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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水處理方案通過審查

發布時間:2022-12-22 21:24:07

① 降水井施工方案監理怎麼審核意見

  1. 降水井施工方案監理審核意見:

  2. 同意按此施工技術方案控制、指導施工;

  3. 經審查,同意按此施工技術方案組織施工

② 淺談如何做好礦井防治水工作

如何做好整合煤礦的防治水工作,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認為要做好一下幾點:
1、健全防治水機構,充實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落實煤礦防治水安全責任制。防治水人員配置不全或技術力量薄弱,就沒有能力實施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基礎工作做不到位也就談不上開展防治水工作,所以一定要健全防治水機構,引進或招聘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另外要建立和完善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專業探放水制度、水患停產撤人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
2、做好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的編制和落實。整合礦井要根據礦區水文地質特徵和歷年來發生的水害事故特點,綜合分析水害威脅程度與防治難度,編制礦井防治水規劃,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礦井水害特徵,編制年度防治水計劃。礦井負責人要依照防治水規劃和計劃做好工作安排,確保人財物到位。技術負責人要根據礦井實際水害程度,提出具體的防治水實施方案,完善各級崗位責任制,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為保證,抓好環節控制,嚴禁不探測行為,防止誤探現象。
3、加強培訓和教育,提高水害防治意識和技能。通過培訓樹立煤礦防治水理念,增強防治水安全意識,掌握和識別水害預兆和治理措施等基本知識。凡涉及防治水工作的所有人員都必須參加培訓,未培訓以及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對井下職工要進行防治水知識的全員培訓,確保職工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識,具備抵禦水災和緊急避險能力。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分析判斷能力,做到水害綜合分析、提前預測預報。要加強煤礦事故警示教育作用,認真分析每一起事故,深刻接受教訓,舉一反,要汲取煤礦水害事故的教訓,開展警示教育活動,普及防治水知識、水害辨識知識和應急避險知識,讓職工「用眼睛去觀察、用心靈去感受、用頭腦去思考、用行動去改變」,推動防治水工作,有效防範同類水害事故的發生。
4、加強「雨季三防」工作。要成立雨季「三防」組織領導機構,組建搶險隊伍,編制搶險預案,組織搶險演習,編排實施雨季「三防」工程計劃,制定並嚴格落實雨季防治水措施,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做到雨季「三防」領導機構、搶險隊伍、搶險物資、搶險預案、工程計劃、防治措施「六到位」。對礦井排水設備和供電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修和聯合排水試驗。對礦區河流、溝渠、積水坑、地面塌陷區、古井井口等滲漏水地段,採取堵漏或溝渠、河床改道等措施,嚴禁擅自提高煤層開采上限。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定時排查防洪堤壩、泄洪渠等措施,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加強與當地氣象部門的聯系,及時防範、科學果斷處理汛期險情。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礦井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如發現漏水情況,跟班領導幹部和調度員要發出指令,立即停產撤人。
5、加強現場管理和專項整治,認真落實探放水有關規定。整合煤礦要認真貫徹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對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及時編制探放水設計,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必須堅決貫徹落實「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嚴禁在水文地質條件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況下生產作業。通過建立探放水激勵機制、驗收制度和探放水鑽孔工程量計件制度,充分調動區隊職工的積極性,真正做到「物探先行、鑽探驗證、有掘必探、不探不進」,保證探放水鑽孔質量滿足防治水有關規定。堅持檢查制度,對開掘區隊不按設計和規程、措施進行探放水的,探水鑽孔深度不符合要求的或探水超前距離小於規定的,跟班安監員有權要求停止作業並向上級報告;對已發現突水跡象或有可能發生突水的,要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撤人指令,並向上級報告,由礦總工程師委派專門的防治水技術人員和隊伍處理。在井下工作的掘進、採煤區隊,沒有跟班幹部、安監員的當班工人有權不開工,壓風、排水管路不到位的不能往前開掘,嚴禁「三違」現象的發生。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水規定》有關要求留足防隔水煤柱,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柱中進行採掘活動。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礦井要及時開展礦井水害隱患排查和治理,根據礦井充水條件分析,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
6、加強礦井水文地質資料管理,嚴格地質報告審查。整合煤礦按照《防治水規定》有關要求完善各類防治水基礎地質資料,編制礦井充水性圖等有關圖件,圖件內容要真實可靠並實現數字化。建立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氣象資料等有關基礎台帳,為防治水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煤礦水患防治具有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我們堅信,只要高度重視,科學管理,嚴格落實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煤礦防治水安全一定能實現。

