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當地養殖戶隨意排放糞便,污染環境,怎麼調查解決
(1)圖1為以沼氣池為核心的生產自凈農業生態系統,這是人工建立的生態系統,該生態系統中人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與自然生態系統相比,它的生物種類少,自我調節能力差,因此抵抗力穩定性差,而恢復力穩定性高.(2)圖1中食物鏈有:農作物→家禽家畜→人、農作物→人、無土栽培蔬菜→人.無土栽培主要提高了氮、磷等元素的利用率.(3)由圖2可以看出,沼氣池上面有密封蓋,因此沼氣池中微生物主要進行無氧呼吸.獨立的沼氣池沒有生產者和消費者,不能獨立完成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因此它不屬於生態系統.(4)從生態系統功能的角度分析,沼氣池的建設較好地實現了物質的循環利用和能量的高效利用.故答案為:(1)人 高 (2)3 氮、磷(3)無氧呼吸 不屬於 沒有生產者和消費者(不能獨立完成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4)物質的循環利用和能量的高效利用
B. 農村排放養殖污水怎麼處罰
對於處罰條例是國家有規定的,規定查到不容易,而且具體落實到地方以後的標準是回多少也是答不確定的,因為是根據你的污染程度來決定的,所以,想知道具體的處罰標准,那就是當地的環保局去執行的。建議你和環保局溝通一下。
C.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當前未達到規模化標準的中小養殖經營戶不配套建設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污水糞便直排外部環境等現象仍然存在。
實踐中,對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的具體監管責任在屬地政府,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其生產經營行為,環保部門基本不直接辦理這類案件,多轉由鄉鎮街道通過說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決,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麼,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違法排污案件應該怎麼查處?如何認定規模化?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省日照市環保部門查處了一起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環保局東港環境監察大隊對某肉鴨養殖經營戶檢查時發現,該養殖戶雖採用生物墊料發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墊料變質、菌種死亡,已無法起到分解養殖糞便的作用。大量養殖污水、糞便未經處理,通過溝渠匯集至東南角的簡易土坑中。土坑既未採取硬化、防滲處理,也未建設遮雨棚等配套設施,由南側暗渠連通至下遊河流。現場檢查時雖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顯污水流淌痕跡。
經取樣監測,該土坑中廢水COD為3.46×103mg/L,氨氮為968mg/L,均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DB37/676-2007)中規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標准。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日照市環保局對該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責令該養殖場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環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對該養殖場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理決定。
■ 相關法律問題
一、怎樣認定規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其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關於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的界定,肉鴨養殖規模標准為1.5萬只(按存欄數計),而涉案養殖場存欄僅6500隻左右,未達到規模化標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如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 案件啟示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發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試行)》,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已明確屬於鄉鎮街道政府工作職責。
實踐中,各地多通過劃定養殖區、統一污染治理設施標准、限期完成建設等措施開展綜合整治。由於鄉鎮街道所屬基層環保機構資源能力不足,且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生產經營行為目前無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單靠行政管理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為例,涉案養殖經營戶養殖區位於飲用水水源地會水區上游,長期存在養殖廢水糞便直排行為,屬地鄉鎮社區採取多種方式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均未起到明顯效果,在當地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過程中起到負面作用。
養殖經營戶涉嫌「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通過暗管排放」和「通過滲坑排放」3種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速辦速結和便於取證等因素,執法部門選擇了「通過滲坑排放」這一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通過查處該案,有力震懾了周邊養殖經營戶的偷排直排行為,加快了養殖污染綜合整治步伐,進一步推動農村環境質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環境安全。
