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第四條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第七條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第八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其施工圖應當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應載明污水處理設施用房、用地、通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第九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一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資料。第十二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運營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營。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小區污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檢查檔案,保障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污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第十四條污水應當達標排放,若未達標即進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其他有損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十六條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後,鼓勵使用中水對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景觀、居民衛生間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Ⅱ 污水廠處理尾水排海,有什麼具體法規規定嗎對於新經濟開發區企業中水回用率有具體要求嗎
國家對污水處來理廠尾水排放主自要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8918-2002進行監控。
另外你第二個問號說的意思是不是:你們想把你們的出水用作他們企業的回用水?
如果是的話,當然回用水也有相應的規定,具體你可以參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18920-2002。
Ⅲ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的決定(2009)
一、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吸引社會資金投向城鎮污水處理和中水回用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二、將第四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水利、建設、城管、工商、林業綠化、國土資源、衛生、交通、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三、將第五條改為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原則,提出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建立和完善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五、將第六條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在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分界處設立界碑、界樁、警示牌等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破壞保護區設立的標志。」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增加改建項目排污量;
「(二)破壞植被、濕地;
「(三)炸魚、毒魚、電魚,用非法漁具捕魚;
「(四)使用劇毒和高濃度、高殘留農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七、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四)設置畜禽養殖場;
「(五)采礦、採石、采砂、修建墳墓;
「(六)傾倒、堆放、填埋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八、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除執行本規定第七、八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攔網、網箱水產養殖活動;
「(三)游泳、露營、野炊、垂釣;
「(四)組織旅遊、經營餐飲;
「(五)設置滲水廁所、糞坑及污水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原批準的采礦點,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許可權限期予以關閉。關閉前所排放的廢水由排放企業治理,達標排放,堆棄的固體廢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廢棄礦場及其產生的固體廢物、礦坑廢水,由所在地的縣、鄉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期限進行治理。」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飲用水水源集水區的荒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種植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計劃,逐步實行退耕還林,恢復植被。
「實行退耕還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退耕者予以補償。」十一、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水井等集中飲用水水源地,採取糞便、廢水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和控制化肥、農葯使用等保護措施,防止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十二、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禁止企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不外排廢水或者按照規定不徵收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保證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未經批准,不得閑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十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將第二款中的「最佳實用技術」修改為「先進適用技術」。
