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政府是怎樣處理污水的
杭州污水處理試用TOT方式
新華網江蘇頻道 城際快遞 www.JSxinhuanet.com 2005-06-29 14:33:39 來源: 都市快報
每天,杭州有150多萬噸生活和工業污水,源源不斷輸向四堡、七格等地的幾大污水處理廠。這些污水廠全年共需處理5億多噸污水,足夠填滿9個西湖。
因此,杭州市民目前所支付的1.65元/噸的自來水水費中,就有0.5元/噸的污水處理費。實際上,處理每噸污水的成本為0.95元左右,每年需要政府財政補貼數千萬元。
6月中旬,杭州最大的污水處理廠——七格污水處理廠率先以TOT(轉讓—經營—轉讓)方式公開招標。有三家國內、國際企業參與了競標,其中最低的污水處理費報價達到0.83元/噸,比杭州目前的污水處理成本低了0.12元/噸。
如此一來,每位市民都因此減少了花在污水處理費的開支,政府財政投入可以投向更需要的地方;杭州市通過出讓特許經營權,提前收回8億多元的建設投資;最終中標的企業也將憑借技術優勢,從污水處理中獲得穩定而可觀的收入。
TOT方式替杭州省錢省力
杭州七格污水處理廠位於下沙七格村,總共投資8.2億元,分兩年時間、兩期工程建設,今年下半年將竣工試運營,滿負荷運轉每天能處理60萬噸污水,相當於杭州目前排放污水的40%左右。
如果按照往常的做法,污水處理廠建成後,將由相應的公共事業企業來經營,經營20年左右才能收回成本;如果經營不善的話,每年還需要政府財政補貼大筆資金來維持運轉,依靠企業盈利收回成本,可能會遙遙無期。
而七格污水處理廠卻推翻了這一傳統的「建成-經營-收回成本」模式,直接試用了國際通行的TOT方式,來選擇污水處理的經營者和受讓方。
根據這一方式,中標投資人和杭州市城市建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按照70%:30%的比例合資設立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出資受讓資產所有權,並獲得25年特許經營權,期滿後重新交還市政府。杭州市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確定的最終項目轉讓價為8.58億元。
這就是說,政府投資建設污水處理廠,通過授權投資者特許經營,提前置換出8.58億元資金。當25年期滿後,政府將重獲完整產權。此舉被視為杭州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運作的又一創舉。
通過這一融資渠道,政府減少了財政壓力,提前收回巨額投資;同時充足了現有資金,加快了城建步驟。在不多徵收額外費用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建設的「血液」流速,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和供應量。
杭州市民因TOT方式受益
七格污水處理廠的項目招標,分技術標和價格標兩階段進行,技術標主要是投資者的工藝方式和技術水平,而價格標指的是污水處理費用,在評定要素中顯得最為關鍵。該項目評標小組將競標方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列,報價最低者優先考慮。
有關人士透露,三家競標方的污水處理費報價呈等差數列,最低的為0.83元,其次是0.9元左右,最高的為1元多。目前,評標小組正在根據三家競標方的綜合衡量,然後出具評標報告上呈政府,由市政府最終確定中標方。
杭州市城建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投資發展部的朱少傑說,「我們確定的污水處理費招標上限為1.05元,而三家競標企業的報價都基本符合要求。按照這樣的市場化模式,如果每噸降低1角錢的成本,每年至少能節省1000多萬元的財政支出。」
朱經理認為,自來水水價里包括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兩塊費用。自來水近來的提價,除了水資源的緊缺之外,主要原因就是污水處理運行成本上升,杭州不得不上調污水處理費用。而今後,這樣的漲價壓力將會減輕。「這樣的融資模式一旦成功運營,在民間資本的積極參與下,杭州污水處理率有望在近年內達到90%。」杭州市城建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投資發展部朱經理說,現在杭州市日產污水量約150萬立方米,處理率只有70%左右。
經營者有望收益5%-8%
本次招標吸引了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漢氏環境投資有限公司聯合體、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光大國際有限公司—西格斯吉寶科技亞洲有限公司聯合體等三家競標方,這三家上市公司在全國有多處投資先例,非常嚮往進入杭州市政公用設施投資領域。
北京某投資人士說,市政公用行業投資規模大,投資時間長,投資回報率低,但是投資回報穩定,相對來說市場風險較小。如果政策穩定,民間資本非常看重該領域的商機。
為了保障投資者利益,杭州將按照「企業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的保本微利原則,確定污水處理服務價格,投資者的利益將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收益率基本在5%—8%左右。
招商組有關人士分析,經營期第一年污水日處理量規定為31萬噸,此後逐年遞增,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每年平均要處理2億噸污水,25年總共處理50億噸污水,假定每噸污水處理費在0.8元左右,25年的污水處理費為40億元。
根據估算,投資者為受讓資產掏出的真金白銀大約為2.5億元,其餘將向銀行貸款,由特許經營期內的污水處理收費作為還貸擔保。投資方真正付出的本息總計為10億元,稅後利潤仍然可觀。
■新聞附件
杭州在公用事業方面的嘗試
吸收社會資金投資市政設施建設,杭州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早在2000年9月26日,赤山埠水廠以1.5億元的價格成功拍賣,當時中標者是錢江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本次污水處理招標,更是把引資范圍擴至全國。
為了減輕政府投資負擔,杭州市積極探索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建設的新路子。相比5年前,現在融資模式和渠道豐富多樣,去年實施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更是及時提供了新思路。
為了增加市政公用項目的投資價值以及招標透明度,杭州市已經對經營性項目採取BOT(建設—運營—轉讓)、TOT(轉讓—運營—轉讓)合作方式,對准經營性項目給予適當補貼,對非經營性項目給投資者合理回報。
從去年開始,杭州市政公用事業引資動作頻繁。今年1月份創造性地用廣告設施使用權,交換武林廣場和岳廟地下通道內兩套西子奧的斯扶梯400萬元的建設成本。同時,在引入外資方面也有突破,不僅與法國ONYX公司簽訂了合作投資「二埋場」(天子嶺垃圾填埋場外的第二家垃圾填埋場)項目的意向書,還和英國「殼牌」簽訂了燃氣合作協議。
有關人士認為,與先進城市相比,在市政公用事業的經營水平上,杭州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近3年來,全國范圍內的市政公用類上市公司的凈資產平均增長率在8.5%左右,杭州市經營良好的企業普遍為5%—6%,至少還有2%-3%的可增長空間。
污水處理廠的生產原理
污水處理廠首先利用過濾、沉澱等方法,除去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中個體比較大的固體污染物,然後利用污水中的多種需氧微生物,把污水中的有機物分解成二氧化碳、水以及含氮的和含磷的無機鹽等,使污水得到凈化。
目前,大多數污水處理廠使用的是傳統活性污泥法,全過程為:原污水→格柵→泵→沉砂→一沉池→活性污泥曝氣池→二沉池→消毒→排放。(董捷)
Ⅱ 我國目前有污泥處置補貼的具體政策嗎
今年准備3000萬元財政資金污泥處理將受高額補貼
杭州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主要出路是被運至垃圾填埋場填埋,主要處置方式為堆肥、焚燒、制磚、深度脫水後綜合利用等。
按2009年的統計,杭州地區產生的3639噸污泥,僅有部分用於堆肥,剩餘的污泥在2009年底才開始開展深度脫水處置,處置能力為350t/d。
