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淺析中水回用技術及應用
污水資源化包括城市污水、工業廢水和建築小區生活污水的再生利用。其中建築中水的回用,是指通過對集中住宅小區和密集建築群等生活雜排水的局部收集、處理,再回用於附近建築物和建築小區的沖側、綠化等生活雜用。中水回用既節省水資源,又減少城市供排水管網和處理設施的負荷,是解決缺水問題的一條有效途徑。
1.中水回用技術簡介
其特點為用各種物理、化學、生物等手段對工業所排出的廢水進行不同深度的處理,達到工藝要求的水質,然後回用到工藝中去,從而達到節約水資源,減少環境污染的目的。下面就兩種最主要的回用技術作一介紹:
1.1冷卻水技術
節約冷卻水是工業節水的主要途徑:
1、改直接冷卻水為間接冷卻水
在冷卻過程中,特別在化學工業中,如採用直接冷卻的方法,往往使冷卻水中夾帶較多的污染物質,使其失去再利用的價值,如能改為間接冷卻,就能克服這個缺點。
2、降低冷卻要求,減少冷卻水用量。
3、採用非水冷卻。
如在某種工藝生產中,採用空冷或油冷,達到冷卻的目的。
4、利用人工冷源或海水作冷卻水,減少地下水或淡水用量。
5、合理利用冷卻水。
對已使用過的冷卻水可以進行一定的降溫措施後,反復使用,也可以在第一次作為冷卻水使用後,用於其它對水質、水溫要求較低的場合。
在採用這個辦法時,要注意各車間供水系統的密切配合,加強冷卻水的管理,避免因一個環節出問題而影響其他車間供水。
6、冷卻水的循環利用
這種冷卻水利用技術主要是經過冷卻器變成的熱水經過冷卻構築物使水溫降到回用水水溫,從而循環使用。
冷卻水在循環使用時,應注意水中細菌的繁殖、水垢的形成、設備腐蝕、水壓、水量變化等問題。
1.2一水多用或污水凈化再利用
由於生產工藝中各環節的用水水質標准不一,因此將某些環節的水經過適當的處理後重復利用或用於其它對水質要求不高的環節中。以達到節水的目的。如:可先將清水作為冷卻水用,然後送入水處理站經軟化後作鍋爐供水用。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後用於生產、生活等。
中水回用技術舉例
下面就生活中水做一簡單介紹。
生活中水,主要指生活污水經過處理,達到使用標准後,用於沖廁、綠化、景觀、噴灑路面以及冷卻水的補充等雜用。中水水質應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1、中水水源
選擇中水,應首先選用優質雜排水,一般可按下列順序取捨:
a、冷卻水b、淋浴排水c、盥洗排水d、洗衣排水e、廚房排水f、廁所排水
2、處理工藝
當以優質雜排水和雜排水作為中水水源時,可採用以物化處理為主的工藝流程,或採用生物處理和物化處理的工藝流程。
當利用生活污水作為中水水源時,可採用二段生物處理,或生物處理與物化處理相結合的處理工藝流程。
3、中水設計建設規定
凡建設項目都應按規定同時配套設計中水設施,屬以下情況的建設項目必須配套設計建設中水設施:
a、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築的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 b、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的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
c、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有關中水設施的管理按照建設部發布的《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中水設施的設計按中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編制的《建築中水設計規范》。
2.中水回用水質要求
中水水質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2.1 滿足衛生要求。其指標主要有大腸菌群數、細菌總數、余氯量、懸浮韌、cod、bod5、磷化物等。
2.2 滿足人們感觀要求,即無不快的感覺。其衡量指標主要有濁度、色度、臭味等。
2.3 滿足設備構造方面的要求,即水質不易引起設備、管道的嚴重腐蝕和結垢。 其衡量指標有ph值、硬度、蒸發殘渣、溶解性物質等。
近年來,我國對中水研究越來越深入,為保證中水作為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可靠和合理利用,於一九八九年正式頒布了《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cj251一89)。
3.中水回用標准及方式
3.1國內的城市雜用水標准情況
1989年建設部頒布的《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cj25.1-89)是我國有關城市雜用水水質的第一個部頒標准。該標准規定了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水質要求。2002年中南市政設計研究院主持對該標准進行了修訂並上升為國家標准(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質》)。修訂中將雜用水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調整,增加了消防和建築施工用水。
3.2中水回用方式
城市可根據污水處理能力的大小和當地情況,選擇不同的回用方式。大體有以下幾種:①選擇式回用方式,即在污水處理廠周圍的一些居民區鋪設管道,實行分質供水回用;②分區回用方式,即根據城市狀況,分區實行污水再生利用;③全城回用方式,即全城鋪設中水管道,適用於新建城市和有污水處理能力的小城鎮。
4.中水回用的主要途徑
4.1回用於工業
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的廢水,根據用途的不同可直接或再經過進一步處理達到更高的水質後應用於工業生產過程中,如用做冷卻水,熄焦、熄爐渣用水,灰渣水力輸送用水,工廠綠地澆灑,地面、設備、車輛沖洗,消防用水,其中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用途是工業冷卻用水。
4.2城市雜用
中水的城市回用途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城市生活沖廁用水,二是城市部分商業用水(如洗車行業),三是道路噴灑用水與城市綠地灌溉,四是非接觸性景觀中水與消防用水等。其中,城市生活用水是比較穩定的用水渠道,道路噴灑用水與城市綠地灌溉具有一定的季節性。
4.3農業灌溉
經過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的廢水只需再經過簡單的過濾即可達到農業灌溉用水的水質標准,其環境衛生和農產品的衛生學狀況均良好。中水用於灌溉農田,通過土壤過濾、吸附、離子交換、化學反應、土壤微生物代謝和作物根系的吸收等機理,也能進一步凈化水質,改良土壤結構,增加水分和肥分,使農作物增產,節省大量化肥,可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中水回用於農業灌溉,一般尚需建設一定的調蓄、灌溉工程,才能達到充分利用的目的。農業灌溉用水受季節性的影響明顯。
4.4水利工程
4.4.1城市二級河道景觀用水。國家對景觀水質制定了水質標准,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與河道景觀用水水質要求相似。在衛生指標上加以再處理即可達標。只要河道是流動的,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自凈能力,這樣不僅使城市景觀得到改善,也為河道兩岸再生水回用單位提供了輸水渠道。
4.4.2用於地下含水層的存儲及恢復。由於地下水的開采量過大,引起地面下沉。為了控制下沉,除限制開采量或禁止開采外,還要採取回灌措施。中水可以作為回灌水的水源之一,但要經過進一步處理,以達到地下水回灌的水質要求方可回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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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市政公用、規劃、國土、建設、房管、價格、城市管理、農林、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叄』 建設部關於發布《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推動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優質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三條凡水資源開發程度和水體自凈能力基本達到資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區的城市,應當建設中水設施。第四條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綠地、樹木澆灌、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施工、噴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他用水。第五條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中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歸口管理工作,各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用水情況並結合各地實際,制訂中水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按計劃組織建設。第七條中水設施建設根據建築面積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設施建設規模)規定,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築的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