Ⅳ 海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證供水用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是指供水企業使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城市居民和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生產和市政管理等活動所需用水的統稱。按照用水性質分為城市生活用水、生產運營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條城市供水用水實行開發與保護水源相結合、保障供水與水質安全相結合、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運營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供水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財政投入,適應城市發展需求。鼓勵單位、個人多渠道投資建設城市供水設施,參與城市供水建設及經營活動,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市、縣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遇到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城市供水安全。第八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城市供水的權利,有保護水資源、供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第二章供水規劃和工程建設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環境保護和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需要,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規劃,編制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條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應向周邊城郊地區延伸,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區域供水一體化。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供水規劃。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和建設計劃有序進行,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項目建設審批手續。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有城市供水、衛生等主管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業編制供水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進行水壓監測工作。對水壓超過城市供水服務壓力要求的,建設單位或所有權人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和工程技術規范。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城市供水設施和中水回用設施。實施城市道路、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當同時規劃和建設公共供水管網設施。第十五條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設計和施工;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造。第十六條城市消防供水設施應當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安裝、同步驗收。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消防供水設施檔案,明確檢修人員,定期檢查、維護,保證消防供水設施有效運行。消防供水設施檔案信息應當及時報送所轄城市供水和消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消防供水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第三章供水設施管理和維護第十七條城市供水設施以結算水表井、單元結算水表井、戶表用戶供水管道進入建築物前的總閥門為界,水源側的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管理;用水側的設施(含結算水表井、單元結算水表井、戶表用戶供水管道進入建築物前的總閥門)歸用戶所有並負責維護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供水企業維護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管理維護。
Ⅳ 城市水資源的重復再利用
我國是一個嚴重缺水的國家,解決水資源短缺的主要辦法有三種:節水、蓄水和調水。而節水是三者中最可行和最經濟的。節水主要有兩種手段:總量控制和再生利用。中水利用則是再生利用的主要形式,是緩解城市水資源緊缺的有效途徑,是開源節流的重要措施,是解決水資源短缺的最有效途徑,是缺水城市勢在必行的重大決策。
1 中水的概念及中水利用的范圍
1.1中水的概念
「中水」 的概念源於日本,主要指生活和部分工業用水經一定工藝處理後,回用於對水質要求不高的農業灌溉、市政園林綠化、車輛沖洗、建築內部沖廁、景觀用水及工業冷卻水等方面的水,由於其介於上水(自來水)和下水(污水)之間,故稱為中水。
在我國,關於中水的概念,建設部 1995 年發布的《城市中水設施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中水是指部分生活優質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非飲用水。
北京、大連、深圳等地的《城市中水設施管理辦法》關於中水的定義與建設部基本相近,僅將其中的「部分生活優質雜排水」表述為「生活污水」。山東省濟南市於2002年8月發布的《濟南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對中水的范圍進行了進一步的拓展,將中水表述為城市污水和廢水經凈化處理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或者工業用水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由於我國目前面臨缺水威脅的不僅僅是大中城市,許多城鎮、村鎮及農村也面臨同樣的問題,作為法律概念,其定義應該具有前瞻性和普適性。因此,中水的概念可以表述為:在生活、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水和廢水經凈化處理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或者工業用水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1.2中水利用的范圍
對於中水的利用范圍,按照建設部《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主要用於廁所沖洗,綠地、樹木澆灌、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施工、噴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他用水, 《昆明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以及《濟南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等地方法規則增加了設備冷卻用水和工業用水。從擴大水資源利用范圍,減少浪費的角度出發,後者所規定的范圍顯然更為科學。
1.3中水利用與中水回用
對於中水利用,還有一個「中水回用」的概念。中水回用是指將小區居民生活廢水(沐浴、盥洗、洗衣、廚房等)集中起來,經過適當處理達到一定的標准後,再回用於小區的綠化澆灌、車輛沖洗、道路沖洗以及家庭坐便器沖洗等方面,從而達到節約用水的目的。從其概念可以看出,中水回用只是中水利用的一個方面。
2 目前在我國大力推進中水利用的必要性
2.1水資源緊缺,形勢嚴峻
我國目前 668 座城市中有 400 多座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缺水,其中 136 座城市嚴重缺水,日缺水量達 1600 萬立方米,年缺水量 60 億立方米,由於缺水每年影響工業產值 2000 多億元人民幣。 尤其是北方城市普遍缺水,水資源已成為這些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限制性因素之一。
根據我國城市化的進程預計,到21世紀中葉,我國城市人將由目前不足4億增加到9億左右,城市數量將增加到1000個以上,城市水資源的供需問題將會在目前的尖銳態勢下變得更加尖銳。
2.2水資源污染嚴重
