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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船舶污水減排的要求

發布時間:2021-02-24 01:08:11

『壹』 船上如何排放污水

雖說有規定不能直接排放,但現在絕大部分小船(比如小型漁船)都是直接往版水裡排的;中等大小的(權比如觀光船)部分也有很多是直排,因為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跟不上,收集了也沒地方處理;大型船隻(比如游輪)一般有自己的污水處理設施(SBR等佔地面積小的),處理後的水用於沖洗等非人體直接接觸的或者排放。
其實也只有大船有空間上污水處理設施,在岸邊配套設施跟不上的情況下,中小型船隻即便想收集廢水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也是一廂情願而已。

『貳』 簡述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基本要求。 求大神解答。

為防止並消除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毒物質造成對海洋的污染,以及最大限度地內減少船舶容海損事故造成污染而制定的公約。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名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會議,在《1954年國際海上油污公約》及其各項修正案的基礎上制定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公約包括20條法律條款和5個技術性附件,即:附件一,防止油污規則;附件二,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件三,防止海運包裝品、集裝箱或可移動罐櫃或公路及鐵路槽罐車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件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件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件一和附件二為強制性規則,附件三、四、五為任選性規則。公約對污染物質的排放標准、監控系統、濾清系統及專用壓載艙和清潔壓載艙等作了規定。由於各國對附件二普遍感到因技術問題尚難在近期內付諸實施,因此加入公約的國家數至今尚未達到生效條件。

『叄』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這個的話船舶的話,你要去問一下那些正在經營船舶生意的人啊,相關人員啊,或者去知乎看一下那些文章,每一輛船舶那個排放量都不一樣。

『肆』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伍』 船舶排放的廢氣中有哪些物質需要控制分別有什麼減排措施

與常規環境監測不同,船舶尾氣中常含有高濃度SO2、NOx、VOCs以及CO2哪些物質需要控制?

熱成版像下船舶排氣位置權和范圍圖



與常規環境監測不同,船舶尾氣中常含有高濃度SO2、NOx、VOCs以及CO2,船舶在行駛過程中主要是硫含量超標,燃油和氮氧化物排放超標,需要控制的物質也就是硫和氮氧化物。

硫超標如何處理?

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 2015年通過MEPC.259(68)決議,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舶使用燃油的含硫量降低到0.5% m/m 以下。船隻可採取三種措施應對IMO全球低硫令:改用液化天然氣(LNG)推進系統、改用低硫燃油或者兼容燃料、安裝洗滌器(在HSFO燃燒時提取硫的廢氣凈化系統)。

而其他的廢氣則可以考慮使用廢氣處理設備,像現在的廢氣處理一體機等設備,技術都可以很成熟了。

『陸』 最近陸地4到12海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標准不大於多少mg

Marppol公約附則四來 第11.1.1條:船舶在距最源近陸地3 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機關按照本附則第9.1.2條所認可的系統,排放業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陸地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由此可見,只要經主管機關認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統處理過的生活污水都是可以排放的,沒有量的要求,除非港口國另外有規定

『柒』 船舶污水處理 海洋排污標准

去看看MARPOL 公約吧,裡面有各類排放物的排放標准,摘錄一段生活污水的給你:
1,船舶在回距最近陸4 海里以外,使答用主管機關按照第3(1)(a)條所批準的設
備,排放業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經
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集污艙中儲存的生活污水
頃刻排光,而應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於4節 的船速航行時,以中等速率排
放;排放率應經主管機關根據本組織制定的標准予以批准;或
2, 船舶所設經批準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正在運轉,該裝置已由主管機關驗證符
合本附則,3(1)(a)(i)條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時
(!) 該裝置的試驗結果已寫入該船的《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
(! !)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圍的水中不應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也不應使水變色;或
3, 船舶在某一國家所轄的水域內,按照該國可能施行的較寬要求排放生活污水。,如生活污水與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廢棄物或廢水混在一起時,則應適用其中較為嚴格的要求。

『捌』 國際海事組織(IMO)對船舶柴油機排放污染的控制要求(分SO2;CO2;NOx三方面)