③ 礦井 井下水如何處理

礦井井下水處理方法根據水質的不同而定:

1、含懸浮物煤礦礦井水處理技術主要有混凝、沉澱和澄清、過濾和消毒。

①礦井水混凝階段所處理的對象主要是煤粉、岩粉等懸浮物及膠體雜質,它是礦井水處理工藝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實踐證明,混凝過程的程度對礦井水後續處理如沉澱、過濾影響很大。所以,在礦井水的處理中,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②沉澱和澄清:在煤礦礦井水處理中所採用的主要有平流式沉澱池、豎流式沉澱池和斜板(管式)沉澱池。澄清池主要有機械攪拌、水力循環和脈沖等。

③在煤礦礦井水處理過程中,過濾一般是指以石英砂等粒狀濾料層截留水中懸浮物。去除化學澄清和生物過程未能去除的細微顆粒和膠體物質,提高出水水質。礦井水處理可以採用過濾池。過濾池有普通快濾池、雙層濾料濾池、無閥濾池和虹吸濾池等。常採用濾料有石英砂、無煙煤、石榴石粒、磁鐵礦粒、白雲石粒、花崗岩粒等。

④水凈化處理後,細菌、病毒、有機物及臭味等並不能得到較好的去除。所以,必須進行消毒處理。消毒的目的在於殺滅水中的有害病原微生物(病原菌、病毒等),防止水致傳染病的危害。在以煤礦礦井水為生活水源水處理中,目前主要採用的是氯消毒法。消毒劑主要有:液氯、漂白粉、氯胺、次氯酸鈉等。

2、高礦化度煤礦礦井水處理技術

煤礦高礦化度礦井水的含鹽量一般在1000~3000mg/l⑴之間,屬於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苦鹹水含鹽量范圍,所以,有些煤礦也稱高礦化度礦井水為苦鹹水。苦鹹水脫鹽方法主要有電滲析和反滲透技術。目前電滲析技術已成為一個大規模的化工單元過程,廣泛地用於各個行業。當進水含鹽量在500~4000mg/l時,採用電滲析是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當進水含鹽量小於500mg/l時,應結合具體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是採用電滲析還是採用離子交換或者兩者聯合。反滲透技術自從上世紀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發展成為實用的化工單元操作以來正不斷地拓展其應用領域和規模,目前已廣泛地應用於各行業。國內外已廣泛應用於海水、苦鹹水淡化,鍋爐補給水、飲用水純化,在食品、制葯、化工、醫療、環保、礦井用水等行業中制備純透反滲水、超純水,以及各種水溶液的脫鹽、分離和濃縮。

3、煤泥水處理技術

含有煤泥等輕度污染的礦井水,這類礦井水水量不大穩定,常採用一體化凈水器進行處理,該凈水器是一種新型重力式自動沖洗式一體化凈水器,適合進水濁度≤3000mg/L,出水濁度≤3mg/l。該凈水器集絮凝、反應、沉澱、排污、反沖、污泥濃縮、集水過濾於一體,自動排泥、自動反沖洗。本裝置處理效果好,出水水質優良,自耗水量少,動力消耗省,佔地面積小,節水、節電,無需人員管理。處理後的水質達到生產和生活用水的要求。

4、煤礦生活污水處理技術

煤礦生活污水的凈化工藝:凈化裝置包括以下幾個主要環節:隔柵、破碎機、砂石捕集器、初級沉澱池、生物凈化裝置、次級沉澱池、加葯劑、消毒、再凈化、沉渣加工。在相應流程中各個環節的組合取決於污水的數量、污染組分的濃度和組成,對凈化水質量的要求以及其它條件。

