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封的問題:黃河的河床比開封還高,開封的城市污水排到哪裡去了
開封屬於淮河流域(判斷屬於哪個流域的依據是雨水的排向,雖然開封在黃河的邊上,但因黃河是地上河,所以開封的水卻排到淮河去)
污水最終是要流向淮河的
② 開封水源地水質狀況
水環境 狀況 河流 開封市主要出境河流為惠濟河、賈魯河和渦河。2006年,開封市3個地表水出境責任目標斷面(惠濟河睢縣板橋、賈魯河扶溝擺渡口、渦河通許邸閣赫庄)平均達標率為94.4%,與上年相比,提高了14.1個百分點,其中,惠濟河睢縣板橋斷面化學需氧量達標率為95.8%,賈魯河扶溝擺渡口斷面化學需氧量達標率為91.7%,渦河通許邸閣赫庄斷面化學需氧量達標率為95.8%。 與上年相比,全市河流水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仍劣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中Ⅴ類標准,為重度污染。河流污染狀況由重到輕依次為:東郊溝、葯廠河、惠濟河、東護城河、馬家河、黃汴河、渦河。主要污染指標為化學需氧量、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氧量等。與上年相比,惠濟河、黃汴河、葯廠河污染程度明顯減輕;馬家河、渦河污染程度有所減輕;東護城河污染程度基本不變;東郊溝污染程度加重。 湖泊 龍亭湖和包公湖遭到不同程度污染,但污染程度低於城市河流。與上年相比,龍亭湖污染程度明顯減輕,包公湖污染程度基本不變,主要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氮,均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Ⅴ類標准。 地下水 與上年相比,全市地下水水質基本不變,主要超標項目為總硬度、氟化物等,其它各種污染物的檢出濃度都比較低,基本上符合地下水質量Ⅲ類標准。
③ 開封市環境保護局的政務公開
為貫徹落實《環保部關於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12〕54號)、《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12〕16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全市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全面提高園區環境管理水平,降低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現將《開封市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縣環保局、各環保分局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制定本轄區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並上報市環保局備案。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開封市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環境
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
我市是國家確定的全國14個精細化工基地之一,化工行業是我市的重要產業,作為化工產業發展、提升的重要載體的化工園區,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強化工園區環境管理,推動化工園區規范化可持續發展,是化工行業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環保優先方針,實施生態文明建設工程,全面推進化工園區高端發展、轉型發展、綠色集約發展,根據《環保部關於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12〕54號)、《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12〕168號)要求,現制定我市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12〕54號)精神,按照《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12〕168號)要求,將推動化工園區規范化發展作為化工行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的重要抓手。嚴格行業准入門檻,加大淘汰落後產能力度,加快技術創新和產品升級,強化環境執法監管,全面提升我市化工園區環境規范化管理水平。通過方案實施,規范入園項目管理要求,提高入園企業水平和檔次;完善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所有園區必須配套污水集中處理、集中供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強化園區環境監管,健全監測、監控、應急、預警等保障體系建設,風險防範能力進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化工園區長效管理和規范管理的運行機制,逐步使我市化工園區環境管理水平處於全省領先水平,從而帶動化工行業逐步實現「由大變強」,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二、實施范圍
化工園區包括石化化工產業集中的各類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基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專業化工園區和由各級政府依法設置的化工生產單位集中區。列入本次實施方案的園區特指經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化工產業為主導產業的產業集聚區或專業園區。
三、主要任務和具體措施
(一)科學規劃化工園區
1、嚴格控制化工園區布點。凡新設化工園區或園區增設主導產業為化工的,要事先徵得省環保廳的同意。
2、強化化工園區規劃環評。凡設立化工園區,均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經審查同意園區規劃環評作為入區化工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
3、嚴格落實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加強化工園區布局規劃,園區邊界與居住區之間設置隔離帶,並適當設置綠化帶。隔離帶內不得建設學校、醫院、居民住宅等環境敏感目標。
(二)嚴格防治園區內項目環境污染
1、嚴格環境准入。嚴格落實《河南省化工項目環保准入指導意見》和《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加強環評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化工園區。嚴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強、治理難度大的化工項目,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有毒氣體類項目,從嚴審批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涉及高危工藝的化工項目。
2、實施園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一是進一步明確污染物排放總量,將項目總量指標作為入園項目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確保建成後該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二是鼓勵園區通過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循環經濟、綜合整治等措施,推進園區污染減排,騰出的環境容量重點保障園區內項目建設。三是園區內現有排污企業要制定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計劃,建立年度減排台帳,通過實施深度治理、清潔生產、技術創新和改造等措施,實現持續減排。四是對園區內建設項目要進行統籌協調,保障總量指標優先支持園區內科技含量高、能耗低、污染少的項目建設。五是化工園區內企業應按照《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做到持證排污。