6.4 直接測量和監測方法
6.4.1 一般要求
6.4.1.1 換證、年度和中間檢驗時的船上核實可使用以下的直接測量和監測程序。
6.4.1.2 與廢氣的處理和接近、測量設備以及經壓縮的純氣體和校準氣體的儲存和使用相關的安全問題應予以適當注意。取樣位置和通道腳手架應確保能安全進行監測並且不幹擾發動機。
6.4.2 排放測量
6.4.2.1 船上氮氧化物測量應至少包括氮氧化物(NO+NO2)氣體排放濃度的測量。
6.4.2.2 如果廢氣質量流量按照本規則附錄6的碳平衡法確定,應同時測量二氧化碳。另外也可測量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和氧氣。
6.4.3 發動機性能測量
6.4.3.1 表7列出了船上氮氧化物監測時在每個模式點應測量或計算和記錄的發動機性能參數。

表7
測量和記錄的發動機參數
符號
參數
量綱
nd
發動機轉速
min-1
pC
接收器增壓空氣壓力
kPa
P
制動功率(以下規定)
kW
Paux
輔機功率(如相關)
kW
Tsc
接收器增壓空氣溫度(如適用)
K
Tcaclin
增壓空氣冷卻器冷卻劑進口溫度(如適用)

Tcaclout
增壓空氣冷卻器冷卻劑出口溫度(如適用)

TSea
海水溫度(如適用)

qmf
燃油流量(以下規定)
kg/h

6.4.3.2 規定發動機操作條件所需的其他發動機設定值,如排氣泄壓閥、增壓空氣旁通、渦輪增壓器的狀態,應予以確定和記錄。
6.4.3.3 氮氧化物控制裝置的設定值和操作條件應予以確定和記錄。
6.4.3.4 如果直接測量功率有困難,未修正的制動功率可使用主管機關認可的任何其他方法進行估算。確定製動功率的可能方法包括但不限於:
.1 根據6.3.3的非直接測量;或
.2 從諾模圖估算。
6.4.3.5 燃油流量(實際消耗率)應由以下方式確定:
.1 直接測量;或
.2 根據6.3.1.4的試驗台數據。
6.4.4 環境條件測量
6.4.4.1 表8列出了船上氮氧化物監測時在每個模式點應測量或計算和記錄的環境條件參數。

表8
測量和記錄的環境條件參數
符號
參數
量綱
Ha
絕對濕度(發動機吸入空氣水分質量與乾燥空氣質量之比)
g/kg
pb
總大氣壓(在ISO 3046-1,1995中:px=Px=現場環境總壓力)
kPa
Ta
空氣入口溫度(在ISO 3046-1,1995中:Tx=TTx=現場環境熱力空氣溫度)
K

