產工藝等原因,需要改變排放產業污水的水質、水量的,應事先報告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因緊急原因需要臨時改變排放水質、水量的,應當及時向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做好相應的防範工作。第十八條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影響公共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或可能發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戶和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應急措施。

2.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 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

【關於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1】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省、全市關於農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動的總體安排部署,全面改善農村環境,切實解決當前農村生活垃圾亂堆亂倒、生活污水亂排亂放、治理滯後等突出問題,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一步改善農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為我縣與全國同步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根據《中共x市委辦公室 x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抓好全市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的通知》(銅委辦字〔xxxx〕xx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農村環境為目標,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體系,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習慣,建立農村環境衛生監管長效機制,逐步實現農村生活污水有序達標排放和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實現村莊凈化、綠化、亮化、美化。

(二)基本原則。農村生活垃圾污染和生活污水治理是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基礎性工作。堅持因地制宜,既要經濟實用、操作簡便,又要低成本運行、便於維護。嚴格按照“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城鄉生活垃圾一體化處置模式,實現生活垃圾收集處理體系運轉正常。在人口集中的村莊探索建立生活污水統一收集、沉澱厭氧、人工濕地、多級凈化的污水處理模式。對移民搬遷新村建設,統一規劃村莊排污管網,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

二、工作目標

(一)農村生活垃圾處理。xxxx年底,全縣所有行政村實現全覆蓋,鄉鎮(街道)集鎮啟動建設垃圾中轉站,行政村啟動建設生活垃圾收集站(房),村寨啟動建設生活垃圾收集池。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與精準扶貧相結合,聘請由民政兜底的貧困戶參與環境衛生保潔,積極爭取項目和資金,在中心鄉鎮(街道)修建一座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做到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街道)轉運、縣處理。

(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xxxx年x月前完成xx個行政村農村生活污水標准化處理。具體為:官舟鎮黃龍村新農村建設示範點;思渠鎮荷葉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鎮白果村,後坪鄉茶園村、下壩村,夾石鎮閔子溪村,官舟鎮木子嶺村,板場鎮洋溪村x個傳統村落;沙子街道空心李示範園區;烏江畫廊旅遊景區(和平街道、團結街道、思渠鎮、洪渡鎮)。

三、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縣委、縣政府決定成立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工作領導小組。

四、工作步驟

(一)規劃選址階段(x月xx日)。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由縣城管局聘請有資質的編制單位進行規劃,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選址,在布點和布局上要符合區域垃圾填埋場和集中收集轉運站的基本要求。各鄉鎮(街道)要圍繞村寨合理規劃垃圾收集池,於x月底書面上報布點情況。官舟鎮黃龍村新農村建設示範點、沙子街道空心李示範園區由縣環保局結合農村環境整治規劃,聘請有資質單位編制標准化處理方案;思渠鎮荷葉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鎮白果村,後坪鄉茶園村、下壩村,夾石鎮閔子溪村,官舟鎮木子嶺村,板場鎮洋溪村x個傳統村落由縣住建局聘請有資質單位編制標准化處理方案;烏江畫廊旅遊景區(和平街道、團結街道、思渠鎮、洪渡鎮)由縣旅產辦聘請有資質單位編制標准化處理方案。所有方案須在x月xx日前完成編制,x月xx日前完成審查。

(二)主體建設階段(x月xx日~xx月xx日)。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對全縣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各項目鄉鎮(街道)各部門要嚴格實行一把手責任制,落實專人負責,確保項目快速推進,按時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三)驗收投運階段(xx月xx日前)。項目業主單位要對完工的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自行組織初步驗收,將驗收結果及時上報縣政府,由縣政府組織專業驗收組對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功能、運行等進行縣級驗收,確保投入運行有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及縣直相關部門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專門工作機構,形成專人負責、上下聯動、分工協作,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要研究制定本轄區內的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推進步驟和時間節點及保障措施。

(二)廣泛宣傳動員。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公開欄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推介文明、環保的生活方式,引導農民破除陋習,積極支持參與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簽訂責任狀等形式,落實好村民的環境衛生責任義務,建立保障制度。積極組織多種形式的學習交流活動,宣傳先進經驗,調動村民創建美好家園的積極性、主動性。

