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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納入財政預算

發布時間:2023-07-07 10:01:43

『壹』 遼寧省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
建設、財政、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相關工作。第三條市、縣政府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污水處理費的撥付應當與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掛鉤,由財政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削減或者暫停撥付。第五條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和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對污水處理廠運行和排放進行實時監控。
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六條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應當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第七條污水處理廠的設備設施因維護、檢修需要暫停運行的,應當事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在地政府公開通報,並責令於15日內整改完畢;污水處理廠逾期不能正常運行的,一年內停止審批其所在地市或者縣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超出建設期限3個月不交付使用的;
(二)已建成並具備運行條件而不組織運行的;
(三)已運行的污水處理廠擅自停止運行的。第九條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不設立運行記錄和台帳的,處1萬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的,處3萬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處5萬元罰款;
(四)排水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處10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條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貳』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什麼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鑒於我國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同時也考慮到我國企業達標排放能力日益增強,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抽緊環境政策,明確將企業超標排污作為構成違法行為的界限。不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違反這些標准也是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同時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叄』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什麼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

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肆』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具體徵收標准,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城市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並按規定舉行聽證後,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准。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含自備井和在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 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三)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對未安裝水表的建築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後的施工圖建築面積核定用水量。對建築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按規定標準的50%至70%繳納。第七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徵收部門,根據水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自備水源用戶及用水量徵收。第八條排水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第九條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條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第十一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同公共供水企業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確定的票據。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伍』 污水處理廠賬務處理

污水處理廠建設是關繫到國計民生的事業,對城市污水進行處理,既可以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還可以變廢為寶。大量污水經過處理可以變成中水,可用於灌溉,也可用於工業用途,能夠緩解水資源緊缺難題;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淤泥,可轉化為肥料等多種產品,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正因如此,污水處理產業正成為國際上的朝陽產業。污水處理廠的財務核算:污水處理屬於特許經營,其財務核算實質是對污水進行的受託加工業務核算。污水處理廠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原則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同時確認應收債權;直接人工費用、電力費用、葯劑費用、設備維修費用納入生產成本核算,按月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按月攤銷特許經營權形成的無形資產,計入企業管理費用中核算;合理控制生產成本及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正確核算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及經營成果。污水處理廠的稅收政策:
我國稅收法規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1.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殖稅
污水處理廠按照企業規模,通常情況下被認定為增殖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財稅[2008]156號:為了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同時,為了規范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管理,需對現行相關政策進行整合。現將有關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一明確如下:....二、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收入按上述規定應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2.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收入納入財政行政事業預算,由財政按污水處理量按期撥入企業,屬於(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污水處理廠應享受此項優惠。
3.企業所得稅優惠
2008年1月開始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按此規定污水處理廠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2.5%。