我國的水源污染長久以來得不到有效控制,據全國7大水系和內陸河流110多個重點河段統計,符合《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I、Ⅱ類的佔32%,Ⅲ類的佔29%,屬於Ⅳ、V類的佔39%。主要污染指標為氨氮、COD、揮發酚和BOD等。黃河、松花江、遼河屬Ⅳ、V類水質的河段已超過60%;淮河枯水期的水質已達到Ⅲ類,其大部分支流的水質,常年在V類以上。長江和珠江的水質Ⅳ、V的河段已超過20%。同時,城市內及附近的湖泊普遍存在嚴重富營養化。97%的大中城市地下水受到嚴重污染,地下水污染物一般以酚、氰、砷、硝酸鹽為主,鉻、硫、汞次之。目前,我國80%的水域、45%的地下水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源污染嚴重。
2.3水資源浪費現象嚴重
城市家庭日常生活中的洗滌用水(主要包括洗衣服、洗菜等用水),其排放量占生活污水排放量的 75%-80% 。而另一方面,大多數城市在城市綠化、道路路面噴灑用水、汽車沖洗、廁所沖洗用水、消防用水等方面都是用的自來水, 僅沖廁一項,我國每年就消耗大約 100 多億立方米自來水,這相當於 50 座中型城市的年自來水用量! 事實上,並非所有用水場合都需要優質水,而只須滿足一定的水質要求即可。以生活用水為例,有相當一部分不需要與人體直接接觸的生活雜用水並不需要太高的水質要求。如果將城市生活污水在原有處理工藝的基礎上,進行深度處理,使其符合一定的水質標准,然後回用於對水質要求不高、需求量又很大的行業,如工業冷、園林綠化、汽車沖洗、居民生活雜用等,既可以節省大量的潔凈水,緩解了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又可以減少排污,實現污水資源化,在經濟、社會、環境效益方面都具有現實和長遠意義。 可見對缺水城市來說,這種水源是一筆寶貴財富。這種潛力的開發非常值得。
2.4中水利用的必要性
解決我國城市大面積缺水的對策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開源」,即通過修建引水工程、開采地下水、海水淡化乃至從國外進口淡水等方法增加水資源的供應量。二是「節流」,即通過各種方法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水資源的利用效率。
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各種「開源」措施在滿足城市供水需求的同時也造成了很大的副作用,修建引水工程不僅耗資巨大,耗日持久,同時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和破壞;而大規模開采地下水更是導致地下水位降低,形成地質漏斗、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嚴重的地質災難;海水淡化不僅成本較高,同時適用范圍也僅限於沿海城市;從國外進口淡水更是遠水難解近渴。相比較而言,解決城市缺水問題「開源」只是治標,治本還得通過「節流」來解決。在各種「節流」措施中,在城市中推行中水利用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面,是解決水資源短缺的最有效途徑,是缺水城市勢在必行的重大決策。
3 目前在我國大力推進中水利用的可行性
3.1國家政策支持
2000 年國務院召開的《全國城市供水節水與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並納入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調配。由此可見,城市污水處理率的提高,大量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回用政策的逐步完善,為城市污水回用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中水利用的確是大有市場和大有可為,潛力很大,前景廣闊。
3.2技術可行
我國近十幾年來有關院校和科研部門組織科技攻關,在城鎮和住宅小區的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凈化後回用與園林綠化、市政景觀、道路噴灑等;大型賓館及娛樂場所的中水回用系統;城市中水回用與工業冷卻水系統及工藝用水等方面的研究中都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而且也興建了若干示範工程。隨著科技的進步,任何污水都可以通過不同的工藝技術加以處理,滿足任何需要。一般來說,二級出水經消毒處理後,用做市政雜用水,生活雜用水、農業用水和景觀用水等;在這基礎上,經混凝過濾處理,可作為工業循環冷卻水等;再經進一步處理,如用膜技術處理或用活性炭吸附後,就可作為工業上工藝用水或地面水,地下水回灌補充水等。
國內外已經有了很多成熟的經驗。在天津市,僅中水洗車一項每年節約自來水超過500萬噸。在大連,大連機車車輛廠1998年投資150萬元對污水處理廠進行了改造,實施了中水回用工程。現在日回用中水800立方米,工廠綠化、沖廁及冷卻水等都用上了中水,年節約水20萬噸。美國 1926 年首次回收水,1971 年已有 358 家工廠企業利用處理後的城市污水,回收量 5.1 億立方米。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每年利用凈化污水2.7 億立方米,相當於 100 萬人口一年的用水量。1985 年,前西德城市 75%~80% 的污水已經過二級處理後加以利用。通過大規模推進中水利用,發達國家的許多城市在城市發展擴大的同時實現了用水需求的零增長甚至是負增長。因此,從技術上說是比較成熟的。
3.3經濟可行
中水利用在城市水資源規劃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並且具有非常可觀的經濟價值。
(1)提供新水源:中水利用在對健康無影響的情況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非常經濟的新水源。減少了由於遠距離引水引起的數額巨大的工程投資。
(2)中水回用在提供新水源的同時,可以減少新鮮自來水用量,因此相應減少了城市自來水處理設施的投資。
(3)中水利用還可以減少污水排放數量,減少控制水體污染引起的治理費用。這些經濟效益都是促使國內外許多城市採用中水利用的因素。
據國內專家的統計,當採用小區污水為中水水源時,人口大於1萬或中水用水量達到750m3/d以上為經濟;在城市污水處理廠增設中水回用系統,主要是新建一個凈水間,其投資只是新建一個凈水廠投資的 30% ,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在城市污水處理廠增設中水回用系統是最可行、有效的互益工程。
4 中水利用的重要意義
首先,比遠距離引水造價低。由於小區中水回用處理裝置安裝在小區內,減少了輸水管線的基建投資和運行費用,將污水處理到雜用水程度,其基建投資只相當於從30千米外引水,若處理到可回用作較高要求的工藝用水,其基建投資相當於從40-60千米外引水。
其次,比海水淡化經濟。由於小區生活污水污染物濃度較低(小於0.1%),可生化性較好,處理難度較小,而且可用深度處理方法加以去除。因此,當生活污水的排水作為中水水源時,主要污染物的濃度指標COD、BOD5、SS、NH3-N可滿足處理技術要求。而海水則含有3.5%的溶解鹽和大量有機物,其雜質含量為污水二級處理出水的35倍以上,因此無論基建費或單位成本,海水淡化都超過污水回用。
小區污水回用開辟了第二水源,降低了小區新鮮水取用量,經處理後的污水回用於小區,減少了污水的排放量,減輕了受納水體的污染,也減少了治理環境污染的投資。所以污水回用既節約了水資源,也消除了環境污染,具有多重效益。
5 結語
中水利用,實現污水資源化,是目前解決水資源緊缺的最有效的途徑,是缺水城市勢在必行的重大決策,可行性很強,具有重大意義和多重效益。
Ⅵ 中水處理設施是否應算作水污染治理設施有哪些法律依據
當然是水污染治抄理設施。如江蘇省《江蘇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規定:「積極推進污水處理廠尾水生態處理和中水回用,加強污泥規范化和無害化處置。2010年,城鎮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率達到10%以上,污泥規范化處理率達到100%。」。
不過國家沒有明文規定哪些設施屬於水污染治理設施,你可以去當地環保部門咨詢,尋求支持。我相信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也會給你適當的依據。而且當地環保部門的說法最有效,所謂「縣官不如現管」么。
Ⅶ 煙台市城管局煙城【2004】146號轉發【煙台市節水辦關於節約用水的管理辦法】,有誰知道,請提供,在線急!
煙台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 任何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義務。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負責本市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確定有關人員負責本行業、本單位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制定市區年度用水計劃,考核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和指導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單位的周期性水平衡測試工作;