「杭州市的污泥處置能力遠遠落後於污泥處置的實際需要。」上述負責人說,有些污水處理廠還難以找到污泥處置的合適場地和合適的方法,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十分嚴重。
基於此,杭州出台《杭州市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項目建設及績效管理以獎代補暫行辦法》,對濃縮、脫水預處理後進行焚燒、建築材料等綜合利用一體化的項目予以獎補。
對於實現無害化處置目標的項目,市級財政按項目總投資額(不含土地投入費用)的20%給予補助,區級財政補助20%,市級財政最高獎補金額為500萬元。
對於實現資源化處置目標的項目,市級財政按項目總投資額(不含土地投入費用)的30%給予補助,區級財政補助30%,市級財政最高獎補金額為800萬元。
除了對污泥處置項目建設進行獎補以外,杭州還將將按污泥處置量,對污泥處置工程給予獎勵。項目竣工驗收投入運行3年內,或該政策實施3年內,每消納處置1噸污泥,市本級及主城區項目由市級財政給予20元/噸的獎勵;兩區、五縣(市)項目由市級財政給予10元/噸的獎勵。
Ⅲ 政府對處理每噸污泥的補貼標準是多少
我國各地污泥處置的補貼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環保項目能夠長遠可持續的運行為目的。在補貼額度方面,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都以污泥處置方式以及達到的效果為衡量標准。
北京:干化、水泥窯協同處置方案,補貼越260元/噸。
上海:石洞口項目,採用干化焚燒法方案,補貼約280元/噸。
廣州:污泥處理現有的補貼水平是每噸300元。污泥堆肥成本約為每噸50~100元,焚燒為每噸100~150元,此外還有運輸成本。
浙江湖州: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縣財政補助處置總費用的80%,其他企業產生的污泥,縣財政補助處置總費用的20%。
重慶:明確主城區按照「干化填埋資源化」、遠郊區縣城市按照「資源化填埋」的思路推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場根據污泥含水率不同(60%至80%之間),以每噸60至80元的價格向污水處理廠收取污泥處理費;污水處理廠所付污泥處理費全部由市財政補助。
河北:堆肥技術,補貼約150元/噸。
南京:利用污泥干化處理設備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這塊,政府補貼160塊。
(3)關於污水處理政府財政補助擴展閱讀:
1、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監管;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保障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2、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准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的衛生健康;應制定相關的應急處置預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
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並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
4、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並對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
5、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污泥土地利用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污泥衍生產品土地利用後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進行評價。污泥處理處置場所應禁止放養家畜、家禽。
6、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填埋場的監督和管理。填埋場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填埋場場地的水、氣、土壤等本底值及作業影響進行監測。
7、污泥焚燒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性質、污泥量、排放廢水、煙氣、爐渣、飛灰等進行監測。污泥綜合利用單位還需對污泥衍生產品的性質和數量進行監測和記錄。
Ⅳ 污泥處置補貼的具體政策
污泥處置補貼的具體政策:
1、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
2、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安全處理處置。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採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
3、國家鼓勵採用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鼓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研發適合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的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4、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污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宜相對集中設置,鼓勵將若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集中處理處置。
5、污泥填埋。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污泥,可採用填埋處置。國家將逐步限制未經無機化處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污泥填埋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的規定;填埋前的污泥需進行穩定化處理;橫向剪切強度應大於25kN/m2;填埋場應有沼氣利用系統,滲濾液能達標排放。
污泥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採用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等處理方式。 污泥熱干化。採用污泥熱干化工藝應與利用余熱相結合,鼓勵利用污泥厭氧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熱能、垃圾和污泥焚燒余熱、發電廠余熱或其他余熱作為污泥干化處理的熱源;不宜採用優質一次能源作為主要干化熱源;要嚴格防範熱干化可能產生的安全事故。
污泥焚燒。經濟較為發達的大中城市,可採用污泥焚燒工藝。鼓勵採用干化焚燒的聯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熱能利用效率;鼓勵污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廠合建;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污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
污泥焚燒的煙氣應進行處理,並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等有關規定。污泥焚燒的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運輸。鼓勵對符合要求的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飛灰需經鑒別後妥善處置。