(三)加大建設運營投入。多渠道籌集村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推進、各記其功的原則,有效整合旅遊、發改、財政、住建、交通、農牧等相關部門項目資金,統籌支持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放開村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採取合資、合作、PPP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村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指導各地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收費制度,適時適當收取村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費用。鼓勵農村集體經濟收入補貼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採用“一事一議”政策解決部分資金問題。

(四)建立長效機制。以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為契機,探索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完善相關制度,建立村莊清掃保潔、垃圾清運處置等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結合精準扶貧建立健全清掃保潔隊伍,聘請保潔員必須是精準扶貧系統內的貧困人員。實施村規約束機制,引導廣大群眾自覺維護生產生活環境,確保工作制度化、經常化、規范化。

(五)強化督辦考核。細化量化工作目標,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倒排工期,有序推進。縣督查辦要把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重點督查內容。並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對未如期完成建設任務的鄉鎮(街道)和部門將嚴格問責。

【關於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2】

為改善我縣農村衛生環境面貌,提高廣大農民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根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xxxx〕xx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國辦發〔xxxx〕xx號)、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x省農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動實施方案(xxxx-xxxx年)的通知》

(閩政辦〔xxxx〕xxx號),結合我縣實際,我縣各鄉鎮(場、區、辦事處)全面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特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圍繞水污染有效處理,按照“村點覆蓋全面、群眾受益廣泛、設施運行長效、治污效果良好”要求,全面推進我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大力整治我縣農村普遍存在的生活污水污染問題,促進我縣水生態環境逐步改善,全面提升宜居環境質量,加快建設“廈漳泉生態型核心區”。

二、建設任務

(一)敷設完善雨污分流管網

對收集入廠處理的xx個村已建管網,進行雨污分流改造;計劃新收集納入相關污水廠進行處理的x個村,敷設完善雨污分流管網、支管及農戶接戶管。

(二)新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根據《長泰縣“全民綜合治水、共建美麗長泰”三年行動方案》等文件要求,全縣需要新建污水設施的總計xx個村,各行政村(居委會)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建設集中式或分散式處理設施(人工濕地),其中龍津溪沿岸x公里范圍內所有行政村及自然村應作為建設重點。

(三)提升改造已建污水處理設施

目前,已建的xx個污水處理設施大部分存在缺乏有效管理、污水收集率低、處理設施無進出水、設施滲漏及管道破壞嚴重等問題,應根據其各自存在問題加以改造提升。

三、實施計劃

(一)計劃實施目標

xxxx年底前實現全縣所有行政村及龍津溪沿岸x公里范圍內所有自然村(包括縣域范圍內旅遊農家樂項目)農村生活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全覆蓋。計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約xxx處(含提升改造已建設施xx處),同時建設收集及接戶管網約xxx公里及其他配套設施。建設計劃分年度如下(詳見附件):

(x)xxxx年計劃:建設xx處。

(x)xxxx年計劃:建設xxx處。

(x)xxxx年計劃:建設xx處。

(二)污水設施處理工藝要求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根據區位條件,因地制宜,選取建設模式。

x.區位條件方面。區位條件允許的村莊,生活污水應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生活污水不能進廠處理的村莊,應就地自建集中型、區域型、聯戶型或單戶型生態化污水治理設施處理。鼓勵人口集聚程度高或有條件的區域建設有動力或微動力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

x.工藝選型方面。根據村莊聚集程度和污水產生規模,選擇不同的污水處理工藝。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分散型農戶,規模不大於x.x噸/日的,宜選擇三格化糞池和人工濕地(含水田地或農地)工藝;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連片村莊,規模不大於xx噸/日的.,宜選擇厭氧池+兼氧濾池等組合處理工藝;擁有自然池塘或閑置溝渠且規模適中的村莊,規模不大於xxx噸/日的,宜選擇厭氧池+氧化塘+人工濕地等組合處理工藝;對於土地資源緊張、人口集聚程度高、經濟條件較好有鄉村旅遊產業基礎的村莊,宜採取地埋式微動力污水處理工藝。人口聚集程度高且氮磷去除有較高要求的村莊,處理規模達到xxxx噸/日的,宜採用活性污泥法處理工藝。

