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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縣後堡煤業污水污染染

發布時間:2021-11-20 10:02:37

Ⅰ 水污染是什麼三大污水染物是什麼

水污染是由有害化學物質造成水的使用價值降低或喪失,污染環境的水。污水中的酸、鹼、氧化劑,以及銅、鎘、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機毒物,會毒死水生生物,影響飲用水源、風景區景觀。污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時消耗水中的氧,影響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盡後,有機物進行厭氧分解,產生硫化氫、硫醇等難聞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
一般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可分為三大類:物理性污染、化學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
物理性污染包括熱污染、懸浮物質污染、放射性污染。
化學污染包括無機無毒物污染、無機有毒物污染、有機無毒物污染(需氧有機物污染)、有機有毒物污染、油類物質污染。
生物污染主要是指廢水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它包括致病細菌、病蟲卵和病毒.未污染的天然水小細菌含量很低,當城市污水、垃圾淋溶水、醫院污水等排入後將帶入各種病原微生物.如生活污水中可能含有能引起肝炎、傷寒、霍亂、痢疾、腦炎的病毒和細菌以及蛔蟲卵和鉤蟲卵等.生物污染物污染的特點是數量大,分布廣,存活時間長、繁殖速度快。
從污染物的分類可以又可以污水水質指標做一些概括.同樣可以這樣來劃分即物理性指標、化學性指標和生物性指標。
物理性指標有固體物質(TS)、渾濁度、顏色、嗅、味、溫度、電導率等。
化學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總有機碳(TOC)、有機氮、pH值、有毒物質指標等。
生物指標主要有細菌總數、大腸菌數及病原菌等.細菌總數是指1mg水中所含有的各種細菌的總數;大腸菌數是指每L水中所含的大腸菌個數。

Ⅱ 造成水體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1.自然污染:是由自然法則的變化和土壤中礦物質對水源的污染造成的;

2.人為污染:水污染是由人類的生活和生產活動造成的。


一般來說,水污染是指人為污染。包括工業廢水污染、農業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和城市固體廢物造成的水污染。

1、工業廢水污染。

工業污水,包括生產污水和生產污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和污水,其中含有工業生產材料、中間產品、副產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隨水流失的污染物。

工業廢水是水體污染的主要來源。它具有廣泛的范圍,大量的,大量的被污染的物質,和復雜的成分。其中一些是劇毒的,很難治療。電力、礦山等部門的廢水主要含有無機污染物,而造紙、紡織、印染、食品等工業部門往往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大量的廢水有機物。

bod5經常超過2000毫克/升,有的達到30,000毫克/升。即使在相同的生產過程中,水質也會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很大的變化。例如氧頂吹轉爐煉鋼,同一爐鋼的不同熔煉階段,廢水的ph值可以在4至13之間,懸浮液可以在250至25000毫克/升之間變化。此外,這些廢水中的有機物在降解過程中會消耗大量溶解氧,容易導致水質變黑發臭。隨著采礦和工業活動的增加,重金屬的生產和使用也顯著增加,造成湖泊和河流重金屬污染嚴重。由於處理成本高和投資大,工業廢水直接排放而不進行處理或排放低於標准,嚴重污染水資源。


2、農業污染

農業污染源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水體污染源。包括農葯、化肥施用、土壤流失和農業廢棄物。

例如,化肥和農葯的不合理使用會造成土壤污染,破壞土壤結構和土壤生態系統,進而破壞自然生態平衡;降水引起的徑流和滲漏將牧場、農場和農副產品加工廠的氮、磷、農葯和有機廢棄物帶入水體,加劇水質惡化,導致水體富營養化。隨著化肥施用量的迅速增加,土壤固土耕作質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和肥料養分易流失,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污染。農葯對水體的污染十分嚴重。

目前,我國農葯總產量已超過四十萬噸,生產品種由一九八六年的五個增加到現在的五個。據分析,該地區農葯年使用量約為23萬噸,平均每公頃農葯使用量為2.33 kg/hm2。一般情況下,只有10%的≤有20%的農葯附著在作物上,而80%的≤有90%在土壤、水和空氣中流失,在灌溉水的淋溶和降水的作用下對水體造成污染。化肥也對水體造成嚴重污染。