(二)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的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元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建築符合當地中水設施建設條件的,其產權單位應當作出規劃,組織建設中水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符合中水設施建設條件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第九條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條中水設施的設計,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中水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規劃要求,在國家有關設計規范頒布之前,暫按中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編制的《建築中水設計規范》(CECS30:91)執行。設計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經濟技術分析資料)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審定。對不按規定設計中水設施的工程項目,規劃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許可證。第十一條中水設施的建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等級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承擔中水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確需改變原計劃的,須經原設計審定部門批准。第十二條中水設施應當按批準的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中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門可以不予供水。第十三條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的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房屋管理單位負責中水設施日常管理和維修。房屋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中水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中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中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標准。第十四條中水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其外表應當全部塗成淺綠色,並嚴禁與其他供水設施直接聯接。中水設施的出口必須標有「非飲用水」字樣。第十五條中水設施的技術和設備提供者,必須保證設備安裝、調試運行達到設計要求後方可交付管理單位使用,並按《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其產品進行保修。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中水技術和設備商的競標活動。第十六條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由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方可從事管理工作。第十七條中水設施應當逐步實行有償使用,由管理中水設施的單位負責計量收費,徵收的中水水費主要用於中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中水水費標准,由各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等部門制定。第十八條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投入使用的中水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停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其管理單位限期達到水質標准,逾期未達到的,應依照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適量核減用水指標,直至符合要求。
房屋管理單位不得將行政處罰費用轉嫁給用戶,違者將從重處罰。
『肆』 中水回用水質標準是什麼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濁度,度105溶解性固體,mg/l12001000懸浮性固體,mg/l105色度,度3030臭無不快感覺無不快感覺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計),mg/l2010總硬度(以caco3計),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1.00.5鐵,mg/l0.40.4錳,mg/l0.10.1游離余氯,mg/l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總大腸菌群,個/l33
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上表所規定的限量。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4)城市雜排水回用標准擴展閱讀: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
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
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
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伍』 中水回用標準的國家標准
城市雜用水水質標准 GB/T18920-2002 項目 沖廁 道路清掃、消防 城市綠化 車輛沖洗 建築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無不快感 濁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1.0 1.0 1.0 0.5 1.0 鐵(mg/L)≤ 0.3 - - 0.3 - 錳(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0 總余氯(mg/L) 接觸30min後≥1.0,管網末端≥0.2 總大腸菌群(個/L)≤ 3 景觀環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質指標序號 項目 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 娛樂性景觀環境用水 河道類 湖泊類 水景類 河道類 湖泊類 水景類 1 基本要求 無飄浮物,無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2 PH 值 6.0~9.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 10 6 6 4 懸浮物 (SS) ≤ 20 10 — (a) 5 濁度 (NTU) ≤ — 5 6 溶解氧≥ 1.5 2.0 7 總磷 ( 以 P 計 ) ≤ 1.0 0.5 1.0 0.5 8 總氮≤ 15 9 氨氮 ( 以 N 計 ) ≤ 5 10 糞大腸桿菌 ( 個 /L )≤ 10000 2000 500 不得檢出 11 余氯 (b) ≥ 0.05 12 色度(度)≤ 30 13 石油類≤ 1.0 14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0.5 注 1 :對於需要通過管道輸送再生水的非現場回用情況採用加氯消毒方式;而對於現場回用情況不限制消毒方式。 注 2 :若使用未經過除磷脫氮的再生水作為景觀環境用水,鼓勵使用本標準的各方在回用地點積極探索通過人工培養具有觀賞價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觀水體的氮磷滿足此表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經濟合理的出路。 a :「—」表示對此項無要求。 b :氯接觸的時間不應低於 30min 的余氯。對於非加氯消毒方式無此項要求。
『陸』 小區雜排水中水回用,用單級生物接觸氧化法能達到標准嗎
單級生物接觸氧化法肯定不能達到標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