四、建設模式

按照三年建設計劃,xxxx年-xxxx年擬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約xxx處,計劃總投資約x億元。針對目前我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存在的資金短缺、運營管理維護不善等問題,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財政部《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xxxx]xx號)文件要求,探索性地採用PPP模式進行建設,具體內容如下:

x.操作模式參照PPP模式常規做法,結合我縣基本情況,由縣政府作為項目業主,將全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捆綁打包成x個PPP項目,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取資金實力強且有污水PPP投資經驗的社會投資者進行全額投資建設。項目建成後由中標單位成立專門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整體運營與管護工作,縣政府根據招標約定價格按月支付污水處理費用,以及按規定年限(十年期以上)分期向投資商支付建設費用及適當投資回報,並在達到合同簽訂年限後將污水設施及其所有權、運營權移交縣政府。

x.資金來源資金來源由PPP投資商投入,還款資金來源由縣財政納入年度預算全額承擔。

五、工作要求

x.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既定目標任務,制訂工作計劃,細化量化分解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務求工作實效。縣城建局作為項目牽頭實施單位要依法依規,抓好項目組織實施。各鄉鎮(場、區、辦事處)作為責任單位,要積極配合,落實好選址、征地等各項工作。

x.加強配合,保障到位。各級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密切配合,合理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項目各項前期工作,確保項目盡快開工。縣城建局、發改局、財政局、環保局、農業局要按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目標任務,多渠道積極向上爭取相關補助資金,確保工程建設順利推進。

x.加強管護,確保效益各鄉鎮(場、區、辦事處)要加強轄區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管理,對已建成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落實管理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維護、管理工作,確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處理,充分發揮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4. 探析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實施方法


