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20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鎮范圍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簡稱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相關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第四條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污水處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按照污水處理規劃要求和規劃技術標准規范,需要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新建小區項目,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小區項目但未達到有關標準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
污水處理設施施工圖應當依法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組織施工。
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並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需要建設的內容和雙方權利義務。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新建小區項目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劃技術標准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根據財力加大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的投入。
依法可以並需要以特許經營方式投資建設、營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措施,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第九條新建小區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條污水處理設施依法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由其所有權人維護管理。所有權人無相應技術力量的,可依法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統一維護管理。
污水處理設施交付使用後,經處理的中水就地使用。依法需要辦理排污許可手續或者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手續的,應當向生態環境或者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未依法取得許可手續的,不得排放。第十一條接受委託的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除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污水處理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巡查、維護檔案,如實記錄巡查、維護情況,保障各類設施完好、暢通和安全運行;發現污水處理設施缺損或者外溢污水、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第十二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第十三條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生態景觀、衛生間沖洗等作業用水,鼓勵使用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的水。
㈡ 你好,請問新建的生活小區是不是必須配套建設污水處理站,小區污水一定要經過處理才能排入城市管網嗎
這個沒有國家法律規定,只是有一些地方性的政策,規定具有一定規模的小區要有中水回用設施,前幾年出台的這個政策了,不過現在都是自願的,可有可無。一般小區污水若是拍到污水管網的話就是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標准了,這個標准只要是生活污水都能達到。
㈢ 大竹縣強行徵用農民土地修建污水處理廠合法嗎
達州市的大竹?
首先修建污水處理廠需要作環境影響評估,其中必要公示,如果牽扯內到征容用農民用地,你可以要求賠償的。徵用哪些農民用地的戶主必須全部同意後簽字,他們才能拿到批復的,如果大家都不同意,他們就拿不到批復的,那樣整個污水處理廠就屬於違建項目。
㈣ 新建的生活小區是不是必須配套建設污水處理站
現在基本上小區來都會要求自建污水處自理站的,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手機然後采經過污水處理設備處理,最後再排放到市政管道。小區生活污水主要來源是:廚房用水、洗滌污水、廁所污水等等。污水含有的污染物比較單一,需要處理的主要是污水中有機物。一般採用A2O工藝就可以。如果你需要這方面的設備可以具體去咨詢相關公司。
㈤ 小區內私自挖排糞溝是違章嗎
是屬於違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㈥ 村民居住的地方能建污水處理廠嗎!什麼單位來管
經過審批後才能確定,環保這關必須要過。污水處理一般由政府部門來管
㈦ 居住房外再建一個化糞池屬違法建築嗎
居住房外再建一個化糞池屬違法建築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J15-88)第3.8.1條:化糞池距離地下取水構築物不得小於30m。離建築物凈距不宜小於5m.
