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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倉砝碼提升器

發布時間:2023-01-03 15:16:12

⑴ 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有什麼特點

強制檢定的標准計量器具 : 1. 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
2.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准器具;
3. 進口以銷售為目的的計量器具。
強制檢定的工作用計量器具:
凡直接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並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稱之為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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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檢計量器具目錄:
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捲尺、帶錘鋼捲尺、鐵路軌距尺;
2. 面積計:皮革面積計;
3. 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
4. 體溫計:體溫計
5. 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6. 熱量計:熱量計;
7. 砝碼:砝碼、鏈碼、增砣、定量鉈;
8. 天平:天平;
9. 秤:桿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售糧機


10. 定量包裝機: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
11. 軌道衡:軌道衡;
12. 容重器:穀物容重器;
13. 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卧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鐵路計量罐車、船舶計量倉;
14. 燃油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5. 液體量提:液體量提;
16.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7. 酒精計:酒精計;
18. 密度計:密度計;
19. 糖量計:糖量計;
20. 乳汁計:乳汁計;
21. 煤氣表:煤氣表;
22. 水表:水表;
23. 流量計:液體流量計、氣體流量計、蒸汽流量計;
24. 壓力表:壓力表、風壓表、氧壓表;
25. 血壓計:血壓計、血壓表;
26. 眼壓表:眼壓表;
27. 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28. 測速儀: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
29. 測振儀:振動監測儀;
30. 電能表:單相電能表、三相電能表、分時記度電能表;
31. 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32. 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測量儀、接地電測量儀;
33. 場強計:場強計;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34. 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腦電圖儀;
35. 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
36. 電離輻射防護儀:射線監測儀、照射量率儀、放射性表面污染儀、個人劑量計;
37. 活度計:活度計;
38. 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計、激光功率計、醫用激光源;
39. 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
40. 聲級計:聲級計;
41. 聽力計:聽力計;
42. 有害氣體分析儀:CO分析儀、CO2分析儀、SO2分析儀、測氫儀、硫化氫測定儀;
43. 酸度計:酸度計、血氣酸鹼平衡分析儀;
44. 瓦斯計:瓦斯報警器、瓦斯測定儀;
45. 測汞儀:汞蒸氣測定儀;
46. 火焰光度計:火焰光度計;
47. 分光光度計:可見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熒光分光光度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48. 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熒光光電比色計;
49. 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量儀、粉塵測量儀;
50. 水質污染監測儀:水質監測儀、水質綜合分析儀、測氰儀、溶氧測定儀;
51.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2. 血球計數器:電子血球計數器;
53. 屈光度計:屈光度計;
54. 電子計時計費裝置:電子計時計費裝置;
55. 棉花水份測量儀:棉花水份測量儀;
56. 驗光儀:驗光儀、驗光鏡片組;
57. 微波輻射與泄露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露測量儀;
58. 燃氣加氣機:燃氣加氣計機;
60. 熱能表:熱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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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目前國家強制效驗的計量器具清單