探析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實施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方法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的解決實際問題,每個細節的處理都非常關鍵。中達咨詢就探析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實施方法和大家說明一下。
新時期可持續發展觀成為了社會的指導思想,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是實現經濟持續運作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國水資源污染的加重已直接影響到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關繫到子孫後代的可持續生存。 近年國家意識到保護環境是實施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並將防治水污染作為全國性重點。所以,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已是刻不容緩的事。
一、污水處理廠建設質量的指標
污水處理廠是解決水污染的關鍵設施,處理廠內配備了專用的處理設備及配套設施,使污水資源在短時間內得到凈化處理,滿足了城市污水、廢水凈化後循環利用的要求。新時期科學發展觀對城市環保工程提出了先進的指導,環境改造項目作業流程有了更多的指導方向。污水處理廠作為污水處理的主要設施,其在建設期間也要注重工程質量的控制。筆者認為,污水處理廠建設指標應包括:
1、功能指標。衡量污水處理廠建設質量的高低,主要體現於廠內設施運行後的功能價值,功能指標是建設期間應當重點控制的標准。當前,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需考察這一過程污水處理廠除污功能的好壞。如: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需考察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的功能特性。
2、工藝指標。施工工藝方案是指導污水處理廠建設的總指導,通過檢查污水處理廠工藝標准也可反映項目的建造質量。行業標准規定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流程是有各種常用的或特殊的水處理方法優化組合而成的,包括各種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2]。為了更好地發揮出污水處理工藝標准,工藝指標要求處理廠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費用最省等指標,以判斷廠內設施的應用價值。
3、處理指標。城市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廠後,應按照不同級別要求對污水實施凈化處理,實際建設環節要考慮廠內處理指標的控制,從局部上把握處理廠的作業質量。污水處理廠建設指標要求設計時必須貫徹當前國家的各項建設方針和政策,結合城市地區污水現狀的特點執行標准規定,保障水資污水資源的有效處理。因此,從處理深度上,污水處理廠可能是一級、二級、三級或深度處理。
4、建築指標。污水處理廠建造對象包括各種不同處理的構築物、附屬建築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等,並進行道路、綠化、管道綜合、廠區給排水、污泥處置及處理系統管理自動化等改造,以保證污水處理廠達到處理效果穩定[3]。建築指標要求污水處理廠固有設施能滿足實際除污操作的要求,該標準的具體內容:設計方案切實可行,運行管理方便,技術先進,投資運行費用省等。
二。 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實施方法
只有在項目啟動前期做好充分准備工作,才能把控污水廠的規模、投資成本,選定優秀的設計工藝、合適的機電設備,保證項目工程施工質量。
1.立項前要做充分調研。城市污水處理廠是城市排水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恰當地選擇污水處理廠的位置,進行合理的規劃,關繫到城市排水系統的總投資,關繫到城市環境保護、水源保護、再生水的利用以及整個排水系統的經營維護和管理費用。一般情況下需要對城市排水管網現狀、廠址選擇、結合投資能力、投資效益、近期實現的可能性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通盤考慮。
2.重視環境評價報告。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管機制,現在的環評企業良莠不齊。為了節省監測成本,往往一個地區一份多年前的監測數據被該地區數十個項目環評報告引用,甚至為了迎合立項需求而憑空捏造數據等情況比比皆是。如廣東某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的環評報告中,為了迎合其生態工業園的定位,把工業污水設定為一般生活污水標准,其後果是設計出來的工程項目不符合實際,污水處理廠實際滿足不了現實的負荷,嚴重影響運營。為了真實反映當地環境質量現狀,為了項目設計提供真實依據,也為了項目建成後的運營正常,保證環境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及合理性非常必要。
3設備訂貨與初步設計。城市污水處理廠其設備投資約占投資的25%~45%,由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自控設備投資及安裝工程費組成。污水處理設備的質量是污水處理廠能否正常運行的關鍵。據有關報告指出:「近20年來,國家僅對石油、化工、冶金、造紙、機械、染料等幾個待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就超過了20億元人民幣,建立處理裝置5000多套。根據調查結果表明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率不到30%。」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設備本身的質量問題是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市政工程往往一旦立項,急於建成,設備尚未落實,土建就先開工,以應付上級要求,這樣情況為數不少。實際程序是,主要設備應在初步設計批准後進行訂貨,以要求施工圖設計按所訂設備進行設計,避免施工圖設計完成後所訂購的主要設備與設計不符,造成土建設計(尤其是預留、預埋設計)、設備安裝設計乃至電氣與自控設計的大量返工。此類變更設計極易影響設計質量,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應該可以避免。
4.管網與廠區建設
污水處理工程所需要的資金可分為2個方面:一是污水處理廠的費用,這部分資金比較容易獲得外國政府的貸款、民間資本和採用bot等形式。二是污水收集系統,即污水管道與污水泵站的建設費用,這部分基本都在地下進行,工程面積達到城市的各個角落,而且有可能會破壞道路,干擾交通的正常進行,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企業的營運,而且地下管線較多還會起沖突,還會影響城市行道樹綠化。大部分管線需要埋深,定會影響附近建築物和大型建築物的基礎,沿河道的管線極有可能影響防洪設施的安全,給附近居民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管線不僅量大而廣,工期持續很長,耗資巨大,工程完成後不僅看不見,摸不著,沒有合理的形象,政績也難以顯現,而且不被重視。因此,污水管道工程往往比污水處理廠的工程要慢、要難。導致污水處理廠不能最大的發揮其應有的效益。所以,污水管網應與廠區建設同步進行,特別是各個城市的新區開發中。在實際工程的安排中,應當先地下後地上,與道路工程同步進行,盡量避免影響交通、環境的現象,減少不必要的額外投資。因此,在工程建設技術政策中提出「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保護環境,解決居民用水問題,創建美麗城市。
5.污水處理廠的運行
建設污水處理廠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水資源,保護水環境,解決部分居民的用水問題。因此,污水處理廠的安全運行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不能只考慮建設資金的來源,同時要關注運行費用的來源。比如,建設一座處理量為10×104m3/d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其投資大約為1.0億元,而且每年的運行經費大約需要1500萬元,所以要確保污水處理廠的財務承受能力,即便污水處理廠不是以盈利為目標,但也必須保證有一定的利潤,只有有利可圖,污水處理工程才能進入市場化運作,才能使污水工程朝氣蓬勃,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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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晉安區這幾年附近環境有什麼變化