地方人民政府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處理費應包括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成本;通過污水處理費、財政補貼等途徑落實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營。
各級政府應加大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對於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和設備,按規定給予財政和稅收優惠;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Ⅳ 污水處理廠能享受到的所有稅收優惠有哪些
污水處理廠能享受到的所有稅收優惠:
一、首先,在增值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規定,再生水免徵增值稅。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的有關規定。該通知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二、其次,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共污水處理項目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財稅〔2009〕166號)規定,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1.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等全國性規劃設立。2.專門從事城鎮污水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以及污泥處置(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准入條件的水泥窯協同處置)。3.根據國家規定獲得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或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污水類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條件。4.項目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人員具備國家相應職業資格。5.項目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相關驗收。6.項目經設區的市或者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總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8.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如果該廠還有污水處理項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則按照減免稅管理的有關要求,減免稅收入與非減免部分要分別單獨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再次強調了相關收入要單獨核算。
Ⅵ 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本文針對目前我國中小城市的污水處理現狀,從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出發,指出了我國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幾個方面,對我國中小城市的發展佔有積極的意義。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資源的需求量不斷增加,水資源供需矛盾將日益突出,這已經成為制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因素。中小城市嚴重的水污染趨勢難以得到明顯遏制和扭轉,固然與近年來快速的城市化和工業化密切相關,同時水環境治理項目的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收費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和缺陷,也是造成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的非正常運行的主要原因。
1 我國中小城市污水處理的現狀
1.1 節能減排任務依然艱巨
我國仍處於工業化中期階段,隨著「十二五」工業化進程持續推進,資源能源消耗仍會保持在相對較高水平,各類污染物產生量還會增加,因此,「十二五」節能減排任務依然艱巨,其中對水體污染物仍以總量控制為重點,除繼續堅持削減COD外,還可能把水中的氨氮納入到總量控制中。如何合理有效促進污水再生利用也是「十二五」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
1.2 隨著中小城市化率不斷提高,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需求增長依然顯著
隨著我國中小城市體系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向中小城市轉移,我國中小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所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污水處理設施作為中小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小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需求也將隨之大量增加。
1.3 環保投入將進一步加大
據有關預測,「十二五」我國環保投入將達到3.1萬億元,其中用於各項處理設施的投資將達1萬億元,可以預見在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方面的投入力度也將進一步加大。
2 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建設的基本思路
2.1 針對設施水平發展不平衡的特點,按需求有重點地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注重提高現有能力利用水平,新增能力應突出重點。應根據設市城市、縣城和建制鎮的不同發展階段、水平和污水處理實際需求確定新增規模,並從總體上合理控制我國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增長速度,提高發展質量和效果。要強調城市、縣城和建制鎮的平衡發展。防止出現部分地區能力過剩,另一部分地區又存在能力不足的局面。
2.2 注重設施建設質和量的統一
根據經濟發展條件,因地制宜地對部分水平落後設施進行必要的升級改造,以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出水指標和排放標准要求。對國家和省級重點流域范圍的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范標准進行設計建設。針對我國中小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部分接納工業廢水的特點,規劃及建設階段應有針對性地提高設施的抗沖擊負荷能力,確保污水經處理後達標排放。
2.3 加強管網建設
加強管網建設,重視污泥穩定化處理、安全處置和合理利用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的前期規劃和同步建設,使已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效益,確保污水能夠真正得到收集。根據地方實際情況,規劃研究經濟有效、合理可行的排水體制,切實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削減效率。在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指導下,根據各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分類提出「十二五」污泥處理處置能力建設的重點和方向,提倡污泥合理利用,避免水體污染物的二次轉移和污染。