(四)負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節水設施的評審工作;
(五)負責節水型企業(單位)創建活動的達標評審工作;
(六)負責指導城市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工作,開發利用海水資源,推廣中水回用設施與節水型用水器具;
(七)負責城市節水的統計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節水辦應根據年度用水計劃和省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額考核確定各行業的月份用水計劃,於每月底前下達到供水單位和用水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計劃逐級分解落實到用水單位,並建立計劃用水報告制度,每月5日前將計劃分解和各用水單位的實耗情況報送市節水辦。
第九條 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行業標準的用水單位,因生產發展需要增加用水計劃的,應提前向市節水辦提出書面申請。重復利用率達不到40%或者用水單耗達不到行業標準的,不得新增用水計劃。
第十條 因建設施工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開工許可向市節水辦提出申請,並按國家規定繳納臨時供水費用,經批准後方可用水。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確需轉供的,須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分級裝表計量(節水型企業、單位應當設立三級表),其用水量按總水表度數為准。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實行包水費制。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發生分離或兼並等變化,原用水計劃失效,應重新向市節水辦提出申請。經市節水辦重新核實,確定新的用水計劃。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用水。對超計劃用水的,由市節水辦對超計劃部分按以下標准徵收超計劃加價水費:
(一)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和社會福利性單位以及公共綠化用水超計劃的,按水費一倍徵收。
(二)機關、事業單位、團體、部隊、醫院、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超計劃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費一倍徵收;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水費二倍徵收。
(三)工商業、賓館、飯店等生產經營性企業超計劃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費二倍徵收;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按水費四倍徵收;超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除按水費六倍徵收外,市節水辦控制其進水能力,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市節水辦徵收超計劃加價水費,應當向用水單位下達書面通知。用水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超計劃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因天旱或其它原因致使城市供水能力降低時,應適時調整用水計劃。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對居民生活用水可採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六條 超計劃加價水費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市城市節約用水科技發展、城市供水建設、節約用水管理、節約用水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的研製開發、推廣應用等。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節水設施、節水型器具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符合安裝中水回用設施條件的,須按《煙台市中水回用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將節水設施設計方案報經市節水辦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 生產用水應不斷改進工藝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不得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和器具。生活用水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准採用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可使用低質水的,應當充分使用幹道水、工程排水或經過處理後的中水、廢水,確需使用自來水的,必須經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批准。
沖洗車輛必須使用節水設施或節水器具。噴泉等水景用水,必須循環使用。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含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加強用水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二十一條 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或市節水辦認為需要進行水平衡測試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當產品結構或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市節水辦申請測試。
第二十二條 市節水辦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工作的監督管理,並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宣傳節約用水方面的法規、政策及有關節水知識,成績突出的;
(二)研製、開發和推廣應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採用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節約用水成效顯著的;
(四)節水用水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及時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用水行為,事跡突出的;
(六)其他需表彰和獎勵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期分解用水計劃和報送用水實耗情況的,削減其用水計劃的30%,超計劃部分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用水的,所用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轉供水的,所轉供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裝表計量或實行包水費制的,從當月一日起按其管徑流量進行計算,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和器具的,核減其50%的用水計劃,並對應節水量部分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用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和市節水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煙台市城市計劃用水管理暫行辦法》(煙政發〔1987〕25號)同時廢止。