一年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及上級環保部門的指導下,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環保服務發展、主要污染物減排、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流域水環境整治等方面開展工作。強化環境監管,提升環保能力和隊伍廉政建設,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不受侵害。認真按照區長環保目標責任書要求,貫徹落實各項環保工作。現將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 持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今年2月份,我局與區發改局一同通過精心籌備,我區順利通過環保部組織的國家生態區驗收工作。4月份,根據上級的工作要求,按時完成相關材料的錄入工作,並通過省環保廳審核後報環保部審定。同時, 積極參加環保部開展的《生態文明示範區、市》(討論稿)指標討論工作,及時掌握指標確定情況,為下一階段我區生態文明示範區規劃編製做好前期准備工作。在今年福州國家生態市創建任務重,晉安作為福州生態市建設的重要一環,我局積極配合福州市開展國家生態市迎檢工作,10月15日福州市順利通過國家生態市技術評估。
二、強化環保服務意識,提高業務水平
(一)規范環評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認真執行省市關於規范環評和竣工驗收審批工作會議精神,嚴把建設項目審批關,重大項目報局務會議研究解決。重點項目提前介入,做好服務。不屬於我區審批的,須由上級審批的項目,做好溝通協調服務。同時,做好審批信息公開工作,根據國家環保部2013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規定,我局在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時,在受理、擬作出審批意見、作出審批決定三個環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在受理、擬作出驗收意見、作出驗收決定三個環節公開。今年,我局共審批35家,其中報告書2項,報告表22項,登記表 11項,竣工驗收28家。
(二)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我局環境監察人員本著誠信、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深入基層、認真耐心的為企業進行詳細的說明和講解,把法定20日辦證時間縮短至即辦。同時,在不影響企業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嚴把審批關、發證關。對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對材料不全、數據與現狀不符的,要求企業進一步完善相關手續,補齊相關材料後才予發證;對未執行「三同時」項目的企業不予發證。通過這種方式,督促企業加快整治進度,進一步規范企業達標排放污染物,使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真正成為促進企業節能減排、環境守法的有力武器。
因我局把核發《排污許可證》時限縮短為即辦制,今年8月起該項工作下放到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辦理, 2015年共核發排污許可證38家。
三、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落實區長環保目標責任書。
(一)在加強污染減排方面。認真完成市裡下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總量控制目標。2015年度晉安區的污染物總量減排具體指標為,化學需氧量下降0%,氨氮下降0%,二氧化硫下降1.7%,氮氧化物不考核。本年度屬於列入我市減排的重點項目總量減排的單位共5家:工業源企業共2家,分別為福州市晉安區西園鋁型材廠和福建省新興達飼料開發有限公司;農業源企業共2家,分別為劉擁春養豬場和晉安後景生態農場;污水處理站一家,為壽山村污水處理站。目前各項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中。
(二)在工業危險廢物管理方面。 根據福州市環保局下發的相關文件要求,督促企業及時與有資的單位簽訂收購合同或協議,今年來,工業企業、第三產業共簽訂各類合同協議19家,批准轉移185噸,實際轉移數量48.615噸,轉移聯單及時歸檔,醫療廢物轉移393家,約71噸。
四、做好大氣污染防治,提升轄區空氣質量
(一)落實市、區提升空氣質量工作部署。認真貫徹落實市、區關於提升空氣質量工作要求,推進我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協調存在的問題,上下溝通,嚴格按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晉安區2015年提升空氣質量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晉政綜〔2015〕98號)文件要求,落實責任到人,建立了針對建築工地揚塵污染控制、拆舊揚塵污染控制、道路揚塵污染控制、餐飲業油煙治理、大排檔和燒烤攤整治、垃圾和秸稈焚燒整治、無綠標車限行、加強交通疏導等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的月報制度,做好相關牽頭工作。
(二)燃煤鍋爐節能提升方面。嚴格按照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州市環境保護局、福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2015年福州市建成區燃煤鍋爐淘汰或改燃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榕市場監管特<2015>41號)文件要求,組織我區建成區燃煤鍋爐使用單位負責人參加市建成區燃煤鍋爐淘汰或改燃專項治理行動部署會,著力在有限時間節點內推進我區建成區內燃煤、重油、渣油、木屑等高污染染料鍋爐淘汰或改燃工作。目前我區27台燃煤鍋爐已全面完成淘汰或改燃工作。
(三)提前淘汰「黃標車」方面。根據市政府下達的「黃標車」淘汰工作任務要求,我區已成立由區商務、環保、交警、財政等部門組成的淘汰「黃標車」補貼聯合窗口,並於2015年7月15日正式開始受理提前淘汰報廢「黃標車」補貼事務。下一階段,我局將繼續與區行政服務中心、交警大隊、商務局、財政局、運管所等「黃標車」淘汰工作聯席會議成員部門配合,貫徹落實市、區政府的決策部署,著力推進我區「黃標車」的淘汰工作。
五、開展環保大檢查工作,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一)加強組織領導
根據國家、省、市環保大檢查工作要求,我區領導高度重視,成立了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金昌欽同志任組長,區直相關部門為成員的晉安區環保大檢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區環保局。7月27日我區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了《關於晉安區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晉政辦﹝2015﹞104號)文件,要求各責任單位要切實按照大檢查方案,抓緊時間開展工作。同時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下撥22萬元專項經費,保障環保大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二)落實人員資金