5、酸性煤礦礦井水處理技術

酸性礦井水是指PH小於6.5的礦井排水,一般PH值在3.0-6.5之。其處理技術有石灰石中和法、石灰中和法、生物化學處理法、濕地生態工程處理法。

④ 地鐵降水井施工方案需要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嗎

建築工程深基坑或地況復雜的降水方案是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編制完成,由公司技術負責來審核簽字,需要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還需要專家論證。
一般不需要建設單位簽字
一般工程不需要專家論證。

⑤ 煤礦防治水管理規定(2)

第三節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六條 對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應當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並繪制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面圖或展開圖。

當井巷穿過含水層時,應當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岩性、構造、裂隙或者岩溶的發育與充填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溫等,並採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遇含水層裂隙時,應當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制裂隙玫瑰圖,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岩石的裂隙率。測定的面積: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 KT--裂隙率,%;

A--測定面積,m2;

l--裂隙長度,m;

b--裂隙寬度,m。

遇岩溶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發育情況、分布狀況、有無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狀況等,並繪制岩溶素描圖。

遇斷裂構造時,應當測定其斷距、產狀、斷層帶寬度,觀測斷裂帶充填物成分、膠結程度及導水性等。

遇褶曲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產狀及破碎情況等。

遇陷落柱時,應當觀測陷落柱內外地層岩性與產狀、裂隙與岩溶發育程度及涌水等情況,判定陷落柱發育高度,並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剖面圖和素描圖。

遇突水點時,應當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岩破壞情況等,並測定涌水量、水溫、水質和含砂量等。同時,應當觀測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涌水量和水位的變化,並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點可以作為動態觀測點進行系統觀測,並應當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和素描圖。

對於大中型煤礦發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礦發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採掘區域和礦井被淹的,應當將突水情況及時上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按照突水點每小時突水量的大小,將突水點劃分為小突水點、中等突水點、大突水點、特大突水點等4個等級:

(一)小突水點:Q≤60 m3/h;

(二)中等突水點:60 m3/h

(三)大突水點:600 m3/h

(四)特大突水點:Q>1800 m3/h。

第二十七條 礦井應當加強礦井涌水量的觀測工作和水質的監測工作。

礦井應當分井、分水平設觀測站進行涌水量的觀測,每月觀測次數不少於3次。對於出水較大的斷裂破碎帶、陷落柱,應當單獨設立觀測站進行觀測,每月觀測1-3次。對於水質的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當適當增加。

對於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當每日觀測1次。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當每隔1-2 h觀測1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並採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涌水量穩定後,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當採掘工作面上方影響范圍內有地表水體、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穿過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當每日觀測涌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准見附錄二。

對於新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應當觀測1次涌水量。掘進至新的含水層時,如果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當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1次涌水量。

當進行礦井涌水量觀測時,應當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採用容積法、堰測法、浮標法、流速儀法或者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應當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

第二十八條 當井下對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時,在涌水量、水壓穩定前,應當每小時觀測1-2次鑽孔涌水量和水壓;待涌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後,按照正常觀測的要求進行。疏放老空水的,應當每日進行觀測。

第四節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九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的;

(三)礦井經採掘揭露煤岩層後,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復雜的;

(四)礦井經長期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五)礦井開拓延深、開采新煤系(組)或者擴大井田范圍設計需要的;

(六)礦井巷道頂板處於特殊地質條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層下伏強充水含水層,煤層底板帶壓,專門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種井巷工程穿越強富水性含水層時,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量布置,應當滿足相應的工作程度,並達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時,應當對包括勘探礦區在內的區域地下水系統進行整體分析研究;在礦井井田以外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測繪調查為主;在礦井井田以內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物探、鑽探和抽(放)水試驗等為主。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和具體條件,綜合運用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質鑽探、抽(放)水試驗、水化學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動態觀測、采樣測試等各種勘查技術手段,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當編制補充勘探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實施。補充勘探設計應當依據充分、目的明確、工程布置針對性強,並充分利用礦井現有條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結合。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完成後,應當及時提交成果報告或者資料,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驗收。

第五節 地面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三十一條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鑽探時,每個鑽孔都應當按照勘探設計要求進行單孔設計,包括鑽孔結構、孔斜、岩芯採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終孔直徑、終孔層位、簡易水文觀測、抽水試驗、地球物理測井及采樣測試、封孔質量、孔口裝置和測量標志要求等。