據統計,中國每年使用化肥4537萬噸,農葯50萬~60萬噸。在農業生產過程中,每年使用農葯和化肥的土地面積超過2.8億hm2,地表徑流給水體帶來了大量的污染物,是農業水體污染的主要來源。而從牧場、農副產品加工廠排入水中的有機廢棄物,會使水質惡化,造成河流、水庫、湖泊等水體的污染。


3、生活污水污染

生活污水是指城市當局、學校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水,包括廁所排泄物、洗衣洗澡水、廚房和其他家庭排水,以及商業、醫院和娛樂場所的排水等。

城市人均日排污量為150~400 L,與生活水平密切相關。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如纖維素、澱粉、糖和脂肪蛋白等,也含有致病菌、病毒和寄生卵。無機鹽氯化物、硫酸鹽、磷酸鹽、碳酸氫鹽和鈉、鉀、鈣、鎂等。這些生活污水的一般特點是有機物含量高,容易引起腐敗。

此外,臭氣物質,如硫化氫、硫醇等,很容易在厭氧條件下產生。此外,當這些生活污水中的合成洗滌劑的用量很大時,對人體的危害也會很大。生活污水一般很泥濘,生化需氧量一般為3O0g/700 mg/L,生活用水量大,成分復雜,未經處理直接進入水體,對水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


4.城市生活垃圾帶來的水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廚房垃圾、廢塑料、廢紙、碎玻璃、金屬製品等。

中國人口多,生活垃圾多。超過5億城市居民每天產生1公斤生活垃圾,超過10億農村居民每天產生0.5公斤生活垃圾。由於人口的增加,生活垃圾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生活垃圾利用率低。

在堆填工程中,大量的酸性和鹼性廢水,如汞、鉛和鎘,從有毒物質工業和日常生活中排放,滲入地表水或地下水,在水體中產生黑臭味。不能利用淺層地下水,水質惡化。我國60%的河流存在氨氮、揮發酚和高錳酸鹽污染,氟化物嚴重超標。水體失去自凈功能,影響水的繁殖和水資源的利用,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威脅飲用水和農產品的安全。