根據我區環保大檢查方案,各鄉鎮(街道)、福興投資區管委會和金城投資區管委會指定的一位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現上述人員已到位。
區環保局目前已聘用了5名臨時人員,租賃3輛執法車輛用於充實大檢查工作隊伍。
(三)大檢查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開展工業企業全面排查。
根據日常環境網格化管理方式分成3組,每組4人:1名包片監察人員、1名鄉鎮(街道)或園區工作人員、2名臨聘人員。同時向各鄉鎮(街道)、園區調用企業清單,結合我局在冊企業名單,對所有工業污染源填寫《工業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表》。對已審批並驗收企業完善「一企一檔」工作,對久試不驗企業責令限期補辦,逾期未辦理的予以立案處罰,同時完善「一企一檔」工作,對未批先建項目進行登記造冊並上報。截止目前,已調查填寫《工業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表》75家,收集整理「一企一檔」52家。
二是「未批先建」建設項目專項整治工作。
我局組織執法人員會同鎮(街)人員,結合日常排污收費工作和環境信訪投訴件,開展「未批先建」建設項目摸牌工作。共檢查企業142家次,排查「未批先建」建設項目65家。先後對南昌鐵路局福州勞動服務總公司、福州大千洗浴有限公司、福州恆程塑料製品有限公司違反環評制度等「未批先建」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
三是對「久試不驗」建設項目開展檢查。
我局制訂了《關於開展「久試不驗」建設項目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成立了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針對此歷史遺留問題,我們結合環保大檢查專項行動,分批分期進行規范監管。通過採取下達限改通知、主動服務、分類管理等措施。檢查晉安區目前已經審批尚未驗收的68家企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對仍繼續生產的28家企業全部下達了《關於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的通知》。逾期未完成的,將責令停止生產並立案處罰。
(四)對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重點案件開展檢查。
對林慶鋒廢舊塑料加工場、福州大耳朵工貿有限公司、福建輝恆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福州玉龍建材有限公司、鐵路農貿市場、福州恆程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福州大千洗浴有限公司、新店鎮鵝峰村橫厝3號黃衛波傢具加工場、福建景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新興達飼料開發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處。
(五)開展「清水藍天」環保專項行動。
根據《省環保廳、公安廳關於聯合組織開展「清水藍天」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閩環保總隊[2015]74號)文件要求,我局與督查組緊密配合,依法對新店塑料破碎廠、阮為武塑料破碎場的相關設備實施了查封扣押;與晉安公安分局民警配合對福州會運金屬表面前處理產品有限公司生產設備實施原地查封,直排的涉酸廢水已送檢;2015年10月11日,會同督查組、公安機關根據群眾舉報共同查獲了鄭仕元電鍍加工場,當場查封了電鍍車間,直排的電鍍廢水已送檢。
六、加快流域水環境整治,改善農村環境質量。
一是在重點流域整治方面。根據省、市、區下達的敖江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及時督促、指導有關鄉鎮開展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宦溪鎮完成峨眉礦山1萬平方覆綠工程整治工作;桂湖流域省控斷面水質持續改善,穩定達到地表水Ⅲ類標准;日溪鄉污水處理廠檢修工程正在實施;日溪鄉生活垃圾整治項目也完成了方案的設計工作。同時,根據市環保局的要求,開展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調查工作。
二是在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方面。一是下達市級專項資金29萬余元,用於北峰三個鄉鎮開展農村連片整治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維護工作。二是全面完成宦溪鎮、壽山鄉、日溪鄉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污水處理設施的GPS定位工作,全面完成設施損壞情況的排查工作,完成修復方案的編制工作。三是結合「美麗鄉村」「幸福家園」建設工作,配合日溪鄉、壽山鄉開展汶洋污水處理設施、九峰污水處理設施、前洋污水處理設施的現場指導工作,安排市級流域專項資金151.26萬元用於補助項目建設,目前九峰污水處理設施、前洋污水處理設施均已開工建設,汶洋污水處理設施即將開工建設。
七、加強環境監管,提升我區環境質量。
(一)強化環境信訪處理。今年來,我局共受理信訪件1683件:上級批轉件56件,媒體曝光件6件,「12345」轉辦件783件,「12369」 轉辦件565件,數字城管交辦件113件,來信來電160件,全部在限時內予以處理,處理率達100%。針對我區環境信訪量大、問題復雜、處理難度大這一特點,我們廣泛動員、有效整合各方力量,打造區、街道(鎮、鄉)、社區(村)三級聯動機制,把群眾反映的熱、難點問題辦到實處。
(二)全面開展排污費徵收工作。由於近年我區大面積舊城改造以及三環路、繞城高速修建,使晉安區眾多企業外遷;福州市經濟適用房、社會保障房和廉租房等多安置於我區等狀況,使得我區排污費徵收面急劇縮小。面對前所未有的嚴峻形勢,監察部門實行網格化管理,分片加強了排污收費新系統的學習和使用,進一步規范申報和收費程序,同時對排污收費新辦法存在的諸多問題多次進行集體研究,整理出一套切合我區實際的排污收費方案。2015年至今已繳納排污費160萬元。
(三)開展中、高考期間環境雜訊監管。中、高考期間,為確保考生有一個安靜的學習和休息環境,我局針對考生家長反映比較強烈的娛樂場所、餐飲、修車場等服務業雜訊污染狀況進行全面排查,集中力量抓好雜訊整治工作。制訂了《福州市晉安區2015年中、高考期間環境雜訊污染監管工作方案》榕晉環保〔2015〕29號,《2015年晉安區環保局高考考點雜訊監管方案》。我局監察大隊全體動員,出動人員235人(次),檢查各類涉雜訊污染單位96家(次),其中當場整改46家,限期整改9家。
(四)完成各項環境監測任務。
加大敖江流域水源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動態信息,加大城區企業在線監控力度,重點加強涉水企業監管,鼓勵涉水企業改造污染治理設施,轄區地表水水質按環境功能區穩定達標,內河交界斷面水質達到控制要求。根據福州市環保局下達的《福州市環境保護局關於下達2015年福州市重點污染源監測任務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對轄區內28家市控、14家區控重點污染企業的污染排放情況進行了不定時跟蹤監測。同時,依據我區燃煤鍋爐改燃工作安排,開展燃煤鍋爐改燃企業監督性監測工作,目前已完成2家。今年共完成水、氣、聲委託性監測171家次,其中雜訊監測88家次、廢水46家次、三苯廢氣16家次、煙塵12家次,竣工驗收9家次,為我區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科學有效的監測數據。

