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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廢水處理法規

發布時間:2022-12-27 07:14:40

① 請問目前國家對實驗室廢水廢液處理的處理要求是什麼有沒有相關的規范或標准目前是如何處置的

實驗室廢水處理要來求:

1.在證自明廢液濃度已相當小而又安全時,可以排放到排水溝中;

2.盡量濃縮廢液,使其體積變小,放在安全處隔離儲存,處置;

3.利用蒸餾過濾、吸附等方法,將危險物分離,而只棄去安全部分;

4.無論液體或固體,凡能安全燃燒的則燃燒,但數量不宜太大,燃燒時切勿殘留有害氣體或殘余物,如不能焚燒時,要選擇安全場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氣體可通過通風櫥或通風管道,經空氣稀釋後排除,大量的有毒氣體必須通過與氧充分燃燒或吸附處理後才能排放;

6.廢液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通過密閉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貯存,標明廢物種類,貯存時間,定期處理。


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GB/T 31962-2015

②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工作,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環境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品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第三條 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第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並頒布實驗室污染控制標准、環境管理技術規范和環境監督檢查制度。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要由環境保護、病原微生物以及實驗室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有關實驗室污染控制標准和環境管理技術規范,提出審議建議;審查有關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審查建議。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對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和預測,並提出預防和控制措施。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

承擔三級、四級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甲級評價資質和相應的評價范圍。第八條 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的要求,安裝或者配備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實驗室方可投入運行或者使用。第九條 建成並通過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取得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後15日內填報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見附表),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十一條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活動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實驗室應當依照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和實驗室污染控制標准、環境管理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實驗室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設置專(兼)職人員,對實驗室產生的廢水、廢氣及危險廢物處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落實。第十二條 實驗室排放廢水、廢氣的,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

實驗室產生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第十三條 實驗室對其產生的廢水,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 實驗室進行實驗活動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轉;排放廢氣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標准或者規定。第十五條 實驗室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妥善收集、貯存和處置其實驗活動產生的危險廢物,防止環境污染:

(一)建立危險廢物登記制度,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危險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時收集其實驗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並按照類別分別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包裝物、容器內,並按國家規定要求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警示標識和說明。

(三)配備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危險廢物暫時貯存櫃(箱)或者其他設施、設備。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經無害化處理後的危險廢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

(五)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六)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堆放危險廢物,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國家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③ 實驗室廢水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污水處理的方法大致分為三類: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處理法
物理法:氣浮、絮凝、超濾、吸附等
化學法:混凝
生物法:活性污泥處理、生物膜處理、生化塘、生態濕地等
一、沉澱物過濾法:
沉澱物過濾法的目的是將水源內之懸浮顆粒物質或膠體物質清除乾凈。這些顆粒物質如果沒
有清除,會對透析用水其它精密的過濾膜造成破壞或甚至水路的阻塞。這是最古老且最簡單
的凈水法,所以這個步驟常用在水純化的初步處理,或有必要時,在管路中也會多加入幾個
濾器(filter)以清除體積較大的雜質。
二、硬水軟化法:
硬水的軟化需使用離子交換法,它的目的是利用陽離子交換樹脂以鈉離子來交換硬水中的鈣
與鎂離子,*此來降低水源內之鈣鎂離子的濃度。
三、活性碳:
活性碳是由木頭,殘木屑,水果核,椰子殼,煤炭或石油底渣等物質在高溫下乾餾炭化而
成,製成後還需以熱空氣或水蒸氣加以活化。它的主要作用是清除氯與氯氨以及其它分子量
在60到300 道爾頓的溶解性有機物質。
四、去離子法:
去離子法的目的是將溶解於水中的無機離子排除,與硬水軟化器一樣,也是利用離子交換樹
脂的原理。

④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市政公用、規劃、國土、建設、房屋、價格、市容園林、林業、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⑤ 生物實驗室廢水執行什麼標准

出水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8918-2002)》


  1. 1.生物實驗室廢水收集後進入貯水池,然後進入pH調節池,在pH調節池中投加稀H2SO4(30%)作為pH調節劑,使與廢水pH降至2左右,攪拌10-30min,進行初步殺菌;