『陸』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政經濟對策分析

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而城市基礎設施作為物質文明的重要支撐,間接影響著現代居民的精神文明建設。城市人口的持續增加直接導致城市基礎設施需求日益增長。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建設力度的加大,讓政府財政壓力加大。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政經濟對策分析,不僅有效地緩解了政府財政壓力,同時也提高了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效率。
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相關的應用與發展尚未成熟,僅處於起步階段,社會資金引入後,政府角色一時難以轉變,另一方面,政府管理水平有限,導致市場失靈。故此,為保障公眾的利益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也為了更有效地進行財政經濟對策分析,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政府監管體系。在國家層面,應該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地方政府在國家一級文件的基礎上,針戚迅對該地區的特點,結合實際,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制定出一套具有針對性和權威性的地方性文件,進一步為社會公眾在監督、管理方面提供更為高效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加強了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的特許經營管理規范,徹底落實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要求,提高了污水處理財政經濟方面的可操作性。
1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資金來源與運用現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水環境污染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建設大型污水處理廠可以有效解決水環境污染的問題。為了對水污染的現狀進行改善,生活與投資環境得到優化,各地區紛紛建漏仔談設不同工藝類型和處理規模的污水處理廠,而且這些污水處理廠大部分採用的是地上式的。同時生態文明建設和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城市地下污水處理廠已成為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向。政府營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也為私營部門創造了更多的盈利機會,同時也為社會大眾提供了更有保障的服務設施。從某種層面上來說,在ppp.cbi360.net/shi/559.html" target="_blank">ppp模式下,政府明顯可以擺脫資金短缺問題,不僅如此,站在更公平公正的角度上,作為監管者監管項目公司以及跟蹤監管整個項目,政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也會大大提高。除了解決政府內部資金問題,提高項目建設效率和管理效率,PPP模式還能避免一些其他方面的弊端,例如政府內部的利益糾紛、市場壟斷、過度放鬆監管、不重視公眾利益等問題。為了糾正市場的弊端,發達國家紛紛實施了政府監管、經濟返碰調控和市場調控各種手段,也相繼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2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經政策存在的問題
2.1 污水處理投資資金投資大
市政污水處理需要建成一項投資規模大、資產專用性強的基礎設施資產,隨後才有條件提供污水處理所需要的最終產品與服務。由此,這類污水處理必須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在取得開工許可證之前有大量流程嚴謹復雜、涉及各類審批審查程序、需要各類專業中介機構和評估評審機構參與、發生諸多成本費用的前期工作。很多前期工作應當在競爭性選擇投資者流程啟動之前就要做到位,才能有效確定項目合作邊界條件,投資者也才有足夠條件編制技術方案和商務方案,進而進行成本測算編制財務方案和融資方案,從而形成合適的價格形成機制。在選定投資者並成立項目公司後,才有條件按計劃推進項目實施,盡快取得開工許可,啟動項目建設。因此,城市無數處理實施比傳統服務采購要復雜得多。需要詳細的項目准備和規劃,合理管理采購流程以激勵各投標人的充分競爭。還需要細致的合同設計以明確服務標准、分配風險並實現商業風險和收益之間可接受的平衡。由此,要求公共部門擁有一些傳統服務采購中通常並不需要的技能,也需要做好一系列前期准備工作。
2.2 廢水處理廠建設缺乏統籌規劃
廢水處理廠的建設通常服務於地方招商引資計劃,是為排污企業運行的配套建設。實踐中,由於不少項目倉促啟動,在規劃設計階段缺乏對廢水收集系統的通盤考慮,導致配套管網建設不足的現象普遍存在。污水處理廠以政府收購收尾,屬於非正常退出,直接影響了私營企業的利益,也影響了政府的形象,此時就應該建立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臨時監管機制,除此之外還應該有污水處理項目的應急保障制度和接管制度、市場退出機制和問題糾紛機制。對於不同的政府部門,應按照規定區分許可權和職責。對於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應按照規定區分權責和事項,將可能造成的影響降到最小。另外,地方招商引資計劃存在不確定性,可能發生排污企業未能按期入駐的情況,容易出現水量不足的風險。對於水量不足的風險可從幾個方面進行控制。首先,市政廢水處理廠規劃設計時應結合地方發展規劃,科學設置建設規模,避免規模過大。其次,應統籌規劃排水管網建設,使管網建設不滯後於廠區建設,保證市政廢水處理廠建設完成後能立即投入使用。最後,在污水處理運作中,建議設置保底水量,水量不足時政府按照保底水量付費,降低運營單位的風險。
