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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燒濕法廢水處理

發布時間:2022-01-27 23:43:54

㈠ 生活垃圾焚燒 哪些垃圾能焚燒處理

活垃圾——將生活垃圾在高溫下燃燒,
使生活垃圾中的可燃廢物轉變為二氧化碳和水等,
焚燒後的灰、渣僅為生活垃圾原體積的20%以下,從而大大減少了固體廢物量,
還可以徹底消滅各種病原體。
目前主流的垃圾焚燒處理技術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機械爐排爐技術、一種是循環流化床技術。[1]

㈡ 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技術要求

3.1.1衛生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3.1.2衛生填埋場設計和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GB 16889》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3.1.3衛生填埋場的總庫容應滿足其使用壽命10年以上。
3.1.4衛生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對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時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區。鼓勵採用厚度不小於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為主防滲材料。
3.1.5填埋區防滲層應鋪設滲濾液收集導排系統。衛生填埋場應設置滲濾液調節池和污水處理裝置,滲濾液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到環境中。調節池宜採取封閉等措施防止惡臭物質污染大氣。
3.1.6垃圾滲濾液處理宜採用「預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和後處理」的組合工藝。在滿足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前提下,經充分的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合理性論證後也可採用其他工藝。
3.1.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並設置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收集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3.1.8衛生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設施,應對填埋氣體進行回收和利用,嚴防填埋氣體自然聚集、遷移引起的火災和爆炸。衛生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導出進行集中燃燒處理。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衛生填埋場應完善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3.1.9應確保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建設質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和質量保證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計劃和施工質量控制措施,避免和減少由於施工造成的防滲系統的破損和失效。填埋場施工結束後,應在驗收時對防滲系統進行完整檢測,以發現破損並及時進行修補。 3.2.1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3.2.2生活垃圾焚燒廠設計和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 18485》等相關標准以及各地地方標準的要求。
3.2.3生活垃圾焚燒廠年工作日應為365日,每條生產線的年運行時間應在8000小時以上。生活垃圾焚燒系統設計服務期限不應低於20年。
3.2.4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積宜按5-7天額定生活垃圾焚燒量確定。生活垃圾池應設置垃圾滲濾液收集設施。生活垃圾池內壁和池底的飾面材料應滿足耐腐蝕、耐沖擊負荷、防滲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應作防水處理
3.2.5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內應得到充分燃燒,二次燃燒室內的煙氣在不低於850℃的條件下滯留時間不小於2秒,焚燒爐渣熱灼減率應控制在5%以內。
3.2.6煙氣凈化系統必須設置袋式除塵器,去除焚燒煙氣中的粉塵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氫、氟化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應選用干法、半干法、濕法或其組合處理工藝對其進行去除。應優先考慮通過生活垃圾焚燒過程的燃燒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產生,並宜設置脫氮氧化物系統或預留該系統安裝位置。
3.2.7生活垃圾焚燒過程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煙氣中二惡英的排放,具體措施包括:嚴格控制燃燒室內焚燒煙氣的溫度、停留時間與氣流擾動工況;減少煙氣在200℃-500℃溫度區的滯留時間;設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劑噴入裝置,去除煙氣中的二惡英和重金屬。
3.2.8規模為300噸/日及以上的焚燒爐煙囪高度不得小於60米,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築物時,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米以上。
3.2.9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建築風格、整體色調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廠房的建築造型應簡潔大方,經濟實用。廠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及配套設備的安裝、拆換與維修的要求。

㈢ 生活垃圾焚燒廠在處理垃圾滲濾液時面臨的最大困難是什麼

為做好消毒處理,讓有害物質隨滲漏液滲入地層,污染周邊植被,最嚴重的現象就是污染此地的地下水源。

㈣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具有什麼特點

一、燃燒工藝的特點
一般固體燃料的燃燒目標主要是熱能利用,而生活垃圾的焚燒目標主要是無害化處理,追求的是生活垃圾能在垃圾焚燒爐中充分燃燒。為此垃圾焚燒工藝通常採用較高過剩空氣比的運行模式,其實際供氣量一般比理論空氣量高70%-120%,同時為克服在垃圾燃燒過程中出現聚集而造成局部空氣(氧)傳遞阻礙的現象,垃圾焚燒爐排必須設計成能使垃圾層經常處於翻動狀態的構造,以利於生活垃圾的充分燃燒。
二、熱能利用的特點
盡管垃圾焚燒的主要目標是使垃圾充分燃燒,但能量回收在垃圾焚燒中的重要性也已被充分認識,從而在現代垃圾焚燒廠設計中得到體現,但是由於生活垃圾焚燒煙氣具有含水量大、氯化氫濃度高等特點,對材料有較大的腐蝕性,熱能回收系統也因此受到明顯的影響。為此,焚燒余熱利用系統一般不把過熱器設置於爐內的強輻射區而使過熱蒸汽溫度受到限制;離開熱能回收段的煙氣溫度一般不低於250℃也影響到熱能回收的效率,而蒸汽式空氣預熱器的應用也將造成可用蒸汽能量的損失,因此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的熱能回收率通常要比燃煤鍋爐低10%以上。
三、環境保護的特點
城市生活垃圾在輸送、貯存與燃燒過程均存在產生二次污染的可能。其中最主要的是煙氣污染,包括顆粒物、SO2、HCL、NOx、重金屬和毒害性微量有機物等空氣污染物,現代垃圾焚燒技術所包含的煙氣凈化系統通常能較有效地控制除NOx和二惡英以外的一般污染物。但目前還缺乏技術可靠、經濟可行的NOx和二惡英等的末端凈化工藝,只能以燃燒過程中的工藝控制為主要手段加以調控。

