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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

發布時間:2023-07-03 02:04:07

㈠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的決定(2010)

一、將原文中「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污水處理管理部門」修改為 「污水監察管理機構」,「排水戶」修改為「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二、 第二條調整為第三條。三、第三條調整為第二條。將原條文中的「本市行政區域」修改為「本市城市規劃區」。刪除「(以下稱排水戶)」。四、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廢)水水質應當符合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超過標准對城市排水設施有腐蝕和損害作用的,不得排放。」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將污(廢)水直接向河、湖等水體及滲水井排放,規避繳納污水處理費。」五、第七條修改為:「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征。

用水量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安裝水表的,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水量;未安裝水表或者水表損壞的,按照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含自備井和在河、湖、渠取水)的單位,安裝水表的,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水量;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三)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照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對未安裝水表的建築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後的施工圖建築面積核定水量;對建築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者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廢)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直接向河、湖等水體排放的,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按照規定標準的70%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瞞報、少報用水量。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如實向污水監察管理機構提供用水量憑證及水表數量、位置。對提供數據有異議的,污水監察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實。

污水監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用水量進行核查。水務部門、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提供核查所需的相關資料及數據。未及時提供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通報」。七、第十條調整為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或者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將污(廢)水直接向河、湖等水體及滲水井排放,規避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八、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並處應繳費額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他單位和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九、刪除「無計量裝置排水戶污(廢)水排放量核定標准表」。十、其他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布。

㈡ 沈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行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污水處理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含污水處理、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三條市財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管工作。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門受市財政局委託,負責徵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
(一)工業、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二)特種行業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需調整時,由市物價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確定後公布實施。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用水量徵收:
(一)由自來水公司供水的,按自來水公司所提供的售水量徵收;
(二)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按水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采水量徵收;
(三)無用水、采水計量裝置的,按供水設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徵收;
(四)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按總用水量減去產品含水量徵收;
(五)臨時性排水的,按其排水泵的額定流量噸/小時×排水時間×每立方米單價徵收;
(六)新建工程項目,按實際用水量徵收。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第七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必須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確定的統一專用票據。第八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自來水總公司提供的排水用戶用水量和市水利局提供的排水用戶自備水源采水量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徵收時不能繳納的,由徵收部門責令3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千分之一徵收滯納金;逾期60日仍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額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第十條對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徵收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尚未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區、縣(市),仍按《沈陽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沈政令〔1997〕第26號)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居民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仍按原標准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㈢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信息來源: 市水務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02 【字體:大中小 】



市水務局:

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有關規定,經履行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聽取社會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定價程序,並報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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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調整後的我市范圍內(不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居民類污水第一階梯為1.00元/立方米,第二階梯為1.50元/立方米,第三階梯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戶1.18元/立方米;非居民類污水為1.54元/立方米;特種行業污水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費標准基礎上,對環保誠信企業(綠牌)按照9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警示企業(黃牌)按照11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不良企業(紅牌)按照130%徵收污水處理費。差別化收費企業名單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認定。

二、相關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類、非居民類、特種行業與自來水分類范圍一致。

(二)居民生活類污水階梯式水量計量與自來水保持一致。今後自來水階梯水量調整的,污水階梯水量隨之調整。

(三)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包括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

(四)為確保取消污水處理費減免政策順利實施,在市民政等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補貼措施前,暫繼續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會福利機構和部隊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五)其他污水處理費徵收規定,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三、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即從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見水量)執行本通知價格。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及減免程序等內容進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處理費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深圳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表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

2022年7月30日

㈣ 新疆克拉瑪依市城鎮污水處理費收取標准

您是想問新疆克拉瑪依市城鎮污水處理費收取標準是什麼是嗎?通過查詢相關資料褲模顯示,新疆克拉瑪依市城鎮污水處理費收取標准肢段是0.95元/立方米。截止到2022年12月6日,克拉瑪依市的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政策重表示,新疆克拉瑪依市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按國家、自治區規歷純譽定執行,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由0.20元/立方米調整至0.95元/立方米,非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由0.20元/立方米調整至1.4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按實際用水量計收。

㈤ 北京水資源費改稅和污水處理費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
本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的通知

京發改〔2009〕2555號
橋凱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批復的《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發展規劃》,為加快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促進節約用水和水環境改善,確保城市供水安全,經價格聽證會聽證,並報請市政府批准,決定分步調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現將2009年居民水價調整有敗橡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資源費由1.10元/立方米調整為1.26元/立方米,上調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由0.90元/立方米調整為1.04元/立方米,上調0.14元/立方米。
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調整後,本市居民用水終端銷售價格由3.70元/立方米調整為4.00元/立方米(具體見附件)。
二、為鼓勵再生水使用,再生水價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變,使用再生水免繳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三、市自來水集團要加快推進「一戶一表」改造,為下敏枯喚一步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做好准備。
四、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調價宣傳解釋、准確抄表等工作,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執行。

㈥ 城市污水處理費

一、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污水處理費調整內容
1.城市自來水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調整為0.85元/立方米;工業用水的污水處理費調整為1.20元/立方米,經營用水的污水處理費調整為1.20元/立方米。
2.全面開征建制鎮污水處理費。建制鎮居民生活用水類的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為0.40元/立方米;工業用水和經營用水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與城市同類用戶相同。
3.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縣域范圍內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為較重失信(紅色等級)和嚴重失信(黑色等級)的企業,其污水處理費在現行標准基礎上,每立方米分別加收 0.60元和1.00元。差別化污水處理費隨自來水(含自備水源)水費一並徵收。
4.自備水源用戶按照用水性質,與自來水用戶執行相同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使用再生水的,免徵污水處理費。
三、保障機制污水處理費徵收單位要嚴格按照收費標准足額計收污水處理費,按月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徵收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並按要求向財政、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徵收報表,嚴禁坐收坐支、截留、擠占和挪用污水處理費。財政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徵收單位賬目,對存在的問題責成及時整改到位。
四、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㈦ 政府給污水處理的補貼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國各地污泥處置的補貼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環保項目能夠長遠可持續的運行為目的。在補貼額度方面,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都以污泥處置方式以及達到的效果為衡量標准。

法律依據:《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於2015年底前開征,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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