3 樹立科學的設施建設理念
3.1 要滿足未來中小城市規劃發展的需要與可能
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既要考慮到中小城市既有市政基礎設施的相互關聯和影響,又要滿足未來中小城市規劃發展的需要與可能。1)強調污水設施建設的開放性,要把設施建設的需求放在當地經濟發展、人口及生活條件變化、產業結構調整等大的需求變化基礎上進行分析判斷。2)注重污水治理設施建設的系統性,從污水的產生、排放、收集、處理,到污泥的處理處置,再到污水再生利用,要用系統分析的方法將其內在關系理清。3)充分考慮中小城市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提高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布局、規模確定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做到既滿足中小城市發展需要,又不過分
超前。
3.2 進一步深化污水處理行業體制機制改革
繼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污水處理設施特許經營制度,加快推進包括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和利用、污水再生利用在內的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污水處理領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3.3 大力加強科技對設施建設的支撐作用
水專項作為我國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關鍵科技創新及應用示範項目,其研發推廣重點將從點源污染物削減為主轉向面源和點源削減控制並重,從提高集中式污水處理效能為主轉向大型集中式與小型分散式高效技術開發相結合並重,從單純污染物削減為主轉向節地、節能、節材式污水處理技術轉變。
3.4 明確責任、加強監管,確保設施運行效能
通過建立健全污水水質監測機構,完善相關制度,防止由於進水水質問題影響設施運行效率,並確保出水水質達標。加強和規范中小城市排水管網的管理和維護,確保中小城市配套排水管網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明確政府和污水處理廠在污泥處理處置方面的責任。
3.5 加大財政資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在鼓勵民間投資的基礎上,國家財政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繼續予以一定的資金支持。對設施運行成本進行測算和管理,並依據實際情況逐步調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在收費不足以支持污水處理設施良性運營時,地方政府財政要給予適當補貼。此外,各級政府應在規劃、土地等方面制定相關支持政策,促進各級政府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又好又快發展。
3.6 進一步做好「綠文章」和「水文章」
應將污水治理與環境治理緊密聯系起來。如從環境的綠化和美化著手,真正做到「有空就栽樹、見縫就增綠」,讓中小城市成為「森林城市」,城市污水要「全截污、全收集、全處理」,提高污水處理出水標准,推進環城水系貫通和入湖河流綜合整治,營造一個「碧水穿城」的良好環境。進一步提升人居環境,扎實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堅持群眾利益優先,堅持走群眾路線,大力推進危舊房和城中村改造,保持住房市場平穩健康運行。進一步加快社會事業發展,新建一批基礎設施,優化現有資源布局,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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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國務院關於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有關部署,為支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能力,中央財政設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二條 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重點投向中西部地區,兼顧東部地區。
第三條 為明確責任,促進地方加快推進節能減排工作,中央財政對專項資金分配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實行專項轉移支付。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以獎代補的范圍
第五條 以獎代補范圍:
1.獎勵范圍為建成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
2.補助范圍為納入《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設施建設「十一五」規劃》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以及根據國務院要求經財政部認定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項目:
(一)不屬於第五條范圍的項目;
(二)屬於第五條范圍但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
第三章 以獎代補的核定原則
第七條 專項資金按因素法,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進行分配。
本著鼓勵快建、多建並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則,多完成多獎勵,少完成少獎勵。
第八條 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如下:
中央財政根據各地上一年度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量及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等計算獎勵資金。
獎勵資金分配後,年度中央財政以獎代補專項資金若有餘額,再按規劃按因素法計算分配補助資金。
東部地區只分配獎勵資金,不分配補助資金。
其中:
1.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獎勵標准:中西部地區每公里獎勵40萬元、東部地區每公里獎勵20萬元。
2.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標准:每1萬立方米/日獎勵40萬元。
3.實際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獎勵標准:與「十一五」規劃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減排目標掛鉤,具體獎勵系數設1、1.1、1.2三個檔次。獎勵基數為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之和。
4、補助資金分配按「十一五」國家規劃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兩個因素分配。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占補助資金的權重分別為70%、30%。
第九條 專項資金分配公式如下:
東部地區分省(市)專項資金分配額
