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醫用垃圾如何處理
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㈢ 醫療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
醫療污水的處理需要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醫療污水處理制度要求醫院,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另外根據我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醫療廢棄物污水處理的處置方案
法律分析:醫療衛生機構設置醫療廢物處置、環境保潔監控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實行定人、定點、定時操作與管理,確保各項制度和措施落到實處。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專場存放,專人管理,不能與一般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裝。 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醫療廢物必須由專人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隔離,按傳染性廢物收集處理。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要有危險廢物識別警示標志並按要求做好申報登記工作。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到焚燒、填埋地點處置。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單位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生活垃圾處理要做到日產日清,不得積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雜醫療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後,要做好垃圾堆放地點的清潔與消毒。運載途中不得隨意扔撒、傾倒、堆放,防止污染環境。
法律依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㈤ 醫療廢物該如何正確處理與運送流程
醫療廢物該如何正確處理與運送流程
醫療垃圾又稱醫療廢物,是指接觸了病人血液,肉體等由醫院生產出的污染性垃圾,如使用過的棉球、紗布、膠布、廢水、一次性醫療器具、手術後的廢棄品、過期的葯品等等。醫療垃圾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污染等特徵。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醫療廢物該如何正確處理與運送的知識,歡迎閱讀。
不同醫療廢物的處理方法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由產生科室分類收集,放入黑色塑料袋內裝 3/4 滿 →物業人員扎緊送入暫時存放桶→物業專職運送人員用防滲漏車運 送至→醫院垃圾站→由環衛部門專車運走處理。
可回收塑料類廢物
可回收塑料類廢物由產生科室分類收集,放入棕色塑料袋內 裝 3/4 滿→由物業內勤人員送至病室暫時存放桶內→由物業專職人員送至醫院暫時存放房內→由回收公司送走處理。
玻璃類廢物
玻璃類廢物由產生科室分類收集放入白色塑料袋桶內裝 3/4 滿→由物業內勤人員送至病室暫時存放桶內→由物業專職人員送至 醫院暫時存放房內→交回收公司處理。
感染性垃圾
(1) 由生產科室分類收集放入防滲漏雙層黃色塑料袋內 3/4 滿→ 由物業內勤人員送至病房暫時存放防滲漏桶內→由物業專職人員送至醫院,暫時存放房內→焚燒處理。
(2)檢驗科病源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廢物分類收集→在科室內進行壓力蒸汽滅菌後→按其它感染垃圾處理。
(3)結核病人的痰液和檢驗科檢查後痰液標本、污染廢物,以及 各科室病人的引流液、胸、腹水等由產生科室分類收集,用防滲漏的 專用桶盛裝→由物業人員送至化痰室→經高溫煮沸 30 分鍾或 2000mg /L含氯消毒劑混合作用 30 分鍾後,污水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殘渣按生活垃圾處理。
放射性廢物
(1)固體廢物:由產生科室分類收集,放入雙層防滲漏、防擴散 的紅色塑料袋中,用膠帶密封後存放儲存室經10個半衰期後,按感染性垃圾處理。
(2)液體廢物:產生後由專用管道排入分隔的污水池,經過降解 後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銳器
包括注射器、輸液器針頭、手術刀、剪、鉗、體溫表等,由產生科室分類收集→裝入防滲漏、防刺的專用收集桶內→由物 業專職人員送至暫時存放房內→由回收公司運走處理。
化學性廢物
放射科顯影液產生後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定影液產生後用防滲漏的專用桶裝,交回收公司處理。檢驗科、病理科的化學試劑、液體廢物排入污水系統處理。
病理性廢棄物
產生科室分類收集→交外勤物業人員→交太平間管理人員→進行登記簽名→浸泡消毒後→總務科定期派人送殯儀館火化處理。
廢水
醫療生活廢水由醫院排污系統進入污水處理站,先沉澱後加入 25%的亞氯酸鈉、15%的鹽酸、10%次氯酸鈉並經過二氧化氯發生器作用後生成二氧化氯,對廢水進行處理排出。
醫療廢物的運送
1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收集的醫療廢物運送到醫療廢物處理處給予終末處置。
2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容器的標志、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處置處;盛裝醫療廢物的垃圾袋為黃色且有標識,裝至3/4滿時應扎緊袋口,更換新袋。
3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六是、泄露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4使用醫療廢物專用運送車運送醫療廢物,每天運送完畢後,對運送車進行及時清潔和消毒。
5運送醫療廢物時要做好個人防護,避免醫療廢物傷及皮膚。
6禁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非暫存處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7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總務科負責人及醫院感染管理科負責人。
㈥ 醫療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怎麼回事
醫療污水主要來自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動物房、同位素治療診斷室、手術室食堂、單身宿舍、乃至家屬區排放的生活污水總稱醫療污水。
醫院污水處理的基本處理原則:
(1)全程式控制制原則
對醫院污水的產生、處理和排放實行全程式控制制。
(2)減量原則
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污水、污物發生點嚴格控制和隔離,對醫院生活污水、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醫院污水、污物不允許隨意丟棄至下水道。
(3)現場處置原則
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為了防止污染和危害,必須現場處置。
(4)分類法的指導原則
根據醫院的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及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的原則
綜合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強化風險控制意識,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包括工藝技術、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等。
(6)生態學原理
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減少消毒副產物在處理過程中產生,控制廢水中余氯過高,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㈦ 醫療廢物和污水處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問題。
法律依據: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