  2. 初步殺菌後廢水進入反應池,加入NaOH調節為中性,並加入CaO與廢水中LAS進行化學反應形成小的沉澱懸浮物,CaO摩爾投加量相當於LAS摩爾濃度的0.75-1.0倍,化學反應時間10-20min,其混合液流入後續混合池,混合池中加入PAFCS進行快速攪拌(300r/min),混合時間為1-2min,投加量為40-60mg/L;

  3. 混合液進入絮凝池,絮凝池中投加PAM0.5-1.0mg/L,絮凝時間為15-30分鍾,此過程在慢速攪拌(60r/min)中進行,保證大顆粒絮體的形成;

  4. 絮凝後的混合液進入第一沉澱池,第一沉澱池水力停留時間為90-120分鍾,大量的絮體沉入沉澱池底部得到去除,沉澱後廢水中CODcr去除率達60%以上,LAS去除率達到50%以上,部分細菌同時得到去除;

  5. 沉澱後的廢水上清液進入Fenton氧化池進行Fenton氧化,運行條件為H2O2投加量0.044-0.18mol/L,硫酸亞鐵投加量按照mol(H2O2)/mol(Fe2+)比為20∶0.5-20∶2進行投加,用酸調節法院溶液pH在2-4,反應3.5-5.5h,在此過程進行中速攪拌(100r/min),處理出水CODcr小於100mg/L;

  6. Fenton氧化後廢水進入中和池,投加NaOH或者CaO調節出水pH為中性;

  7. 最後,經二次沉澱池沉澱90-120分鍾後,排放。

  8. 經測定其出水COD小於100mg/L,氨氮、總磷分別小於25mg/L、3mg/L,出水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8918-2002)》二級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細菌總數去除率達到100%,細菌生物活性(ATP)低於檢測限,保障出水的生物衛生安全性。發光細菌的急性毒性試驗結果表明,其相對抑光率降至30%以下,屬低水平毒性,保障了出水的生態健康安全性。

⑥ 生物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生物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如下:具體可以參考參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對於有機物濃度高、毒性強、水質水量不穩定的實驗室廢水,生物法處理效果不佳,而物化法對此類廢水的處理表現出明顯的優勢。有機廢水的處理方法主要有物理化學處理法和生物處理法。物化處理法是應用物理化學作用及其原理將廢水中的污染物成分轉化為無害物質,使廢水得到凈化的方法。單獨利用物化法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不僅處理難度大、成本高,並且處理效果也不夠好,一般很少單獨使用。生物處理法是利用生物降解水中的污染物質作為自身的營養和能源,同時使廢水得到凈化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⑦ 檢驗科廢水如何處理

檢驗科廢水處理要求:
1.檢驗科廢水必須有人負責污水處理,檢驗部門產生的廢水未經消毒,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 。

2.有關人員根據每天的出水量,在設備的廢料桶中放入足夠的消毒片(取決於可用的1000 mg / L氯)。第二天處理污水,然後再打開。

3.將污水將污漬倒入專用的塑料桶中,根據數量放入消毒片(根據有效氯計算為1000mg / L),第二天進行處理。

檢驗科廢水處理原則:
1.預防污染:防止傳染病病原體的排放和環境污染。嚴格消毒可能排放大量傳染性病原體和被傳染性病原體污染的污水的各種標本,並僅在達到相應的醫院廢水排放標准時才排放。

2.分類過程:盡可能收集含有特定化學毒物的廢水。它將被單獨對待。防止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集成排水系統

3.嚴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分別收集,達到排放標准後再排放到綜合廢水系統中。

4,實施標准:醫院綜合污水應根據其污水排放方向和各種要求進行處理,只有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直接或間接排入不同水體的醫院污水通常根據進水的功能要求執行第一級或第二級排放標准,這需要二級(生物)處理。除了含有致病菌和某些特殊污染物的醫院污水外,城市污水中的醫院污水一般與家庭污水相似,並且可以不經單獨處理就排放,達到污水排放標准。就可以排放了。