6.4.5 發動機性能和環境條件監測設備
6.4.5.1 發動機性能和環境條件監測設備的安裝和維護應根據製造廠的建議以滿足本規則附錄4的1.3節和表3和表4有關允許偏差的要求。
6.4.6 試驗循環
6.4.6.1 船上發動機按照規定的試驗循環運行不是總有可能的,但是主管機關認可的試驗程序應盡可能接近3.2規定的程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所測值可能不能與試驗台試驗結果直接相比較,因為所測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試驗循環。
6.4.6.2 在E3試驗循環情況下,如果實際螺旋槳曲線與E3曲線不同,使用的載荷點應使用該循環相關模式給出的發動機轉速或相應的平均有效壓力(MEP)或平均指示壓力(MIP)予以設定。
6.4.6.3 如果船上測量點的數目與試驗台測量點數目不同,則測量點數目和相關的經修改的加權因數應由主管機關認可。
6.4.6.4 對於6.4.6.3,如果使用E2、E3或D2試驗循環,則使用的如3.2中規定的最少載荷點其組合名義加權因數應大於0.50。
6.4.6.5 對於6.4.6.3,如果使用C1試驗循環,則對每個額定、過渡和空轉部分應至少使用一個載荷點。如果船上測量點的數目與試驗台測量點數目不同,則每個載荷點的名義加權因數應按比例增加以總和取整(1.0)。
6.4.6.6 關於6.4.6.3的應用,有關選擇載荷點和修改的加權因數的導則參見本規則附錄8的第6節。
6.4.6.7 證明符合性使用的實際載荷點應處於模式點額定功率的±5%之內,但如果是100%載荷,范圍應是+0-10%。例如,75%載荷點時可接受的范圍應是額定功率的70%-80%。
6.4.6.8 在每個選擇的載荷點(空轉除外)並在最初轉換期之後(如適用),發動機功率應以10min間隔期在5%偏差系數(%C.O.V.)內的載荷設定點予以保持。此偏差系數的計算實例參見本規則附錄8的第7節。
6.4.6.9 關於C1試驗循環,經主管機關認可應聲明空轉轉速公差。
6.4.7 試驗條件參數
6.4.7.1 5.2.1規定的試驗條件參數不適用於船上氮氧化物監測。主要環境條件下的數據應可接受。
6.4.8 分析儀使用性能
6.4.8.1 分析設備應按製造廠的建議操作。
6.4.8.2 測量前應檢查零位和滿量程值,必要時應對分析儀進行調整。
6.4.8.3 測量後應核實分析儀的零位和滿量程值在5.9.9的許可范圍內。
6.4.9 排放計算數據
6.4.9.1 在試驗過程和所有響應檢查(零位和滿量程)過程中分析儀的輸出應予以記錄。該數據應記錄在1台條圖記錄器或其他型式的數據記錄裝置上。數據記錄的精度應符合5.9.7.1的要求。
6.4.9.2 對於氣體排放評估,應對每個載荷點的10min穩定取樣間隔的至少1Hz圖形讀數作平均。NOX和CO2(如要求)和CO、HC及O2(可選)的平均濃度應根據平均圖形讀數和相應的校準數據確定。
6.4.9.3 上述的10 分鍾內應至少記錄排放濃度、發動機性能和環境條件數據。
6.4.10 廢氣流量
6.4.10.1 廢氣流量應按以下方式確定:
.1 根據5.5.2或5.5.3;或
.2 根據5.5.4和本規則附錄6,未測量類設為零,cCO2d設為0.03%。
6.4.11 燃油成份
6.4.11.1 為了計算濕氣體質量流量qmf,燃油成份應由以下方式之一確定:
.1 分析燃油成份,碳、氫、氮和氧(可採用默認氧值);或
.2 表9的默認值。

表9
默認燃油參數






wBET
wALF
wDEL
wEPS
蒸餾燃油
(ISO 8217 DM級)
86.2%
13.6%
0.0%
0.0%
殘余燃油
(ISO 8217 RM級)
86.1%
10.9%
0.4%
0.0%

6.4.12 干/濕修正
6.4.12.1 如果排放不以濕度為基礎測量,則應根據下列方式將氣體排放濃度轉換成濕度基礎:
.1 水成分的直接測量;或
.2 根據5.12.3計算的干/濕修正。
6.4.13 濕度和溫度的氮氧化物修正
6.4.13.1 濕度和溫度的氮氧化物修正應符合5.12.4。應標明參考增壓空氣或掃氣溫度(TSCRef)並由主管機關認可。TSCRef值應參考25℃海水溫度,在TSCRef值的應用中應對實際海水溫度作適當考慮。
6.4.14 排放流量和排放量的計算
6.4.14.1 排放流量和排放量的計算應符合5.12.5和5.12.6。
6.4.15 限值和容許偏差
6.4.15.1 在應用6.4.6.3時,獲取的排放值經主管機關認可應作如下修正:
修正的 gasx = gasx × 0.9 (21)
6.4.15.2 排放值gasx或修正的gasx(如適用)應和第13條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以及6.3.11.1、6.3.11.2和6.3.11.3的容許偏差值進行比較以核實發動機持續符合第13條的要求。
6.4.16 證明符合性的數據
6.4.16.1 在換證檢驗、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時或按1.3.2的實質性改變之後要求證明符合性。根據2.4.5,數據必須是現時的;即30天內。數據應保存在船上至少三個月。此時間段應在船舶營運時選取。30天內的數據可在要求的載荷點作為單獨的試驗順序進行收集,或者當發動機載荷對應於6.4.6的要求時,數據可在兩個或更多的個別場合獲取。
6.4.17 認可格式
6.4.17.1 直接測量和監測方法應記錄在船上監測手冊中。船上監測手冊應提交主管機關認可。船上監測手冊的認可參考應填入EIAPP證書附件的第3節。如果方法是在簽發首張EIAPP證書後認可的(在前期發證檢驗之後),主管機關可簽發包括適當修正的附件第3節詳細資料的新的EIAPP證書。
6.4.18 設備和方法的檢驗
6.4.18.1 直接測量和監測方法的檢驗應考慮以下方面(但不限於此):
.1 所要求測量獲取和制定的數據;以及
.2 獲取數據的方式,考慮到6.4.14要求的船上監測手冊中的資料。