㈤ 垃圾焚燒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燒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採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准並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5、《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准,制定本技術政策。

本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第二條 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於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

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床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單獨收集的含汞、鎘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第三條 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2005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床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2010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第四條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

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六條 鼓勵並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㈥ 如何處理垃圾燒後的廢氣

生活垃圾焚燒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四大類:顆粒物(煙塵)、酸性氣體(CO、NOX、SO2、HCl等)、重金屬(Hg、Cr、Pb等)及有機污染物(主要因子為二惡英類)。

(1)HCl來源於生活垃圾中含氯廢物。

(2)SO2來源於含硫生活垃圾的高溫氧化過程。

(3)NOX來源於生活垃圾焚燒過程中N2和O2的氧化反應及含氮有機物的燃燒,其中95%為NO,NO2所佔比例很少。

(4)CO是由生活垃圾中有機可燃物不完全燃燒產生的。

(5)金屬類污染物源於焚燒過程中生活垃圾所含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6)有機污染物的產生機理非常復雜,會伴隨多種化學反應。首先形成中間產物,最後形成終產物。二惡英是其中毒性最強的化合物,在垃圾焚燒過程中其生成途徑主要有:1)生活垃圾中本身含有的微量二惡英大部分會在高溫下分解,但由於其具有熱穩定性,少量會隨煙氣排放;2)在燃燒過程中由氯源生成,大部分在高溫條件下也會被分解,但有少部分排放;3)當燃燒不充分時,煙氣中會產生過多的未燃盡物質,在遇觸媒(重金屬Cu等)及300℃~500℃條件下,已分解的二惡英會重新生成。

2生活垃圾焚燒廠廢氣排放標准

選擇廢氣治理技術首先要明確需執行的排放標准,生活垃圾焚燒廠廢氣排放標准見表1。

目前國內大多數的生活垃圾焚燒廠按《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2001)進行建設,有少數焚燒廠參考歐盟2000標准進行建設。

3廢氣治理技術的應用

3.1焚燒煙氣治理流程

國內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採用的煙氣治理流程如下圖:

(1)NOX控制系統

目前國內很多工程採用低氮燃燒法控制煙氣中NOX濃度,具體控制條件包括降低過量空氣系數、降低爐膛溫度以及煙氣充分混合等。通過這些措施,NOX產生濃度基本可控制在300mg/Nm3左右,能夠滿足國標限值。如果按歐盟2000標准設計,還可以考慮SNCR(選擇性無催化還原)工藝去除氮氧化物,即向焚燒爐內噴入尿素溶液,起到脫除NOX的目的。

(2)降溫塔系統

來自鍋爐的煙氣首先進入降溫塔,將煙氣溫度從200℃降至約150℃,以滿足後續袋式除塵的要求。降溫塔由冷卻裝置與飛灰排出裝置組成,冷卻水被壓縮空氣霧化後噴入降溫塔內與煙氣直接接觸,降溫塔的高度設置足夠高以確保噴入的霧化水可以完全蒸發。降溫的同時煙氣中部分的粉塵落入降溫塔塔底的料斗中,然後經輸送機送至飛灰貯倉。

(3)熟石灰及活性炭噴射系統

熟石灰與活性炭均用噴射風機噴入降溫塔和袋式除塵器之間的管道中,在此,熟石灰與煙氣中的酸性氣體(SO2、HCl等)進行反應,可以去除煙氣中70%的HCl與30%的SO2,活性炭將吸收煙氣中的二惡英和重金屬等有害物質。與熟石灰和活性炭反應後的煙氣帶著飛灰和各種粉塵進入袋式除塵器。

(4)袋式除塵器系統

從降溫塔來的煙氣,經熟石灰及活性炭噴射系統進行除酸和吸附後,再進入袋式除塵器,從隔倉頂部排出;焚燒產生的煙塵、消石灰反應劑和生成物、凝結的重金屬、噴入的活性炭等各種顆粒物均附著於濾袋錶面,形成一層濾餅;煙氣中的酸性氣體在此與過量的反應劑進一步起反應,使酸性氣體的去除效率進一步提高;活性炭也在濾袋錶面進一步起吸附作用。附著於濾袋外表面的飛灰經壓縮空氣反吹排入除塵器灰斗,飛灰經輸灰系統排出。

(5)濕式洗滌塔

自袋式除塵器出來的煙氣從濕式洗滌塔底部進入向上運行,與向下噴射的鹼液充分接觸,將煙氣溫度逐漸降低,同時鹼液與煙氣中部分的酸性氣體HCl、HF、SO2等進行反應,生成鹽類。鹼液定期補充,生成的含鹽溶液及時排出。