=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獎勵+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 COD減排獎勵
中西部地區分省(區、市、兵團)專項資金分配額
=(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獎勵+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COD等減排獎勵)+[(規劃內該地污水處理需配套管網總長度/規劃內中西部地區污水處理設施需配套管網總長度合計)*(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模*70%)]+[(規劃內該地新增污水處理能力/規劃內中西部地區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合計)*(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模*30%)]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將專項資金獎勵、補助到第五條范圍的具體項目。獎勵、補助標准如下:
1、配套管網已建成並使用的,中西部地區每公里獎勵標准為40萬元、東部地區每公里獎勵標准為20萬元。
2、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每增加1萬立方米/日獎勵40萬元。
3、完成及超額完成「十一五」規劃年度COD減排目標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獎勵標准。
4、採取上述獎勵措施後,當年未用完的專項資金,用於第五條范圍內的在建配套管網建設,中西部地區每公里補助20萬元、東部地區每公里補助10萬元。
5、已享受在建管網每公里補助20萬元或10萬元的項目,建設完成投入使用後每公里再獎勵20萬元或10萬元。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對第五條范圍內的項目進行合理排序:
1、優先考慮重點流域區域內污水處理能力大的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2、重點考慮水源地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3、兼顧廢水排放量大的人口集聚地城鎮的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4、已納入「十一五」規劃在「十一五」前已建成和已開工建設的污水處理廠的管網完善工程建設。
5、第五條范圍的其他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下達和使用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按規定范圍、標准將專項資金獎勵和補助到省級財政部門,具體項目由各地確定。
第十三條 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下撥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明確具體實施項目,並及時將資金按規定撥付到項目所在地市、縣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專項資金後2個月內將具體實施項目清單(或預算下達文件)報財政部備案。
未按要求報財政部備案的,視同未將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處理,情節嚴重的,扣減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快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完善項目審批(核准)手續,抓緊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積極籌措配套建設資金,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資金投入的長效機制,確保規劃目標穩步實施。
地方政府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將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統籌使用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的各類資金,防止重復安排。
第二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深化污水處理運營和管理機制改革,促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配套管網建設、收費制度、運行成本等各項政策綜合配套協調,形成綜合治理體系。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應按要求定期向財政部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另發),並於年度終了1個月內向財政部匯總報送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另發)。
經審核確認的績效評價報告將作為獎勵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效果進行不定期或重點監督檢查。財政部授權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或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地方相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和運行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資金到位及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建成項目運行、主要污染物減排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污水處理各類信息報告和評估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專項資金不能按規定時間落實到具體項目、地方配套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以及不能及時並按要求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報告等的地方,中央財政將適當扣減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對於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核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以獎代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73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Ⅷ 我公司建有自己的污水處理設施,現收到財政補助資金100萬,請問會計分錄如何做
借:銀行存款100
貸:營業外收入100
Ⅸ 污水處理廠處理一噸廢水國家財政補貼多少錢
要看你用的什麼污水處理設備,像用麥斯特氣浮機,可以中水回用的,補貼500一噸,另外還有地方補貼,可結合實際情況咨詢單位或當地社保部門。
Ⅹ 政府給污水處理的補貼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國各地污泥處置的補貼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環保項目能夠長遠可持續的運行為目的。在補貼額度方面,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都以污泥處置方式以及達到的效果為衡量標准。
法律依據:《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於2015年底前開征,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