3、認真落實主要污染物監控和風險防範措施。入園項目必須同步建設環境自動監控基站,接入省、市環境自動監控系統。新建項目應在主體工程施工同時安裝環境自動監控設施,已建項目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安裝環境自動監控設施。對園區項目主體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污染物排放和處置等定期檢查,確保環評批復和竣工環保驗收有關要求落實到位。完善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管理體系,推行環境監理制度,構建環境監理體系,培育環境監理市場。
4、強化點源污染治理水平。園區入園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及先進的技術裝備。區內企業必須建設廢水預處理設施,實現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並強化對特徵污染物的處理效果;廢水經企業預處理達到污水處理廠接管標准後,方可接入區域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產廢水原則上應經專用明管輸送至集中式污水處理廠,並設置在線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和自動閥門。
5、加強園區大氣污染治理。園內企業應加強對廢氣尤其是有毒及惡臭氣體的收集和處理,嚴格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有毒及惡臭氣體的排放,配備相應的應急處置設施。推進化工企業更新改造技術工藝,逐步淘汰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高的產品,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建立園區智能化實時環境空氣監控點,實現對園區的重點煙氣污染源視頻監控及園區無組織排放的有機類特徵污染物分析。
6、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園區內凡涉及危險廢物的企業,應嚴格按照《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試行)》的要求加強管理。
(三)完善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園區環保水平
1、實現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全面建成化工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入區企業廢水集中處理率達100%。無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或污水處理廠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並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現有園區,暫停審批該區域內除污染防治和安全隱患整改以外的建設項目。積極實施區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
2、加快集中供熱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園區配套建設集中供熱中心,實現集中供熱率達100%。園區內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及規范進行安全處置,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100%。園區危險廢物應就近處置,原則上不得跨區域轉移。需採取焚燒處置的危險廢物產生量大於5000噸/年的化工區,應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設施;需採取填埋處置的危險廢物產生量大於10000噸/年的化工區,應配套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建設相配套的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處置、利用項目,避免大量危險廢物跨地區轉移帶來的環境風險。
3、鼓勵建立第三方運營管理機制。鼓勵園區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進行運營管理。採取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營管理的園區,園區管理機構必須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或未經批准擅自停運防治設施的,必須及時糾正、限期整改。
(四)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強化日常環境監管
1、加強園區日常運行監管。園內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園區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的規定對企業特徵污染物實施監督管理,杜絕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標排放。要加強園區環境監管工作。市、縣(區)環保部門要每月對園區企業和污染物集中治理設施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切實加強環境執法監督,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並加大處罰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不符合環保要求、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嚴重、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責令整改;對存在偷排直排、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等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應當依法進行處罰。
2、嚴格執行區域限批。凡園區風險防控設施不完善、園內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嚴格執行區域限批,暫停除污染防治、環境安全隱患整改、生態恢復建設和循環經濟類建設項目以外的新入園區建設項目的審批。
3、強化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監管。建立、完善危險廢物考核機制,定期對園區內企業進行規范化考核;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發現存在違規轉移、傾倒危險廢物的,否決園區創建評選資格;凡未落實危險廢物合理利用、處置途徑的新建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對所有進出園區的車輛加強監管,杜絕危險廢物非法轉移。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開展監督檢查與監測;對不按照規定履行登記義務的企業,應依法給予處罰。建立園區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檔案,實施申報登記核查與跟蹤控制檢查的工作機制。加強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定期組織年度審查。對存在風險源、危險品的化工企業,應在園區建立具備夜視功能的獨立風險源、危險品視頻系統。