Ⅲ 請說出農用水水質主要幾項指標.造成水體污染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檢測指標: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懸浮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水溫、pH、全鹽量、氯化物、硫化物、總汞、鎘、總砷、鉻(六價)、鉛、糞大腸菌群等。
造成水污染的成因主要是兩方面:
1:自然污染,是由於自然規律的變化和土壤中礦物質對水源的污染;
2、人為污染。是由於人類的生活、生產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一般所說的水污染是指人為污染。它包括工業廢水污染、農業污染、生活污水污染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帶來的水污染。
1、工業廢水污染。
工業廢水包括生產廢水和生產污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工業廢水是水體主要污染源,它面廣、量大、含污染物質多、組成復雜,有的毒性大,處理困難。如電力、礦山等部門的廢水主要含無機污染物,而造紙、紡織、印染和食品等工業部門, 在生產過程中常排出大量廢水有機物含量很高,BOD5常超過2000毫克/升,有的達30000毫克/升。即使同一生產工序,生產過程中水質也會有很大變化,如氧氣頂吹轉爐煉鋼,同一爐鋼的不同冶煉階段,廢水的pH值可在4~13之間,懸浮物可在250~25000毫克/升之間變化。而且這些廢水中的有機質,在降解時消耗大量溶解氧,易引起水質發黑變臭等現象。隨著采礦和工業活動的增加,重金屬的生產和使用也有了很大的增加,導致了湖泊與河流產生嚴重重金屬污染。因處理成本高、投資大,其中工業廢水不加處理直接排放,或未達標排放,嚴重污染了水資源。
2、農業污染
農業污染源是指由於農業生產而產生的水污染源。包括農葯、化肥的施用、土壤流失和農業廢棄物等。例如,化肥和農葯的不合理使用,造成土壤污染,破壞土壤結構和土壤生態系統,進而破環自然界的生態平衡;降水形成的徑流和滲流將土壤中的氮、磷、農葯以及牧場、養殖場、農副產品加工廠的有機廢物帶入水體,使水質惡化,造成水體富養化等。隨著化肥施用量的快速增長,導致土壤板結、耕作質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和肥料養分易流失,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農葯對水體所造成的污染非常嚴重。我國農葯總產量目前已超過40萬噸,生產品種從1986年的5個已發展到200多個,每年農葯使用量在23萬噸左右,平均使用農葯2.33 kg/hm²,根據分析,一般只有10%~20%的農葯附著在農作物上,而80%~90%則流失在土壤、水體、空氣中,在灌溉水與降水等淋溶作用下污染水體。化肥對水體所造成的污染也很嚴重。據統計,我國年使用化肥4 537萬t,使用農葯50~60萬t。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使用農葯與化肥的土地面積每年超過2.8億hm²,由於地表徑流將大量的污染物帶入水體,這是農業污染水體的主要來源。並且由牧場、養殖場、農副產品加工廠的有機廢物排入水體,他們都可使水體的水質惡化,造成河流、水庫、湖泊等水體污染。
3、生活污水污染
生活污水是指城市機關、學校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水,包括廁所糞尿、洗衣洗澡水、廚房等家庭排水以及商業、醫院和游樂場所的排水等。城市每人每日排出的生活污水量為150—400L,其量與生活水平有密切關系。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機物,如纖維素、澱粉、糖類和脂肪蛋白質等;也常含有病原菌、病毒和寄生蟲卵;無機鹽類的氯化物、硫酸鹽、磷酸鹽、碳酸氫鹽和鈉、鉀、鈣、鎂等。這些生活污水的總特點是有機物含量高,易造成腐敗。此外,因在厭氧細菌條件下,易產生惡臭物質,如硫化氫、硫醇等。並且,這些生活污水中含合成洗滌劑量大時,對人體的傷害會非常大。家庭污水一般很渾濁,生化需氧量一般為3O0-700mg/L。生活用水量大、成分復雜,未經處理直接進入水體,嚴重造成了對水環境的污染。
4、城市生活垃圾帶來的水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廚房垃圾、廢塑料、廢紙張、碎玻璃、金屬製品等等。我國人口眾多,居民的生活垃圾數量也很大。五億多城鎮人口按每天產生1kg計;十億多農村人口按每天產生0.5kg計,每天共產生100萬噸生活垃圾。由於人口不斷增,生活垃圾正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生活垃圾利用率低,在堆置或填埋工程中,產生大量酸性、鹼性,有毒物資工業、生活排放出來的含汞、鉛、鎘等廢水,滲透到地表水或地下水造成水體黑臭,地下水淺層不能使用、水質惡化,全國60%的河流存在的氨氮、揮發酚、高錳酸鹽污染,氟化物嚴重超標,水體喪失自凈功能,影響水生物繁殖和水資源利用,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威脅飲水和農產品安全。