2.3 風險分擔失衡限制監管力度
目前國內城市污水處理中存在很嚴重的風險分擔失衡問題。尤其是可以為私營企業帶來可觀利潤的項目,私營企業在承擔風險的同時也會加強對項目的關注度,但是在利潤得不到保障時,政府沒有能力及時給予補貼,也無法做到在短期內收購,會直接影響到監管力度。相反,如果政府作為擔保方或者對債務承擔大部分責任,對企業的監督也會大打折扣。簡而言之,政府監管污水處理模式過程中存在包括合作合同簽約率低、監管模式單一、監管重心偏離、監管機制缺失、風險分擔不均、缺少社會監管等問題。我國城市基礎設施監管存在著監管模式的簡化、手段的落後、託管的處罰等問題。由於政府監管手段落後,許多企業已經擺脫被監督的心理,所以城市基礎設施企業違法經營現象很普遍,這不僅使得監管成本大大增加,還使監管機構工作停滯不前,難以進一步監督,更會助長社會不良風氣。雖然問題多樣化但其根源在於政府監管職能的不完善性和不確定性。有必要對政府監管不力的原因進行徹底分析,並探討出避免或減少消極因素的對策,為污水處理模式的順利發展奠定扎實的基礎。
3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經政策對策
3.1 建立專門的基礎設施管理機構 在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這一領域,中國政府有必要提高對基礎設施事業的管理水平,國內目前在此領域管理事項的劃分不是很清楚,有必要藉助西方國家的方法,建立城市基礎設施管理機構。該機構只單向負責整個城市的基礎設施規劃,做到從規劃到立項審批,再到籌集資金、建設運營一整條線的管理,充分體現了該機構的專業性、集中性、權威性。具體來說,該機構的存在,不僅對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全過程監管起到了作用,更多的是協調了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之間的關系,公平公正的進行權責的分配,不偏不倚,嚴格按照市場規劃,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問題的決策,做到全過程跟蹤。
3.2 利用PPP模式放寬政府扶持政策緩解資金壓力
縱觀世界各國,污水處理是解決政府在促進城市基礎設施發展面臨的金融壓力下最好的方式,不僅打破了行政壟斷,提高了政府的資金使用率。PPP模式較傳統模式,更適應當代社會的需求,為城市化進程做出巨大貢獻。建立一套全面的政府監管體系是不可或缺的。PPP項目中,首先確定監管的參與方,然後分配許可權和職責,各個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合作,遇到監管銜接處也就是監管職能交叉處,合理分配職責。針對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也要做到權責的明確區分,保證兩者是高參與性與高配合性。另外,不同地區也應做到監管邊界清晰,做到不越位,不越地域管理。加上目前國家政府相繼出台各種政策來推廣PPP模式,特別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無一不體現了國家對PPP模式的肯定和發展的期望,PPP模式既已經有法律保障,政府也應相繼出台特殊的優惠政策,讓投資者感到有利可圖,更大限度地吸引外資。目前由於政策限制,一些大型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難以享受到優惠政策,例如政策性銀行貸款和國外政府貸款,所以國家應該放寬這方面的政策,並允許保險資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大型基金投資於城市基礎設施領域。不僅改善基礎設施投資不足的情況,而且還可以大大緩解各種資金的經營壓力。
3.3 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及風險分擔機制
中國政府對監管概念的認識過於單一,難以改變其主導作用。不同於城市基礎設施政府完全自我管理化和完全私有化,城市污水處理是需要政府部門和社會資本共同合作的,政府作為參與方應全力配合而非完全控制,政府作為監管者,應該定位準確。中國政府吸收國外經驗和理論,出發點固然合理,但是卻對國外的「放鬆監管」概念理解產生了偏差,放鬆監管不等於放棄監管,所謂放鬆是指脫離對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完全控制,不佔主導位置,給社會企業控制的權利,收斂其強制性從而使雙方利益達到最高點。
談及風險方面,在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建設過程中,有盈利空間,也必然伴隨著各種風險。污水處理的一個關鍵環節就是項目融資,此時的參與方除了政府部門之外,還有銀行等貸款方。通常情況下,除非項目中的風險大部分都已經明確,否則貸款方都是比較謹慎的或者是不願意放貸的。對此,應該參照利潤分配比例來確定分配風險,主要原則應該是:由對風險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擔相應的風險。因為風險直接與利益掛鉤,風險越大,利益也就越誘人,處於最大利益收獲者的一方必然是對風險最有控制力的一方,從自身角度出發,該方也能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從而為將來收益提供保障,相比於傳統的風險分配原則,控制風險的花費成本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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