5.確保安全:檢查部門用於污水消毒的消毒劑盡可能安全可靠,操作簡便,成本低廉,效率高。

6.加強管理:水資源循環利用可加強水質檢查部門的水管理,以節約用水和減少污水排放,可用於水資源和條件惡劣的地方。

檢驗科廢水如何處理:
1.含鉛廢液
分析方法定量分析使用原子吸收光譜法。

注意如果存在兩種以上的重金屬,則處理的最佳pH值會有所不同,因此請注意處理後的廢液。含有大量有機物和氰化物的廢液和絡離子必須提前分解和去除。

2.原則上,應分別收集含有酸,鹼和鹽的廢液。但是,如果沒有問題,則可以將其中和或用於其他廢液的處理。排放前,用水將稀釋的溶液稀釋至1%或更少。如果證明混合酸性廢液和鹼性廢液並不危險,則可以將一種廢液一點一點地添加到另一種廢液中。用pH試紙檢查,並將混合廢液的pH設置為約7。用水稀釋以將濃度降低到5%以下,然後直接排放。

⑧ 實驗室污水怎麼處理

實驗室廢水有很多種下面我詳細的說一下


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法

此類方法多適用於含六價鉻和具有還原性的有毒物質及金屬的有機化合物。主要用於處理含氰、含酚、含硫化物的廢水。常見的工藝過程是向廢水中加入氧化劑 ,經過氧化還原反應後 ,使高毒性的物質轉化為低毒性的物質 ,再經過混凝、沉澱將其從反應體系中除去。C r6 + 和 C r3 + 的無機物最高允許排放量分別為0. 5 mg /L 和 3. 0 mg /L。含鉻的廢液可用鐵、鋅等作還原劑 ,用廢鹼液中和沉澱後 ,轉化為難溶鹽除去。


2.硫化物沉澱法

這種方法適用於含汞、鉛等金屬的呈酸性的實驗廢水。一般是向廢水中加入硫化鈉 ,生成難溶於水的金屬硫化物 ,然後與 Fe (OH ) 3 共沉澱而分離出去。


3.絮凝沉澱法


絮凝沉澱法不僅是處理許多工業企業污水中重金屬的有效方法 ,也是實驗室廢水處理的一種可行


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含重金屬較多的實驗廢水 ,加入合適的絮凝劑 ,在弱鹼性條件下可以形成絮狀沉澱 ,有效去除廢水中的重金屬離子 ,降低廢水的化學需氧量 ( COD ) 。


4.活性炭吸附法


這種方法多用於處理物理、化學方法不能處理的微量呈溶解狀態的有機實驗廢水。有機實驗廢水含有大量的廢溶劑、實驗殘液、有機酸等。其濃度高、排放量少的特點很適合活性炭吸附法處理。處理工藝流程為先把廢水中的有相分離出來 ,再用活 性炭吸附 , COD 的去除率可達 93%


5.焚燒法


每種處理方式都有其特定的處理性能 ,都不是萬能的。焚燒法一般適用於形成乳濁液之類的液。但要特別注意避免燃燒產生的毒氣造成二次污染。例如 ,對於只含有 C, H , O 元素的有機廢物在燃燒時一般不會造成二次污染 ,而含有鹵素 N , S等元素的有機廢物焚燒時將會釋放多種有害氣體。


6.生物實驗廢水的處置方法


處理生物實驗廢水常用的方法是熱力消毒滅菌和化學葯劑消毒滅菌。熱力消毒滅菌法是通過高溫加熱使廢水溫度達到或超過某些有害微生物存活溫度的最高極限 ,殺死細菌 ,以確保排出廢水的安全。化學葯劑消毒滅菌法則是利用各種化學葯劑對廢水中的有害微生物進行殺菌消毒處理 ,目前常用的消毒工藝有臭氧消毒、氯消毒、鹼消毒等。在實際操作中 ,可以採用熱力和化學葯劑相結合的消毒滅菌方式 ,安全有效地處理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廢水。

詳細的可以看水天藍環保裡面有詳細的解答

⑨ 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

為使我市重金屬廢液用化學方法處理的規范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高效且經濟地處理廢液特製定本規范。本標准適用各類實驗室行業選用化學方法處理含重金屬廢液。重金屬污水處理應首先考慮回收其中的有價金屬或綜合利用,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沉渣,應使其無害化或妥善處理。重金屬污水處理應首先考慮回用,回用污水應處理到符合回用水的水質要求,處理後外排的污水水質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的規定和地方環保部門的有關要求。化學法處理重金屬污水,除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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