Ⅳ 使用活中除了白色污染還有生活污水污染噪音污染的國家,專門有什麼法律依法進

中國主要環境法律法規清單

(一)綜合類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摘錄)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摘錄)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摘錄)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
22.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23.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24.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
(二)部門相關法規
1.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2.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3.交通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4.鐵路環境保護規定
5.冶金工業環境管理規定
6.建材工業環境保護工作條例
7.電子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8.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9.醫葯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0.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1.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管理辦法
(三)環保經濟政策
1.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的通知
2.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通知
3.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
4.關於充分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5.關於充分發揮財政職能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6.關於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7.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8.關於加強鄉鎮企業污染防治和保證貸款安全的通知
9.關於環保產業科技開發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10.關於印發及試行《保護臭氧層多邊基金項目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
11.全球環境基金項目合格標准和審批程序
12.關於地方財政部門做好世界銀行貸款工作幾點意見的函
13關於加強地方財政部門管理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通知
14.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四)環境執法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4.國家環保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5.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
7.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行政復議條例(修訂)
11.行政復議程序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1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問題的通知
14.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
15.國家環保局關於環境監理機構能否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通知
16.環境監理執法標志管理辦法
17.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
18.環境監理工作程序(試行)
19.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范
20.關於環境執法若干問題的復函
21.對《關於環境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22.關於環境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復函
23.關於如何理解環境保護部門的范圍問題的復函
24.關於環保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25.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法(行)發(1989)2號文的通知
26.關於《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27.關於《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適用問題的復函
28.關於擅自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認定和處罰問題的復函
29,關於環境罰款是否適用《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復函
30.關於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進行處罰問題的復函
31.關於建設項目違反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處罰問題的批復
32.關於排污單位違反環保部門排污申報登記年審要求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五)污染事故管理
1.環境保護信訪辦法
2.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3.關於認真執行重大環境污染及事故報告制度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摘錄)
5.關於環境污染糾紛技術仲裁機構問題的復函
6.轉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所作答復的通知
7.關於確定環境污染損失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8.關於地、市級環保部門確認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許可權的批復
9.環保部門就污染賠償處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10.關於處理水污染事故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1.關於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授權問題的復函
12.關於徵收水利工程損失補償費的法律依據問題的復函
(六)建設項目管理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3.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4.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干意見
5.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6.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許可權問題的通知
7.關於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8.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
9.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
1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
11.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原則與方法
12.建設項目選址管理辦法
1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1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15.關於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設施驗收標准問題的批復
16.關於如何認定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制度問題的復函
17.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問題的復函
18.關於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法律責任問題的批復
19.關於對新設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按建設項目環境法規管理的復函
20.關於禁止和限制的重點企業目錄
21.關於禁止和限制支持的鄉鎮工業污染控制的重點企業名錄
(七)排污收費管理
1.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2.關於增設「排污費」收支預算科目的通知
3.關於超標准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4,關於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5.關於新頒收費標准有關問題的說明
6.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7.關於下達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8.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徵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的通知
9.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
10關於進一步加強排污收費工作的通知
11.關於進一步加強排污收費和環保補助資金管理的通知
12.關於加強排污收費和環保補助資金管理的緊急通知
13.關於進一步明確環保補助資金使用范圍的通知
14.關於排污費的種類及其適用條件的答復
15.關於罰款和徵收排污費能否同時執行問題的復函
16.關於火力電站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17.關於徵收火力發電廠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18.關於對自備供熱發電廠煙塵排放計征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19.關於工業爐窯徵收超標排污費運用標准問題的復函
20.關於燃油鍋爐大氣};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的通知
21.關於徵收社會生活雜訊超標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22.關於建築施工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對象問題的復函
23.關於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准問題的批復
24.關於徵收超標排污費工業企業廠界劃分問題的復函
25.關於徵收電廠污水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26.關於對煤礦礦井水和採用直流方式的電廠冷卻水收取污水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7.關於口H值超標收費問題的復函
28.關於超標水量費徵收有關問題的復函
29.關於對儲煤場粉塵排污收費問題請示的復函
30.關於廢渣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31.關於如何確定提高徵收排污費標准問題的復函
32.關於對排污費「提高徵收標准百分之五」解釋的函
33.關於排污費徵收、解繳中應否交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34.關於執行排污費新標准中有關問題的批復
35.關於提高徵收標准百分之五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36.關於行政機關、軍隊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37.關於排污收費監測依據問題的復函
38.關於排污收費監測數據有效性問題的復函
39.關於海南省農星系統自行徵收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40.關於排污費使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41.對天津市有關排污收費請示的復函
42.關於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43.關於跨地域排污單位排污費徵收權屬問題的復函
44.關於對重慶市環保局重環發(1994)55號文的復函
45.關於撤銷下級環保部門排污收費資格有關問題的復函
46.關於城市市、區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管理許可權劃分問題的復函
47.關於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預算管理辦法》中有關超標排污費收入使用問題解
(八)污染源管理
1.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2.關於實施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制度的通知
3.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4.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
5.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
6.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7.關於「九五」期間加強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見
8.關於加強磚瓦行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9.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lO.關於進一步貫徹《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I.國務院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
12.關於印發國家環保局關於推行清潔生產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13.關於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排污申報登記受理權問題的解釋
14.關於對經濟開放地區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15.關於對部屬企業下屬單位實行限期治理審批許可權的復函
(九)大氣污染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荇染防治法
2.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3.關於發布《防治汽車、摩托車排氣污染的技術政策》的通知
4.關於頒布<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5.關於發布<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
6.關於頒布《關於發展民用型煤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7.關於貫徹《國務院環委會關於防治煤煙型污染技術政策的規定》的通知
8.關於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
9.國務院批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
理工作報告》的通知
io.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煤氣事業的報告》
的通知
I+)水污染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3.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4.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5.關於加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程建設的若干規定
6.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7.關於防治水污染技術政策規定
8.關於頒布《關於防治造紙行業水污染的規定》的通知
9.關於水域功能區劃審批許可權的復函
10.關於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十一)雜訊污染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
2.關於印發《建設環境雜訊達標區管理規范》的通知
3.關於環境雜訊監測問題的復函
(十二】固體廢物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3.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
4.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暫行規定》有關條款說明的通知
5.關於增補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通知
6.關於進口廢物申請書增加內容的通知
7.關於對進口廢物實施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
8.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
9.關於嚴格控制從歐共體進口廢物的暫行規定
1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
11.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試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3.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
14.關於批轉《吉林、黑龍江兩省加強醫療廢物管理通知》的通知
15.關於工業生產活動產生的粉煤灰和爐渣系列歸屬問題的復函
{十三)輻射污染管理
1.放射性環境管理辦法
2.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4.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5.關於進一步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輻射環境管理任務的通知
6.關於加強對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污染設備及放射性廢物進口的環境管理的通知
7關於我國中、低水中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環境政策
8.關於加強地質、勘探等流動式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9.關於廢舊金屬入爐冶煉前進行放射性檢測的通知
lO.關於印發《放射性葯品使用許可證》申請表和許可證申領辦法的通知
(十四)化學污染管理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
3.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收費標准
4關於防治鉻化合物生產建設中環境污染的若干規定
5.關於加強氯氟烴及替代品生產建設管理的通知
6.關於加強化學品測試環境管理的通知
7.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
8.關於控制發展使用氟里昂的氣溶膠製品的通知
9.關於在氣霧劑行業禁止使用氯氟化碳類物質的通知
10.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有毒化學品目錄
(十五)自然保護管理
l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6.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7.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8.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
9.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10.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