2016年我們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科學發展的主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線和提高生態文明水平的新要求,積極探索環保新道路,努力提高環境保護工作水平和能力,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一、繼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一是全面推進生態建設工作,通過普及生態建設知識,宣傳「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群眾參與生態建設工作。二是對照我區生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舉一反三開展排查整改工作。三是加大對城鎮基礎設施的資金扶持力度,完成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四是加強對我區現有省級生態村的扶持力度,力爭通過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五是根據環保部關於省級以上生態鄉鎮三年一復查的精神,以更加嚴格的標准對我區省級以上生態鄉鎮開展指導工作,補缺補漏,確保通過上級環保部門組織的復核檢查。
二、全面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專項整治。
重點加強我區三個空氣自動監測站周邊2公里范圍內的環境監管力度,進一步嚴格各類工地管理、市容清掃清洗降塵、大排檔和燒烤攤等污染整治。繼續按照區政府《關於印發晉安區2015年提升空氣質量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持續深入開展大氣污染整治行動。落實相關單位的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的月報制度,做好有關牽頭工作。
三、開展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摸排工作。
全面完成農村連片整治污水處理設施摸底排查工作,並繪制全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分布圖。督促指導汶洋村、九峰村完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
四、認真實施《晉安區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
深入貫徹新《環保法》,繼續對轄區內工業污染源填寫《工業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表》;對已審批並驗收企業繼續完善「一企一檔」工作;對久試不驗企業逾期仍未辦理的予以立案處罰;對未批先建項目進行排查核實、登記造冊並上報;對檢查出的各類環境問題及環境違法行為,立即予以立案查處;及時完成階段性報表和總結材料,按期報送市環保局。
五、加強環境保護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
繼續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對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和環境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後督察;依法處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認真辦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進一步完善現場執法和群眾來信來訪投訴處理的責任,規范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強化辦案質量,加強排污費稽查工作。
六、繼續做好環境質量監測。
完成地表水、水源地、環境空氣、區域雜訊和交通雜訊監測工作;加強污染源監督監測,及時掌握污染源的變化動態,促進排污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穩定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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