3.2煙氣治理措施分析

(1)SNCR工藝

在爐膛內噴入的尿素溶液與水和氧氣發生反應,最終生成氮氣。

反應方程式如下:

SNCR工藝脫氮效率約為50%[2],NOX排放濃度能夠低於200mg/m3,可以達到設計排放標准。

(2)二惡英和重金屬處理措施

減少垃圾焚燒廠煙氣中二惡英濃度的主要方法是控制二惡英的生成條件,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選擇合適的爐膛和爐排結構,使垃圾在焚燒爐內得以充分燃燒。

2)控制爐膛及二次燃燒室內,或進入余熱鍋爐前煙道內的煙氣溫度不低於850℃,煙氣在爐膛及二次燃燒室內的停留時間不小於2s,O2濃度不低於6%,並合理控制助燃空氣的風量、溫度和注入位置。

3)縮短煙氣在處理和排放過程處於300℃~500℃溫度區域的時間,控制余熱鍋爐的排煙溫度不超過250℃。

4)採取活性炭吸附措施,並設置高效袋式除塵器。噴入的活性炭可吸附煙氣中的二惡英類及汞等重金屬。

這樣,在袋式除塵器除塵的過程中,附著在粉塵中的二惡英同時被除去;被活性炭吸附的二惡英類及汞等重金屬也被袋式除塵器除去。

根據有關資料[3],國內某生活垃圾焚燒廠採取噴射活性炭和袋式除塵措施後,二惡英排放濃度為0.065TEQng/m3,可以達到設計要求。瑞典一家採用「半干法+袋式除塵」凈化工藝的垃圾焚燒廠的測試數據表明,煙氣排放顆粒物中的Hg可以達到測不出的水平,而氣態Hg的排放濃度范圍則為0.012~0.065mg/m3。對於鉛和鎘揮發性較差的重金屬化合物,其排放濃度將會更低。

(3)酸性氣體處理技術

酸性氣體凈化工藝可分為干法、半干法和濕法三種,每種工藝在工程上都有廣泛應用,也各有優缺點。三種方法的比較結果見表2。

1)干法凈化工藝近年來在日本的焚燒廠建設中採用較多,其工藝比較簡單,投資低,運行維護方便,在排放要求不高的條件下是理想的選擇。但干法工藝凈化效率相對較低。

2)半干法凈化工藝可達到較高的凈化效率,投資和運行費用低,流程簡單,不產生廢水,歐洲的焚燒廠採用半干法的較多,丹麥、法國、德國採用半干法的比例分別約為20%、40%和30%。半干法工藝在國內也有較多成功應用的實例,積累了一定的運行經驗,適用於排放標准要求較高的焚燒廠。

3)濕法凈化工藝的污染物凈化效率最高,可滿足最嚴格的排放標准要求,其工藝組合形式也多種多樣,但由於其流程復雜,配套設備較多,使用葯劑相對較貴,一次性投資和運行費用較高,而且存在廢水處理和煙氣再加熱問題,在發達國家應用較多。

根據發達國家煙氣中污染物實測數據[4],濕法對HCl的去除效率達到99%以上,對SO2的去除效率達到95%以上。

(4)顆粒物處理技術

由於顆粒物既包括垃圾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煙塵,還包括噴射石灰和活性炭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垃圾焚燒廠工程設計中一般採用袋式除塵器對顆粒物進行凈化。國內某垃圾焚燒廠採取袋式除塵設備後[3],煙塵排放濃度為8.12~9.13mg/m3,完全能夠滿足煙塵排放國家標准;如果工程設計中擬採用歐盟2000標准,可以考慮在袋式除塵的基礎上增加濕法洗滌設備,可進一步去除顆粒物,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4小結

生活垃圾焚燒煙氣中含有顆粒物、酸性氣體、重金屬、二惡英等多種污染物,採用SNCR+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塵器+濕式洗滌塔工藝,能夠對污染物進行有效凈化,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能夠滿足國標限值或歐盟2000的要求;採用濕式洗滌塔需考慮廢水處理及煙氣再加熱的問題。

㈦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廢水怎麼處理

(1)選用符合國家標准《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2001)的焚燒爐,控制燃燒溫版度,確保煙氣權在燃燒室內溫度達到850℃以上的區域停留時間不小於2秒,使二次燃燒的氣體形成旋流,使燃燒更完全、更充分,使二惡英充分分解。研究表明,二惡英的生成和一氧化碳濃度有很大關系。運行中調節一、二次風量和配比,並通過二次風來加強擾動,使垃圾燃燒更加充分,從而控制煙氣中一氧化碳的含量及二惡英的生成量。
(2)當煙氣溫度降到300~500℃范圍時,少量已經分解的二惡英將重新生成,因此,設計考慮盡量減小余熱鍋爐尾部的截面積,使煙氣流速提高,以減少煙氣從高溫到低溫過程的停留時間,以減少二惡英的再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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