Ⅷ 撫順市節約用水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節約用水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計劃用水、定額管理、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水意識。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於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環保、農業、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工作。第八條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監督、制止、舉報。第二章計劃用水第九條市、縣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區域內年度用水計劃。
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外的年度用水計劃。
年度用水計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城市公共供水。
年度用水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條年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為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指標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實際用水情況,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計劃用水單位下達下一年度的計劃用水指標,並按季度考核。第十一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按年度計劃用水指標,根據本單位實際用水情況,按季度分解計劃用水指標,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對不按季度分解年度計劃用水指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平均指標考核。第十二條計劃用水單位需要增加計劃用水指標的,應當提前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發展需要;
(二)已經採取相應的節約用水措施,水的重復利用率、用水符合行業定額標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計劃用水單位申請後15日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第十三條計劃用水單位因停產、減產,用水量減少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減其當年計劃用水指標。第十四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台賬,並按規定將用水情況報表,於每季度末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未列入計劃用水指標考核的用水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年度實際用水量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當年實際用水量超過6000立方米的用水單位,納入下一年度計劃用水指標管理。第三章節約用水第十五條對計劃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
超計劃用水的水量,按規定繳納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第十六條加價水費應當上繳同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節約用水管理、節約用水技術研究和城市供水管網改造。第十七條供水、用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設施和器具的維護管理,降低管網漏失率。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並選用國家和省已經審定的節水型用水設備和器具。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經建成的節水設施。第十九條已經投入使用的工程建設項目,未使用節水設施、節水器具的,應當逐步建設和更新節水設施、節水器具。第二十條工業企業應當把節約用水措施納入企業技術改造計劃,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污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第二十一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挖掘節水潛力。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平衡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驗收。第二十二條加強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設施的規劃和配套建設,鼓勵、提倡有條件的居民小區和其它建設項目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第二十三條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中水、地表水或者雨水,逐步減少使用自來水。
城市園林綠化用水應當逐步採取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Ⅸ 中水回用標准
法律分析: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築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18)和《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16)分為優質雜排水和生活污水,具體種類和選取順序為:
1)衛生間、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盥洗排水;
3)空調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水;
4)冷凝水;
5)游泳池排污水;
6)洗衣排水;
7)廚房排水;
8)沖廁排水。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
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
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
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Ⅹ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是指通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城鎮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污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泵站和相關設施(不含工業企業未連接城鎮污水管網的自有污水處理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單位、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市、縣(市、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城鎮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僅具備處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經過技術改造,具備相應的處理工業廢水能力後,方可接納處理工業廢水。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第十五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