第7章
現有發動機的發證
7.1 如果現有發動機應符合第13.7條,負責獲取排放證書的實體應向認可主管機關申請發證。
7.2 如果對認可方法認可的申請包括排放測量和計算,則其應符合第5章的要求。
7.3 從一台發動機獲取的排放和性能數據可表明能適用於一系列發動機。
7.4 取得符合第13.7條的認可方法應包括該認可方法檔案的副本,且要求該副本應伴隨發動機的船上整個使用期限。
7.5 發動機船上核實程序的描述應包括在認可方法檔案中。
7.6 認可方法安裝後,應按照認可方法檔案進行檢驗。如果檢驗確認符合性,主管機關應相應修改船舶的IAPP證書。

附錄1
EIAPP證書格式
(參見《氮氧化物技術規則》2.2.10)
發動機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本證書系根據經2008年環保會MEPC.xx(58)號大會決議修正的對《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以下簡稱本公約)的規定,
經…………………………………………………………………………國政府授權,
(國家全稱)
由………………………………………………………………………………..簽發。
(按本公約規定授權的適任組織或個人全稱)
發動機
製造廠
型號
序號
試驗循環
額定功率(kW)
和轉速(rpm)
發動機
認可號

茲證明:
1 上述船用柴油機已按照本公約附則VI作為強制規定的《船用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規則》(2008)的要求進行了前期發證檢驗;以及
2 前期發證檢驗表明,發動機在船上安裝和/或運行之前該柴油機構件、可調整零件及技術檔案完全符合本公約附則VI第13條的適用規定。
在本政府的授權下安裝在船上並按照本公約附則VI的第5條規定接受檢驗的發動機的使用期內,本證書是有效的。
簽發於:
………………………………………………………………………………………….
(簽發證書地點)
(年/月/日):……………… ………………………………………
(簽發日期) (正式授權發證官員簽字)

(主管當局蓋章或鋼印)

發動機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EIAPP證書)的附件

結構、技術檔案及核實方法記錄
註:
1 本記錄及其附件應永久附在EIAPP證書後面。EIAPP證書應伴隨該柴油機整個使用壽命並應隨時保存在船上。
2 本記錄應至少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如果還使用發證國的官方文字,在出現爭議或不相一致的情況以發證國的官方文字為准。
3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記錄所述各條系指本公約附則VI的各條,發動機的技術檔案和核實方法的要求系指《氮氧化物技術規則》(2008)的強制性要求。

1 發動機資料
1.1 製造廠的名稱和地址………………………………………………………
1.2 發動機製造地點……………………………………………………………
1.3 發動機製造日期……………………………………………………………
1.4 前期發證檢驗地點…………………………………………………………
1.5 前期發證檢驗日期…………………………………………………………
1.6 機器型式及型號……………………………………………………………
1.7 機器序號……………………………………………………………………
1.8 如適用,該發動機是一台:母機 
或下列發動機族  或發動機組  的成員機 …………………………
1.9 單機或發動機族/發動機組的詳細資料:………………………………....
1.9.1 認可參考…………………………………………………………………….
1.9.2 額定功率(kW)及額定轉速(rpm)值或范圍…………………………………
1.9.3 試驗循環…………………………………………………………………….
1.9.4 母型機試驗燃油的規格…………………………………………………….
1.9.5 適用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第13.3、13.4或
13.5條(不適者刪除)…………………………………...…………………….
1.9.6 母型機排放值(g/kWh)…………………………………………………….....
2 技術檔案資料
按《氮氧化物技術規則》第2章的要求,技術檔案是EIAPP證書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必須一直伴隨發動機的整個使用壽命並一直保存在船上。
2.1 技術檔案標識號/認可號…………………………………………………...
2.2 技術檔案認可日期…………………………………………………………

3 船上氮氧化物核實程序的技術說明
如《氮氧化物技術規則》第6章的要求,船上氮氧化物核實程序的技術說明是EIAPP證書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必須一直伴隨發動機的整個使用壽命並一直保存在船上。
3.1 發動機參數檢查法:
3.1.1 標識號/認可號…………………………………………………………….
3.1.2 認可日期…………………………………………………………………..
3.2 直接測量和監測法:
3.2.1 標識號/認可號…………………………………………………………….
3.2.2 認可日期…………………………………………………………………..
作為替代,可使用根據氮氧化物技術規則的6.3的簡化測量方法。

