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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和施工回用

發布時間:2022-11-25 02:37:33

❶ 海波訪談污水處理費

摘要 為廣泛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及社會各界的意見,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定於10月21日舉行開平市蒼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調整聽證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❷ 污水處理費怎麼收取的

污水處理的收費一般是按照污水的濃度還有污水的量來計算的,污水的濃度越高,那當然是單價越高了,一般單價的話都是按噸計算的。

❸ 汕頭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第四條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其下屬的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做好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第六條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無須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三)建築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計算。第八條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但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第九條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徵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託公共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並徵收,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託水務部門代征;

(三)建築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其排水量進行核定後直接徵收。

受委託徵收單位應當按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財政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徵收情況明細表。第十條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准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無須繳納排污費。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禁止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第十二條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第十三條受委託徵收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市財政部門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第十四條市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及使用情況。第十五條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准,或者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❹ 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節約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和部分建設費用以及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或者調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聽證會。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的調查分析,為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提供依據。第七條嚴禁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用於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不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九條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戶,免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對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工業生產企業,其污水經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的,按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40%計收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或者省規定污水排放標準的,排污者還應當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第十一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必須及時足額徵收。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按1.5%執行。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有關費用。第十五條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第十六條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參與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十七條鼓勵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對生產使用中水的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築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或者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依法處理。第十九條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未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扣減撥付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費。

❺ 污水處理費收取 民用怎麼計算一年交多少

民用污水處理費收取按照自來水的使用量來收取。用1噸自來水,就收1噸污水處理費,用5噸自來水,就收5噸污水處理費,如此類推。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5)污水處理費和施工回用擴展閱讀;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❻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徵收,並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徵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台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准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並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准後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❼ 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治理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納入目標考核。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申報、徵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縣以上價格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環保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排放水質的監測工作。第五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處理、輸送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專門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網是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第六條鼓勵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可以向水體直接排放。第七條尚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可以先行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自徵收之日起3年內,必須建成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投入正常運行。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價格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城市排水管網的成本、利潤、稅金以及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
當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不能滿足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時,可以申請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每日運轉24小時的最大流量計算。第十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征。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單獨核算,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徵收。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得免繳。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可以自接到污水處理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二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同級財政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城市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維護。
代征手續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具體標准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對已建成並投入運行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部門,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水質排放監測報告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監測的污水處理量,以及價格部門核定的運營費用,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支付城市污水處理費用。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用不足以維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

❽ 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企業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城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凡向污水處理廠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代收;

(三)建築企業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市建築行業管理單位代收。

代收手續費為實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3%-5%,具體標准由市建設、財政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比例進行核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與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收繳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第七條污水處理費的計征和減免,嚴格按照規定的標准、對象、范圍執行。除國家、自治區、市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處理企業的運行、維護、改造、建設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九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特許運營協議規定履行義務,並取得運營服務費。第十條污水處理企業按特許運營協議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運營服務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定後的水量、水質情況出具准用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完成審核後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運營服務費,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2月,根據污水處理費的總體收入和運營服務費總支出情況,編制下一年污水費年度使用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制度,對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污水處理企業的違法行為。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污水處理企業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市環保部門每月應對污水處理企業的進出水水樣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抽樣檢驗,並出具化驗報告。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第十五條污水處理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

污水處理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運營服務費,並處以騙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處以應繳費額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❾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具體徵收標准,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城市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並按規定舉行聽證後,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准。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含自備井和在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 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三)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對未安裝水表的建築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後的施工圖建築面積核定用水量。對建築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按規定標準的50%至70%繳納。第七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徵收部門,根據水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自備水源用戶及用水量徵收。第八條排水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第九條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條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第十一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同公共供水企業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確定的票據。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❿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參考了《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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