《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活學活用、吃准吃透、靈活掌握,以解決問題為工作導向,以群眾訴求為工作重點,在維護環境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的大背景下,勇於攻堅克難、善於研究方法。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該不斷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包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規范移送流程、建立會商制度等,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同時,也應清楚地認識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在鄉鎮街道,健全基層環保機構、提高基層監管能力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D. 怎樣寫種養殖場環境污染情況反映報告
一、當前畜禽養殖業污染的現狀與問題
目前,農村畜禽養殖業主要集中在養豬、養雞鴨、養羊等種類上,尤其以規模化養豬和零散養雞鴨大棚占的比例較大。畜禽養殖業的迅速發展,對區域環境質量產生了嚴重影響,部分區域流域的空氣、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已相當嚴重。記者最近對大倫鎮畜禽養殖業的現狀進行了一次實地采訪和調查。
姜堰市大倫鎮位於姜堰市東南片20多公里的地方,由於這里是記者的故鄉,家鄉情節使記者經常穿梭於姜堰市於這里之間。回家後總是看到自家門前的一條河裡的水原本是碧綠碧綠的,現在卻變成了污黑污黑的,原本可以直接飲用,現在卻變成就是燒開也不好喝的現狀。
2月28日下午,記者驅車來到姜堰市大倫鎮朱宣村(原黃港村),從原黃港村三組橋沿新生產河河南驅車向西,記者不時停車察看河裡的水質,兒時記憶的原本天一般藍的水,現在已經是污黑一片。
二十多分鍾後記者到達太平村東野橋,記者扭頭向左一看,見一處規模不大的養鴨場,記者看到其用於養鴨的棚子直接建造在排水溝上,從棚子內排出的污糞直接就排到了排水溝里,然後污糞又直接沿排水溝向北直接排到了新生產河內。記者又驅車從河北向西發現又有好幾處家庭養鴨場,記者比喻為「網箱養鴨」,尤以最西邊太平橋西側的一處最大,所謂「網箱養鴨」即四周是用繩網作封閉圍擋,一半在水裡,一半在岸上,鴨子同時可在岸上和水裡活動,這種養殖場養殖的鴨子,其排出的污糞不經過任何處理就直接排入了河裡。記者再驅車回頭向東向北,來到原顧野村二組,這里是上海富強養殖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創辦於2000年左右,歷經十多年的發展已經是一處佔地幾十畝、年養殖能力達數萬頭的大型養殖場。在這個養豬場周圍不到兩公里的范圍內,還分布了二處小型養豬場和二處養鴨場。在富強養鴨場西邊是一處近二萬平米的天然已經閉塞的河「湖」,這條河是記者兒時上學經常走過的地方,原來的水也同樣是天一般的藍。而現在卻成了一個天然的儲糞池,幾個養殖場的污水口同時對准了這條河直接排泄,富強養殖場還有一個污水口朝東直接排進了朱宣河。據附近居民反映,一到夏天周圍幾公里的空氣中彌漫著的臭氣讓人伸不過氣來,老百姓用一句話形容「沒有辦法」。
從大倫畜禽養殖業的現狀分析可以看到,農村畜禽養殖業帶來的普遍環境污染嚴重,主要表現在:
1、糞便污染
目前畜禽養殖產生了大量糞便,畜禽糞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機污染物等。由於以往畜禽養殖場(戶)環境意識差,畜禽糞便隨意堆放,並隨雨水進入水系。因此,畜禽糞便成為繼工業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後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水質污染
畜禽養殖場排出的污水,嚴重污染地下水。高濃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質不斷惡化。污水對周邊農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影響,有些已對集中飲用水源地構成嚴重威脅。
3、大氣污染
畜禽糞便經過發酵後會產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氫、糞臭素、甲烷等有害氣體,這些氣體不但會破壞生態,而且還會直接影響人類健康。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由於對糞便處置不當,相當部分養殖場周圍緊靠公路、村莊,設置的糞場散發出非常難聞的氣味,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老百姓苦不堪言,過往行人怨聲載道,養殖戶自己也深受其害。
二、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畜禽養殖場(戶)無統一規劃,選址不合理
有些養殖場(戶)是依河兩岸的溪流河溝而建,分布散亂,並且大部分未辦理有關手續,污染處理設施未建設或不完善即投入養殖,產生的廢水、廢物直接通過溪流河溝匯入較大流域中,對周圍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產生較大影響,甚至直接威脅城市集中飲用水源的安全。
2、污染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
目前大部分畜禽養殖場基本屬於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無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規章,在消毒、糞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對水環境造成一定污染。
3、農牧脫節,糞便綜合利用率低
由於受土地資源的制約,絕大多數畜禽養殖場(戶)沒有相應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納畜禽糞便的,也因面積不足,而無法全部進行消納處理,糞便資源未得到有效綜合利用。
三、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防治對策
畜禽養殖業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要認真吸取某些地區在畜牧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先污染後防治的教訓,切實將畜禽養殖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納入環境管理工作,抓出成效。
1、加強對畜禽養殖戶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大力宣傳畜禽污染的嚴重性,提高畜禽養殖場(戶)從業人員的環境意識和管理水平,對畜禽糞便進行綜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現象的發生。要本著「誰污染,誰治理」原則,使廣大畜禽養殖戶明白自己肩負著治理環境、消除污染的責任,從而有利於環境污染的減輕和消除,也促使畜禽養殖戶及早注意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現象的發生。