鑽孔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層底板水害為主的礦井,其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鑽孔的終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層段為原則;

(二)所有勘探鑽孔均進行水文測井工作。對有條件的,可以進行流量測井、超聲成像、鑽孔電視探測等,配合鑽探取芯劃分含、隔水層,為取得有關參數提供依據;

(三)主要含水層或試驗段(觀測段)採用清水鑽進。遇特殊情況需改用泥漿鑽進時,經鑽孔施工單位地質部門同意後,可以採用低固相優質泥漿,並採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鑽孔孔徑視鑽孔目的確定。抽水試驗孔試驗段孔徑,以滿足設計的抽水量和安裝抽水設備為原則;水位觀測孔觀測段孔徑,應當滿足止水和水位觀測的要求;

(五)抽水試驗鑽孔的孔斜,滿足選用抽水設備和水位觀測儀器的工藝要求;

(六)鑽孔取芯鑽進,並進行岩芯描述。岩芯採取率:岩石大於70%;破碎帶大於50%;黏土大於70%;砂和砂礫層大於30%。當採用水文物探測井,能夠正確劃分地層和含(隔)水層位置及厚度時,可以適當減少取芯;

(七)在鑽孔分層(段)隔離止水時,通過提水、注水和水文測井等不同方法,檢查止水效果,並作正式記錄;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長期動態觀測鑽孔外,其餘鑽孔都使用高標號水泥漿封孔,並取樣檢查封孔質量;

(九)觀測孔竣工後,進行抽水洗孔,以確保觀測層(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質鑽孔應當做好簡易水文地質觀測,其技術要求參照相關規程、規范進行。對沒有簡易水文地質觀測資料的鑽孔,應當降低其質量等級或者不予驗收。

水文地質觀測孔,應當安裝孔口裝置和長期觀測測量標志,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保證堅固耐用、觀測方便;遇有損壞或堵塞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生產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的抽水試驗質量,應當達到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抽水試驗的水位降深,應當根據設備能力達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數不少於3次,降距合理分布。當受開采影響導致鑽孔水位較深時,可以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試驗。在降深過程的觀測中,應當考慮非穩定流計算的要求,並適當延長時間。

對水文地質復雜型或者極復雜型的礦井,如果採用小口徑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面岩溶塌陷)條件時,可以進行井下放水試驗;如果井下條件不具備的,應當進行大口徑、大流量群孔抽水試驗。採取群孔抽水試驗,應當單獨編制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後實施。

大口徑群孔抽水試驗的延續時間,應當根據水位流量過程曲線穩定趨勢而確定,一般不少於10 日;當受開采疏水干擾,導致水位無法穩定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為查明受採掘破壞影響的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或者地表水體等之間有無水力聯系,可以結合抽(放)水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抽水前,應當對試驗孔、觀測孔及井上、井下有關的水文地質點,進行水位(壓)、流量觀測。必要時,可以另外施工專門鑽孔測定大口徑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條 對於因礦井防滲漏研究岩石滲透性,或者因含水層水位很深致使無法進行抽水試驗的,可以進行注水試驗。

注水試驗應當編制試驗設計。試驗設計包括試驗層段的起、止深度;孔徑及套管下入層位、深度及止水方法;採用的注水設備、注水試驗方法,以及注水試驗質量要求等內容。

注水試驗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岩層的岩性和孔隙、裂隙發育深度,確定試驗孔段,並嚴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試驗前,徹底洗孔,以保證疏通含水層,並測定鑽孔水溫和注入水的溫度;

(三)注水試驗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結束後,進行靜止水位和恢復水位的觀測。

第三十四條 物探工作布置、參數確定、檢查點數量和重復測量誤差、資料處理等,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進行物探作業前,應當根據勘探區的水文地質條件、被探測地質體的地球物理特徵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確定勘探方案。進行物探作業時,可以採用多種物探方法進行綜合探測。

物探工作結束後,應當提交相應的綜合成果圖件。物探成果應當與其他勘探成果相結合,經相互驗證後,可以作為礦井採掘設計的依據。

第六節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

第三十五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井下物探、鑽探、監測、測試等手段;