化糞池是一種小型污水處理系統,包括一個水池及化糞系統。污水在進入水池時,細菌會對污物進行無氧分解,並會使固體廢物體積減少,再經過沉澱後排出,水質污染程度就會降低。
化糞池是基本的污泥處理設施,同時也是生活污水的預處理設施,它的作用表現在:
1、 保障生活社區的環境衛生,避免生活污水及污染物在居住環境的擴散。
2、 在化糞池厭氧腐化的工作環境中,殺滅蚊蠅蟲卵。
3、 臨時性儲存污泥,有機污泥進行厭氧腐化,熟化的有機污泥可作為農用肥料。
4、 生活污水的預處理(一級處理),沉澱雜質,並使大分子有機物水解,成為酸、醇等小分子有機物,改善後續的污水處理。
化糞池是一種利用沉澱和厭氧發酵的原理,去除生活污水中懸浮性有機物的處理設施, 屬於初級的過渡性生活處理構築物。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糞便、紙屑、病原蟲...懸浮物固體濃度為 100~350mg/L,有機物濃度CODCr 在100~400mg/L之間,其中懸浮性的有機物濃度BOD5為50~200mg/L。污水進入化糞池經過12~24h的沉澱,可去除50%~60%的懸浮物。沉澱下來的污泥經過3個月以上的厭氧發酵分解,使污泥中的有機物分解成穩定的無機物,易腐敗的生污泥轉化為穩定的熟污泥,改變了污泥的結構,降低了污泥的含水率。定期將污泥清掏外運,填埋或用作肥料。要求:化糞池 的沉澱部分和腐化部分的計算容積,應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第4.8.4~4.8.7條確定。污水在化糞池中停留時間宜採用12h~24h。對於無污泥處置的污水處理系統,化糞池容積還應包括貯存污泥的容積。
㈧ 我們小區物業公司在小區內部建設大型垃圾站,合法嗎
不合法。小區規劃為綠地,如果改為垃圾站屬於違反國家規劃法的行為。
垃圾站建設要求
根據市政府《關於研究解決垃圾轉運和處理等問題會議紀要》精神,借鑒香港、廣州等城市 經驗,結合垃圾壓縮轉運設備選型情況,垃圾轉運站規劃建設基本要求如下:
一、規劃選址原則
1、垃圾轉運站建設宜獨立佔地;新開發區、工業區、新建大型住宅區、高層樓宇、舊城(村) 改造等區域可考慮附建式;確買無法選地,可考慮選在綠地、山邊等區域或建地下式、半地 下式。
2、垃圾轉運站建設應按規劃人口、人均垃圾產生量、垃圾站轉運能力等條件設置。
3、垃圾轉運站選址應充分考慮其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各項污染指標應達到相應環保要求。
4、垃圾轉運站應方便接電、通水、交通;應設置三相動力線路,每個廂體用電功率25 千瓦; 每個站需配1.5 寸水表;進站路寬≥8m,入廁人行通道應與入站小型機動車或手推車通道分 開。
5、應盡可能遠離民居,與居民區住宅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m;
6、應便於連接市政污水管網,排污管直徑應≥300mm;站內應採用暗管排放滲漏液,站內排 放管直徑應≥200mm。
(8)小區新建的污水處理站是違建嗎擴展閱讀
一般處理方法
垃圾處理的一般方法可概括為物質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處置三種方法。
物質利用,又稱物質回收利用,指通過物理轉換、化學轉換(包括化學改性及熱解、氣化等熱轉換)和生物轉換(包括微生物轉換、昆蟲轉換和動物轉換等),實現垃圾的物質屬性的重復利用、再造利用和再生利用,包括傳統的物質資源回收利用和易腐有機垃圾轉換成高品質物質資源。
能量利用,又稱能量回收利用,指將垃圾的內能轉換成熱能、電能,包括焚燒發電、供熱和熱電聯產。
填埋處置,指對不能進行資源化處理(包括物質利用和能量利用)的無用垃圾進行填埋處置。
如果從垃圾生命全周期來看,垃圾處理還應包括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環節,嚴格意義上的減量化系指源頭減量,通過改變產品設計習慣、改變原料采購習慣、改變消費者購買與消費習慣、改變商業模式等方法,減少生產生活過程的資源浪費與廢棄物產量。
一般而言,垃圾處理應堅持先源頭減量和排放控制、再物質利用、後能量利用和最後填埋處置的分級處理與逐級利用理念,均衡發展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充分發揮各種垃圾處理方式的作用,尤其要加強分類垃圾的物質利用,減少垃圾的產生量,並減少每級處理後的垃圾排放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垃圾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垃圾處理
㈨ 工廠建個污水站,算違建嗎
好事,國家支持環保。但是需要在當地政府報批,一般污水站建設都在廠內,不存在違建一說。
㈩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第四條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第七條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第八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其施工圖應當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應載明污水處理設施用房、用地、通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第九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一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資料。第十二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運營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營。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小區污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檢查檔案,保障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污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第十四條污水應當達標排放,若未達標即進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其他有損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十六條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後,鼓勵使用中水對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景觀、居民衛生間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