錄。 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明細項目。本 目錄內項目,凡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 制檢定。具體項目 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捲尺、帶錘鋼捲尺、鐵路軌距尺; ) n8 h/ |1 E6 _* Z1 M; c 2.面積計:皮革面積計; 8 a- E0 i3 Z: I( k: ~( }( \7 | d . \4 \. _) k% V, l 3.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 5 A# T$ }5 ^4 `3 | 4.體溫計:體溫計; " m) }. ^; _1 z; _3 n& ~' e6 R 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6.穀物水份測定儀:穀物水份測定儀; 7.熱量計:熱量計; / ?' _1 l$ i7 ? 8.砝碼:砝碼、鏈碼、增鉈、定量鉈; D/ ^8 e2 v8 q s' R9 S 9.天平:天平; 10.秤:桿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 費專用秤、售糧機; 2 j9 f' c! @$ p$ I 11.定量包裝機: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 12.軌道衡:軌道衡; . q- `" D' h) ^2 x6 O: I0 p 13.容量器:穀物容重器; 14.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卧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鐵路計量罐 車、船舶計量倉; 15.燃油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6.液體量提:液體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計:酒精計; $ w, z* q+ z" B9 i2 M1 n 19.密度計:密度計; 20.糖量計:糖量計; $ y2 t" u. k; ?- a( w( p% U5 W7 q 21.乳汁計:乳汁計; 22.煤氣表:煤氣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計:液體流量計、氣體流量計、蒸汽流量計; * ^9 R! x" I) g0 H" y# D 25.壓力表:壓力表、風壓表、氧氣表; 26.血壓計:血壓計、血壓表; " J/ F' P$ C5 O) D! ]! d 27.眼壓計:眼壓計; 28.汽車里程錶:汽車里程錶; 1 h [+ P" r8 c5 X. K 29.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30.測速儀: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 ( P7 g! r$ W+ S" F 31.測振儀:振動監測儀; 32.電度表:單相電度表、三相電度表、分時記度電度表; 33.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34.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測量儀、接地電阻測量儀; # J6 N0 ?- \% s- _2 c7 y4 a* j 35.場強計:場強計; : C7 B/ K2 n5 Z& B# x* G0 S 36.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腦電圖儀; 37.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 " b. Z4 n! E1 W/ E) X+ _ 38.電離輻射防護儀: 射線監測儀、照射量率儀、放射性表面污染儀、 個人劑量計; 39.活度計:活度計; 40.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 激光能量計、激光功率計、 醫用激光源; 9 \5 R {. J* @4 w- f 41.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生源):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 42.聲級計:聲級計; 8 C) ~; t) ~0 B( F! h 43.聽力計:聽力計; 44.有害氣體分析儀: CO分析儀、CO2分析儀、SO2分析儀、測氫儀、 硫化氫測定儀; 45.酸度計:酸度計、血氣酸鹼平衡分析儀; 46.瓦斯計:瓦斯報警器、瓦斯測定儀; ' z, B7 P+ U v4 T7 R$ a9 ^: M% u 47.測汞儀:汞蒸氣測定儀; : p( I: m) O9 p* F' A9 ^ 48.火焰光度計:火焰光度計; + c+ r% r$ w3 G, f% V$ |! z8 R 49.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螢光分 光光度計、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 [6 |- s. M- {$ a4 i' ~ 50.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螢光光電比色計; 51.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量儀、水質綜合分析儀、測氰儀、溶氧測定儀; 3 F& Z, b6 m/ U* T 52.水質污染監測儀:水質監測儀粉塵測量儀; 5 q4 P2 M4 Y8 t 53.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4.血球計數器:電子血球計數器; # m* B1 G7 K) Z 55.屈光度計:屈光度計。 0 |8 [) Q. C; l& \& G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目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⑶ 壓力管道生產上的計量器具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國家計量局發布;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增補;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國家質檢總局增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國家質檢總局調整)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凡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具體項目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捲尺、帶錘鋼捲尺、鐵路軌距尺;
2、面積計:皮革面積計;
3、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
4、體溫計:體溫計;
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6、穀物水份測定儀:穀物水份測定儀;
7、熱量計:熱量計;
8、砝碼:砝碼、鏈碼、增鉈、定量鉈;
9、天平:天平;
10、秤:桿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秤、售糧秤;
11、定是包裝機: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
12、軌道衡:軌道衡;
13、容重器:穀物容重器;
14、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卧式計量罐、球表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鐵路計量罐車、船舶計量倉;
15、燃油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6、液體量提:液體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計:酒精計;
19、密度計:密度計;
20、糖量計:糖量計;
21、乳汁計:乳汁計;
22、煤氣表:煤氣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計:液體流量計、氣體流量計、蒸汽流量計;
25、壓力表:壓力表、風壓表、氧氣表;
26、血壓計:血壓計、血壓表;
27、眼壓計:眼壓計;
28、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29、測速儀: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
30、測振儀:振動監測儀;
31、電度表:單相電度表、三相電度表、分時記度電度表;
32、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33、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測量儀、接地電阻測量儀;
34、場強計:場強計;
35、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腦電圖儀;
36、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光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
37、電離輻射防護儀:射線監測儀、照射量率儀、放射性表面污染儀、個人劑量儀;
38、活度計:活度計;
39、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計、激光功率計、醫用激光源;
40、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
41、聲級計:聲級計;
42、聽力計:聽力計;
43、有害氣體分析儀:CO分析儀、CO2分析儀、SO2分析儀、測氫儀、硫化氫測定儀;
44、酸度計:酸度計、血氣酸鹼平衡分析儀;
45、瓦斯計:瓦斯報警器、瓦斯測定儀;
46、測汞儀:汞蒸氣測定儀;
47、火焰光度計:火焰光度計;
48、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計、螢光分光光度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49、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螢光光電比色計;
50、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量儀、粉塵測量儀;
51、水質污染監測儀:水質監測儀、水質綜合分析儀、測氰儀、溶氧測定儀;
52、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3、血球計數器:電子血球計數器;
54、屈光度計:屈光度計;
55、電子計時計費裝置: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56、棉花水份測量儀:棉花水份測量儀;
57、驗光儀:驗光儀、驗光鏡片組;
58、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
59、燃氣加氣機:燃氣加氣機;
60、熱能表:熱能表。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目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的項目。
四、本目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五、本目錄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紅色:停用標識;綠色:檢定或校準合格的標識;黃色:降級使用