Ⅳ 污水的主要污染指標

一、物理性指標

溫度、色度、嗅和味、固體物質的三種存在形態:懸浮的、膠體的、溶解的。固體物質用總固體量(TS)作為指標,污水處理中常用懸浮固體(SS)表示固體物質的含量(TDS指標高於1000以上)。

二、化學性指標

1、化學需氧量(COD):指用強化學氧化劑(中國法定用重鉻酸鉀)在酸性條件下,將有機物氧化成CO2與H2O所消耗的氧量(mg/L),用CODcr表示,簡寫為COD。化學需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機污染物越多,污染越嚴重。

2、生化需氧量(BOD):水中有機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時所需的氧量稱為生化需氧量(mg/L)。

如果污水成分相對穩定,則一般來說,COD> BOD5。一般BOD5/COD大於0.3,認為適宜採用生化處理。

3、總需氧量(TOD):有機物主要元素是C、H、O、N、S等,當有機物被全部氧化時,將分別產生CO2、H2O、NO、SO2等,此時需氧量稱為總需氧量(TOD)。

4、總有機碳(TOC):包括水樣中所有有機污染物質的含碳量,也是評價水樣中有機物質質的一個綜合參數。

5、總氮(TN):污水中含氮化合物分為有機氮、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四種含氮化合物總量稱為總氮(TN)。凱氏氮(TKN)是有機氮與氨氮之和。

6、總磷(TP):包括有機磷與無機磷兩類。

7、pH值。

8、重金屬。

三、生物性指標

1、大腸菌群數:每升水樣中所含有的大腸菌群的數目,以個/L計。

2、細菌總數:是大腸菌群數、病原菌、病毒及其他細菌數的總和,以每毫升水樣中的細菌菌落總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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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環境污染指數能以簡明的數值綜合反映環境質量,便於進行各地區環境質量的比較,因而在環境質量評價中得到廣泛的應用。但是,許多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特別是多種污染物綜合作用的機理還不完全清楚,因此,目前所應用的各種指數值只是大致地反映環境質量。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空氣質量達到優良標准即達到國家質量二級標準是指空氣污染指數小於等於100。如果空氣污染指數小於等於50,說明空氣質量為優。

空氣污染指數大於50且小於等於100時,說明空氣質量為良好。

Ⅵ 洗煤廠排出的污水有污染嗎對人體有害嗎

洗煤廠排出的污水是有污染的,使用帶式壓濾機和絮凝劑就可以把污水裡的泥漿和污水分離,處理後的水可以循環使用、泥漿經過壓濾機壓成泥餅拉走回填。

Ⅶ 已經污染了的污水如何治理

防治水體污染的主要措施有以下三條: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Ⅷ 常見的污水污染物指標范圍

COD:生活污水300mg/
印染廢水10000mg/l
BOD:生活污水200mg/
印染廢水2000mg/l
不同企業不同工藝波動會很大,生活污水也是一樣,不同生活方式也有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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