簽發於:
………………………………………………………………………………………….
(簽發證書地點)
(年/月/日):……………… ………………………………………
(簽發日期) (正式授權發證官員簽字)

(主管當局蓋章或鋼印)

附錄2
船用柴油機檢驗和發證流程圖
(參見《氮氧化物技術規則》2.2.9和2.3.11)
如本規則第2章所述,符合船用柴油機檢驗和發證的導則如本附錄的圖1、圖2和圖3所示:
圖1: 製造廠設施的前期發證檢驗
圖2: 船上初次檢驗
圖3: 船上換證、年度或中間檢驗
註:這些流程圖並未顯示第13.7條要求的現有發動機的發證衡准。

圖1-製造廠設施的前期發證檢驗

圖2-船上初次檢驗

圖3-船上換證、年度或中間檢驗

附錄3
確定船用柴油機排放氣體成分的分析儀的技術條件
(參照《氮氧化物技術規則》第5章)
1 通則
1.1 用於確定CO、CO2、NOX、HC和O2濃度的廢氣分析系統包括的部件見圖1。取樣氣道上的所有部件須維持在各系統規定的溫度。

圖1-廢氣分析系統的布置
1.2 廢氣分析系統應包括下列部件。根據第5章,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可接受等效布置和部件。
.1 SP-原始廢氣取樣管
一末端封閉的不銹鋼多孔直管。內直徑應不大於取樣管路的內直徑。管的壁厚應不大於1毫米。在3個不同徑向平面內應至少有3個孔,其大小能夠對相同流量進行取樣。
對於原始廢氣所有成份的試樣可以使用1隻取樣管或用2隻極接近不同分析儀並內部分開的取樣管採集。
註: 如果廢氣脈動或發動機震動可能影響取樣管,經主管機關認可壁厚可增大。
.2 HSL1-加熱取樣管路
取樣管路從單一取樣管中提供氣體試樣給分離點和HC分析儀。取樣管路應由不銹鋼或PTFE製成,其內直徑至少為4毫米,至多為13.5毫米。
取樣管的廢氣溫度應不低於190℃。取樣點至分析儀的廢氣溫度應使用加熱的過濾器和加熱的傳輸管路,其管壁溫度為190℃±10℃予以維持。
如果在取樣管處的廢氣溫度高於190℃,應維持高於180℃的管壁溫度。
在加熱的過濾器和HC分析儀之前應維持190℃±10℃的氣體溫度。
.3 HSL2-加熱的氮氧化物取樣管路
取樣管路應由不銹鋼或PTFE製成,並且至轉換器C時使用冷卻裝置B,至分析儀時不使用冷卻裝置B前應維持55℃至200℃的管壁溫度。
.4 HF1—加熱的預過濾器(可選)
所要求的溫度與HSL1相同。
.5 HF2-加熱的過濾器
過濾器應在分析儀之前從氣體試樣中吸取任何固體顆粒。溫度應與HSL1的溫度相同。必要時應更換過濾器。
.6 HP-加熱的取樣泵(可選)
泵應加熱至HSL1的溫度。
.7 SL-CO、CO2和O2的取樣管路
管路應由PTFE或不銹鋼製成,可加熱或不加熱。
.8 CO2/CO-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分析儀
非擴散紅外(NDIR)吸收。可為單獨的分析儀,或單個分析儀裝置中整合兩個功能。
.9 HC-碳氫化合物分析儀
加熱式火焰離子探測器(HFID)。溫度應保持在180℃至200℃。
.10 NOX-氮氧化物分析儀
化學熒光探測器(CLD)或加熱式化學熒光探測器(HCLD)。如使用HCLD,溫度應保持在55℃至200℃。
註: 在所示布置中氮氧化物以干基測量。氮氧化物也可以濕基測量,在此情況下分析儀應為HCLD型式。
.11 C-轉換器
在CLD或HCLD分析之前,應使用轉換器將NO2催化還原成NO。
.12 O2-氧分析儀
順磁探測器(PMD)、二氧化鋯感測器(ZRDO)或電化感測器(ECS)。
註: 在所示布置中O2以干基測量。O2也可以濕基測量,在此情況下分析儀應為ZRDO型式。
.13 B-冷卻裝置