⑷ 計量檢測的范圍包含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本目錄。
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凡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具體項目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捲尺、帶錘鋼捲尺、鐵路軌距尺;
2.面積計:皮革面積計;
3.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
4.體溫計:體溫計;
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7.熱量計:熱量計;
8.磚碼:砝碼、鏈碼、增砣、定量鉈;
9.天平:天平;
10.秤:桿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售糧機;
11.定量包裝機: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
12.軌道衡:軌道衡;
13.容重器:穀物容重器;
14.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卧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鐵路計量罐車、船舶計量倉;
15.燃油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6.液體量提:液體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計:酒精計;
19.密度計:密度計;
20.糖量計:糖量計;
21.乳汁計:浮汁計;
22.煤氣表:煤氣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計:液體流量計、氣體流量計、蒸氣流量計;
25.壓力表:壓力表、風壓表、氧氣表;
26.血壓計:血壓計、血壓表;
27.眼壓計:眼壓計;
28.汽車里程錶:汽車里程錶;
29.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30.測速儀: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
31.測振儀:振動監測儀;
32.電能表:單相電能表、三相電能表、分時記度電能表;
33.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34.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測量儀、接地電測量儀;
35.場強計:場強計;
36.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腦電圖儀;
37.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
38.電離輻射防護儀:射線監測儀、照射量率儀、放射性表面污染儀、個人劑量計;
39.活度計:活度計;
40.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計、激光功率計、醫用激光源;
41.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
42.聲級計:聲級計;
43.聽力計:聽力計;
44.有害氣體分析儀:CO分析儀、CO?2分析儀、SO?2分析儀、測氫儀、硫化氫測定儀;
45.酸度計:酸度計、血氣酸鹼平衡分析儀;
46.瓦斯計:瓦斯報警器、瓦斯測定儀;
47.測汞儀:汞蒸氣測定儀;
48.火焰光度計:火焰光度計;
49.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熒光分光光度
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50.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熒光光電比色計;
51.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量儀、粉塵測量儀;
52.水質污染監測儀:水質監測儀、水質綜合分析儀、測氰儀、溶氧測定儀;
53.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4.血球計數器:電子血球計數器;
55.屈光度計:屈光度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目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的項目。
四、本目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五、本目錄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關於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
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公平交易,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根據國務院授權,現決定將電子計時計費裝置等4項5種工作計量器具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見附件)。
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1.電子計時計費裝置: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2.棉花水份測量儀:棉花水份測量儀;
3.驗光儀:驗光儀、驗光鏡片組;
4.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

⑸ 油田用強檢計量器具有哪些和A類有哪些關系

一、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這四種涉及到的都是:

  1. 貿易結算,市場上的公平秤,加油機的計價器,油田的輸出產品的流量計。

  2. 安全防護,可燃氣體報警器。可以預警防護人員,安全的計量器具。

  3. 醫療衛生,血壓計。

  4. 環境監測,污水處理站的外排污水流量計。

二、A類計量器具為關鍵計量器具,關鍵計量器具:分為質量關鍵計量器具和安全關鍵計量器具,所以與以上強制檢定有關的計量器具就應該是A類。

三、以下為目錄:

1987年5月28日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目錄。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凡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具體項目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捲尺、帶錘鋼捲尺、鐵路軌距尺;
2.面積計:皮革面積計;
3.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
4.體溫計:體溫計
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6.穀物水分測定儀:穀物水分測定儀;
7.熱量計:熱量計;
8.砝碼:砝碼、鏈碼、增鉈、定量鉈;
9.天平:天平;
10.秤:桿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

收費專用秤、售糧機;
11.定量包裝機: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
12.軌道衡:軌道衡;
13.容重器:穀物容重器;
14.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卧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鐵路計量

罐車、船舶計量倉;
15.燃油加油機:燃油加油計;
16.液體量提:液體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計:酒精計;
19.密度計:密度計;
20.糖量計:糖量計;
21.乳汁記:乳汁記;
22.煤氣表:煤氣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計:液體流量計、氣體流量計、蒸汽流量計;
25.壓力表:壓力表、風壓表、氧氣表;
26.血壓計:血壓計、血壓表;
27.眼壓計:眼壓計;
28.汽車里程錶:汽車里程錶;
29.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30.測速儀: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
31.測振儀:振奮動監測儀;
32.電度表:單相電度表、三相電度表、分時記度電度表;
33.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34.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測量儀、接地電阻測量議;
35.場強計:場強計;
36.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腦電圖儀;
37.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
38.電離輻射防護儀:射線監測儀、照射量率儀、放射性表面污染儀、個人劑量計;
39.活度計:活度計;
40.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計、激光功率計、醫用激光源;
41.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
42.聲級計:聲級計;
43.聽力計:聽力計;
44.有害氣體分析儀:CO分析儀、CO2分析儀、SO2分析儀、測氫儀、硫化氫測定儀;

45.酸度計:酸度計、血氣酸鹼平衡分析儀;
46.瓦斯計:瓦斯報警器、瓦斯測定儀;
47.測汞儀:汞蒸汽測定儀;
48.火焰光度計:光焰光度計;
49.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螢光分光光度計、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50.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螢光光電比色計;
51.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量儀、粉塵測量儀;
52.水質污染監測儀:水質監測儀、水質綜合分析儀、測氰儀、浴氧測定儀;
53.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4.血球計數器:電子血球計數器;
55.屈光度計:屈光度計。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目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確定具體實施的項目。

三、 本目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本目錄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⑹ 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指哪些

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有:社會公用的計量標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准;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四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

對檢定不合格的,發給檢定結果或者注銷原檢定合格印、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使用加強管理,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按照周期進行檢定。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管理,1987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進行強制檢定工作及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適用本辦法。

根據本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檢定工作統一實施監督管理,並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指定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任務。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

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並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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