(二)採用井下與地面相結合的綜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業時,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井下進行水文地質勘探:

(一)採用地面水文地質勘探難以查清問題,需在井下進行放水試驗或者連通(示蹤)試驗的;

(二)煤層頂、底板有含水(流)砂層或者岩溶含水層,需進行疏水開采試驗的;

(三)受地表水體和地形限制或者受開采塌陷影響,地面沒有施工條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過大,地面無法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的。

第三十七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鑽孔的各項技術要求、安全措施等鑽孔施工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施工並加固鑽機硐室,保證正常的工作條件;

(三)鑽機安裝牢固。鑽孔首先下好孔口管,並進行耐壓試驗。在正式施工前,安裝孔口安全閘閥,以保證控制放水。安全閘閥的抗壓能力大於最大水壓。在揭露含水層前,安裝好孔口防噴裝置;

(四)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並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進行連通試驗,不得選用污染水源的示蹤劑;

(六)對於停用或者報廢的鑽孔,及時封堵,並提交封孔報告。

第三十八條 放水試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編制放水試驗設計,確定試驗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視礦井現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確定,原則上放水試驗能影響到的觀測孔應當有明顯的水位降深。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試驗前的准備工作,固定人員,檢驗校正觀測儀器和工具,檢查排水設備能力和排水線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時間對井上下觀測孔和出水點的水位、水壓、涌水量、水溫和水質進行一次統測;

(四)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放水試驗的延續時間。當涌水量、水位難以穩定時,試驗延續時間一般不少於10-15 日。選取觀測時間間隔,應當考慮到非穩定流計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壓與涌水量進行同步觀測;

(五)觀測數據及時登入台賬,並繪制涌水量--水位歷時曲線;

(六)放水試驗結束後,及時進行資料整理,提交放水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 對於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採用常規水文地質勘探方法難以進行開采評價時,可以根據條件採用穿層石門或者專門鑿井進行疏水降壓開采試驗。

進行疏水降壓開采試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准;

(二)預計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證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統;

(四)選擇適當位置建築防水閘門;

(五)做好鑽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壓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壓、涌水量的觀測工作。

第四十條 礦井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採用直流電法(電阻率法)、音頻電穿透法、瞬變電磁法、電磁頻率測深法、無線電波透視法、地質雷達法、淺層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並結合鑽探方法對資料進行驗證。

第四章 礦井防治水

第一節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條 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四十二條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標高,應當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區,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採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嚴禁開採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岩)柱。

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應當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當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的,應當填平壓實。如果低窪地帶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應當採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防止低窪地帶積水滲入井下。

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築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對於排到地面的礦井水,應當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對於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應當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採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以免沖到工業場地和建築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溝渠。

第四十五條 對於正在使用的鑽孔,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孔口蓋。對於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流入井下。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與井下或者含水層相通的鑽孔,其孔口管應當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

第四十六條 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並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長20 m處砌築1座磚、石或者混凝土牆,再用泥土填至井口,並加砌封牆。

報廢的平硐,應當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 m,再砌封牆。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的,應當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應當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填圖歸檔。

第四十七條 礦井應當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煤礦應當及時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汛情水情,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信息溝通,發現礦井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第四十八條 礦井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對本井田范圍內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當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後,應當實施24 h不間斷巡查。在礦區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後,應當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礦井涌水量變化情況。

第四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准、指揮部門、聯絡人員、撤人程序等。當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應當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經確認隱患完全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 礦井在雨季前,應當全面檢查防範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落實責任,並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應當有專門設計,工程竣工後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節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第五十一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五十二條 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層露頭風化帶;

(二)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區鄰近地帶;

(三)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系的斷層、裂隙帶或者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四)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采空區;

(五)導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區隔離開采邊界;

(七)受保護的觀測孔、注漿孔和電纜孔等。

第五十三條 礦井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見附錄三。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應當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第五十五條 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岩)柱時,應當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嚴禁頂水作業。

第五十六條 有突水歷史或帶壓開採的礦井,應當分水平或分采區實行隔離開采。在分區之前,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岩)柱並建立防水閘門,以便在發生突水時,能夠控制水勢、減少災情、保障礦井安全。

第三節 排水系統

第五十七條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能夠正常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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