4、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化工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環保工作力量,確保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化工區環保工作。加強業務培訓,規范執法行為,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工作隊伍。加強環境監察、監控、監測機構的標准化建設,配備必需的執法和監測裝備。強化區域和企業內部環境管理,試點實施化工區及化工企業環保從業人員培訓上崗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環保意識和技術水平,提升區域和企業自身環境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管理機制,構建監測預警體系
1、加強化工園區環境監測工作。園區管理機構要在環保部門指導下制定園區年度環境監測方案,定期評估園區及周邊環境狀況,並採取針對性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監測方案內容包括園區內所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含化學特徵污染物)、園區內及周邊地區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應急預警監測,報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備案。園區管理機構應適時建立園區環境監測機構,加強監測能力建設,不具備監測能力的可委託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園區所在地環保部門負責對園區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認真做好監督性監測和檢查。
2、加快園區環境監控體系和風險預警體系建設。化工園區應建立環境風險防範管理工作長效機制,加快自動監控預警網路建設,並與省、市環保部門環境監控系統聯網。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和園區總排口要安裝視頻監控和自動監控設施,園區污水處理廠要安裝工況在線監控設施,並與省、市環保部門聯網。開展集污染源監控、環境質量監控和圖像監控於一體的園區數字化在線監控中心示範建設,出台園區自動監控與風險預警系統建設規范。2013年底前,全面建成我市化工區空氣自動監控基站。鼓勵構建適用性強的污染物擴散和遷移狀況模擬模型,建設信號傳輸系統和可共享的應急監測設施。
3、加強園區環境應急保障體系建設。推進化工園區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演練等工作。各園區要制定大氣污染事件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增加大氣污染事件專章。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必要的應急通訊器材,積極保障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與有關部門及應急救援隊伍間的聯絡通暢。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園區管理機構、企業應該根據環境風險評價的結果,有針對性地儲備應急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物資和裝備動態統計,確保應急物資和裝備充足。各園區應建立環境應急處置隊伍,逐步形成完善的環境應急救援體系。每年有計劃地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全面提升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能力。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全面提升園區的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確保環境安全。
4、健全園區環境風險防控工程。組織各地開展化工園區環境風險等級評估工作。對園區風險情況、敏感保護目標受影響情況和園區環境應急管理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依據評估結果開展針對性環境安全整改工作。建立企業、園區和周邊水系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完善有效的環境風險防控設施和有效的攔截、降污、導流等措施。2013年底前,隸屬於園區的周邊水系應建立可關閉的閘門,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進入園區外環境。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園區信息公開
1、嚴格落實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化工區環境質量負總責,把化工區環境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政府和部門負責人嚴格問責;園區管理機構應督促園區內企業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配合環保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強化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能。各園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實各項任務措施,省、市環保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在2013年組織開展驗收工作。
2、定期組織考核工作。省、市每年組織開展對園區管理和運行水平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在全省公布。考核結果優良的化工園區,作為全市乃至全省今後化工產業發展、產業轉移的重點載體給予支持;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化工園區,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實行區域限批。對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園區,由市政府予以重組或撤消。
3、完善責任追究。建立完善園區環境污染責任追究制。對違反國家、地方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工作失職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園區,實施掛牌督辦;對屢次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列入省級掛牌督辦范圍的化工區,約談相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對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加強信息公開。園區管理機構應定期發布園區環境狀況公告,督促園內企業履行環境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要求企業按相關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並足額繳納排污費。園內企業應建立環境管理台賬和信息檔案,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鼓勵有條件的園區積極創建國家或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分別於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將本園區上半年和年度環境管理情況報送市、縣環保部門。各縣、區環保部門應分別於每年6月底和次年1月上旬將本轄區內化工園區上半年和年度環境管理和運行情況書面上報市環保局。
各縣環保局、各環保分局應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制定本轄區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並上報市環保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