冷卻和冷凝廢氣試樣中的水分。冷卻器的溫度應通過冰或製冷機維持在0℃至4℃。如果水分通過冷凝去除,應在脫水器內或下風口監測氣體試樣的溫度或露點。氣體試樣的溫度或露點不應超過7℃。
1.3 分析儀應具有測量廢氣成分的濃度所要求的適合精確度的測量范圍(見1.6和本規則5.9.7.1)。建議分析儀的操作應使測量的濃度落在滿刻度的15%和100%之間。滿刻度系指所用的測量范圍。
1.4 如果滿刻度是155 ppm(或ppmC)或更少,或如果使用在滿刻度的15%以下具有足夠的精確度和清晰度讀數系統(計算機,數據記錄器),在滿刻度15%以下的濃度也可以接受。在這種情況下應進行補充校準以確保校準曲線的精確度。
1.5 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應能將附加誤差減至最低限度。
1.6 精確度
1.6.1 定義
ISO 5725-1:技術勘誤1:1998,測試方法與結果的精確度(正確度與精密度)-第1部分:基本原理與定義,技術勘誤1。
ISO 5725-2:1994,測試方法與結果的精確度(正確度與精密度)-第2部分:測定標准測試方法的重復性和可再現性的基本方法。
1.6.2 分析儀偏離名義校準點不應超過整個測量范圍(零位除外)讀數的±2%,或者滿刻度的±0.3%(取大者)。精確度應按本規則附錄4第5節的校準要求確定。
1.7 精密度
精密度,定義為對校準或滿量程氣體的10次重復響應的標准偏差的2.5倍,對每個使用范圍在100 ppm(或ppm C)以上應不超過滿刻度濃度的±1%或每個使用范圍在100 ppm(或ppm C)以下者,應不超過±2%。
1.8 雜訊
對零位氣體和校準或滿量程氣體在任意10秒的間隔期分析儀的峰間響應,在所有使用范圍內應不超過滿刻度的2%。
1.9 零位漂移
零位響應定義為對在30秒間隔期的零位氣體的平均響應(包括雜訊)。在最低使用范圍1小時間隔期內的零位響應漂移應小於滿刻度的2%。
1.10 滿量程漂移
滿量程響應定義為對在30秒間隔期的滿量程氣體的平均響應(包括雜訊)。在最低使用范圍1小時間隔期內的滿量程響應漂移應小於滿刻度的2%。
2 氣體乾燥
廢氣可干測或濕測。使用的氣體乾燥裝置應對測量氣體的成分影響最小。用化學乾燥劑從試樣中除去水份的方法是不能接受的。
3 分析儀
3.1至3.5節描述了使用的測量原則。待測量的氣體應用下列儀器予以分析。對非線性分析儀,允許使用線性化電路。
3.1 一氧化碳(CO)分析
一氧化碳分析儀應為非色散紅外(NDIR)吸收型。
3.2 二氧化碳(CO2)分析
二氧化碳分析儀應為非色散紅外(NDIR)吸收型。
3.3 碳氫化合物(HC)分析
碳氫化合物分析儀應為加熱式火焰離子探測器(HFID)型,並對探測器、閥門、管路和相關部件加熱使氣體溫度維持在190℃±10℃。
3.4 氮氧化物(NOX)分析
如果在乾燥基礎上進行測量,氮氧化物分析儀應為化學熒光探測器(CLD)或配有NO2/NO轉換器的加熱式化學熒光探測器(HCLD)。如果在潮濕基礎上進行測量,應採用保持在55℃以上的配有轉換器的HCLD,只要水抑制檢查合格(見本規則附錄4第9.2.2節)。對CLD和HCLD,至干測的轉換器和濕測的分析儀的氣道應維持在55℃至200℃的管壁溫度。
3.5 氧(O2)分析
氧分析儀應為順磁性探測器(PMD),二氧化鋯型(ZRDO)或電化感測器型(ECS)。

『玖』 船舶油污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頂一樓的回答。相關公約與規范都有非常明確的界定。也要看你航行的區域,很多地方比如三峽,都是不允許排放油污水,一般的區域可以允許排放處理後的含油量小於15ppm的油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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