2、加強項目審批的監管力度
規范管理,從源頭上規范養殖業的發展,控制畜禽養殖環境污染。凡新建、改建和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合理規劃布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環保審批手續。
規模化養殖場,需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報相關部門和單位(鎮、街道、農業、畜牧、國土等)簽署初審意見後,報環保部門審批。
小型規模的養殖場或養殖大棚,經相關部門或企業及所在村委會初審後,報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現場勘驗、審核後審批。
建設規模化養殖場或小型規模的養殖場(大棚),項目主體工程與污染處理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污染處理設施必須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養殖。
3、科學選址,合理布局
在對畜禽養殖業進行規劃時,必須避開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教區、城鎮居民區。必須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發展規劃,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要求。養殖場應設在環境敏感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並遠離河流、水庫等上下游主幹流和支流,遠離村莊集中飲用水源地,遠離村民居住區。其中距離河流、水庫等上下游主幹流和支流、農村集中飲用水源地和村民居住區均不得少於500米。採用多種技術對畜禽糞便進行處理,場地的選擇必須遠離公路主幹線、遠離居民居住區(村莊、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環境敏感區。
4、按照養殖規模,建設標準的污染物處理設施
經批准建設或前期已經建設的畜禽養殖場,要按養殖規模建設污染物處理設施,即:建設一處污水貯存池、一處畜禽糞便涼曬貯存場,其容量可根據養殖規模而定。貯存的污水可採取農田灌溉等措施進行處置,嚴禁隨意排入環境,避免對周圍環境及水體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的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散落、溢流。畜禽糞便可採取乾燥法、發酵法等多種方法進行處理,鼓勵畜禽養殖場(戶)將畜禽糞便生態還田,或者用以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畜禽養殖場(戶)不得任意向水體或者其它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廢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污染處理設施建成後必須常年保持正常使用,並確保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理。環保及有關部門不定期對畜禽養殖場污染物處置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法排污的,責令整改並依法進行處理。
對已經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按統一標准,逐一進行整改,確保各項污染防治措施落實到位。對個別屢教不改,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要採取強制措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嚴肅查處。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有效防霧霾
霧霾對人的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都有危害
E. 湛江一養殖場廢水直排大海,政府會懲罰這樣的行為嗎
湛江養殖場廢水直排大海,政府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的。
想要杜絕養殖場往大海里直排廢水,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發展綠色養殖,摒棄傳統的養殖方式。目前湛江市已經開始進行養殖業轉型升級,相信養殖方式的轉變,可以徹底杜絕養殖廢水污染環境。工廠養殖,集體養殖,採用生態循環水養殖,才是最值得推廣的綠色養殖方法。綠色養殖有利於環境保護,保護好環境,碧水藍天才能陪伴我們左右。
F. 生豬屠宰場污水隨意排放違法嗎
生豬屠宰場的污水隨意排放當然是屬於違法的,按照規定他必須由他處理污水排污的地方。
G. 畜牧法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養殖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啥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7)養殖廢水隨意排放違法擴展閱讀
畜牧法其它法條
《畜牧法》第四十六條
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維護養蜂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蜜蜂授粉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
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葯品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H.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查處方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2.怎樣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I. 廢水排放到土壤中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違反了《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農田保護法》。
第十九條 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葯。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